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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體育班及運動代表隊訓練注意事項
民國 103 年 07 月 24 日
法規內容:

 

一、目的:教育部體育署(以下簡稱本署)為落實各級學校體育實施辦法第十
  一條及第十六條規定,執行各課程綱要應授基本能力,兼顧體育訓練正常
  化,確保學生基本學力,特訂定本注意事項。

二、任務分工:學校各行政處室應分工合作,提供體育班及運動代表隊實施訓
  練相關支援,包括課業輔導、心理輔導、場地設備及其他配套措施。

三、訓練時數、公假日數及球員休養期:

  (一)體育班及運動代表隊學生每日訓練時數得依運動種類、訓練強

    度、內容及週期等,由各校自行訂定合理時數,以每日至多三小

    時為原則(包括課程應授時數),避免過度訓練及運動傷害。

  (二)體育班及運動代表隊學生代表學校參加校外競賽公假合理日數,

    每學年以三十日為上限(日數計算包括參與學生運動聯賽、選拔

    賽、各類錦標賽及路程、移地訓練,不包括國家代表隊集訓及代

    表國家參賽等日數)。每次請假天數最多以七天為原則(不包括

    因天候因素造成停賽日數)。如確因賽程實際需求,超過三十日

    部分,應由各校檢具參賽計畫及課業輔導計畫,報主管教育行政

    機關同意。

  (三)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以每學期期末考當週及前一週為休養期,休養

    期間不訓練、不比賽,以利選手充分休息,並兼顧課業。

四、課程實施:

  (一)各校應依據各級各類學校(體育班)課程綱要正常教學,不得任意停
    課或改授其他課程。

  (二)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應妥善規劃國中小彈性學習節數。

五、訓練管理(包括平時訓練、集中訓練及移地訓練):

  (一)品德教育:各校應依據教育部品德教育促進方案,將品德教育融入訓
    練及競賽,培養學生具備運動家精神。

  (二)生活輔導:各校應依據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防治準則,定期辦理防治
    教育及宣導,保障學生之身體自主權。

  (三)安全管理:各校應建立緊急救護通報及處理機制,訂定運動傷害處理
    程序,定期辦理運動安全教育研習,強化學生、教師及教練預防及處
    理運動傷害能力。

  (四)禁藥宣導:各校應辦理運動禁藥教育及防治事宜,維護運動員健康及
    促進競賽之公平。

  (五)科研介入: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得透過科研介入,以科學方法協助教練
    評量選手體能及技術,避免訓練過量,減少運動傷害發生率。

六、課業輔導:

  (一)體育班及運動代表隊學生進行訓練及比賽,應以不影響學生課業學習
    為原則,以維護學生受教權。

  (二)學校應加強學生課業輔導,提升生活技能及表達能力,並依課程綱要
    之目標及課程實施原則,建立賽前或賽後之補課措施,並於學期前將
    課業輔導計畫提報學校(體育)課程發展委員會備查。

  (三)採集中住宿實施訓練者(包括賽前及比賽期間採集中住宿者),應合
    理安排學生作息。非上課期間應安排適當時段實施課業輔導或安排學
    生自習功課,並得結合教育部現有政策,請課輔老師進行個別輔導。

  (四)課業輔導應進行學習評量,記錄成績,並輔導學生學業成績符合高級
    中學學生成績考查辦法、職業學校學生成績考查辦法、國民小學及國
    民中學學生成績評量準則及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訂定之學生成績
    評量相關補充規定之及格基準規定,並對未達及格基準之學生加強課
    業輔導。

  (五)各校得就體育班及運動代表隊甄選資格或選手參賽資格,訂定最低課
    業成績標準。

七、志工認輔制度: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得結合本署學校運動志工實施計畫,或
  招募大學志工課輔團,建立認輔制度,支援學校辦理體育活動、運動賽會
  、課後照顧,或擔任運動團隊及課餘活動之運動指導等事項。

八、訪視及評鑑:

  (一)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應協助所屬學校規劃及建立補課機制,並得辦理學
    生學力抽測,定期抽訪相關學校課程輔導計畫之執行情形。

  (二)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應定期訪視及評鑑,訪視及評鑑重點項目應包括學
    校體育班及運動代表隊之訓練時數、公假日數、球員休養期機制、運
    動傷害防護機制、課程安排及課業輔導機制、課業成績,瞭解所屬學
    校是否研訂並執行相關策略,掌握學校課程教學及訓練現況。

  (三)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應定期追蹤輔導紀錄,並得納入校長年終成績考核
    及辦學績效參考指標。

九、考核方式: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對於本注意事項之執行情形,納入教育部地
  方統合視導內容及體育班訪視指標,其視導結果將列為本署核定經費補助
  之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