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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教育部補助推動縮減數位落差要點
民國 106 年 05 月 22 日

一、依據: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推動縮減數位落差政策,特訂定本要點。

二、目的:

(結合各部會及民間資源,運用資訊科技提升偏遠地區民眾資訊素養。

(結合大專校院、高級中等學校,提升偏遠地區學生及民眾網路素養,推動數位學習,協助地方特色數位化發展,並培養學生社區服務能量與關懷多元族群之能力及情操。

(推廣及宣導縮減數位落差等之相關政策。
 

三、補助對象:

    (一)本部所屬教育機關(構)、學校。

    (二)地方政府及所屬教育機關(構)、學校。

    (三)私立學校及教育機構。

    (四)其他辦理教育事業之團體。

四、補助原則:

    (一)補助之計畫議題或範圍應與本要點目的相符。

    (二)以部分補助為原則,並得視需要全額補助,其屬對直轄市、縣
        (市)政府之補助者,並應符合本部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
        計畫型補助款處理原則之規定。

    (三)補助額度依計畫審查結果及本部年度預算編列情形而定,並經
        行政程序簽核後辦理。

    (四)受補助對象應配合本部對補助計畫之考核。

    (五)受補助對象之計畫,同時接受其他單位補助款者,應於計畫申
        請時全部列出。

五、申請及審查作業:

    (一)申請期間:依本部公告辦理。

    (二)申請程序:檢具申請公文、計畫書(或企劃案)及經費預算表
        ,於計畫實施或活動辦理需要時,向本部提出。

    (三)審查期限:自申請公告截止日之次日起三個月內完成核定,必
        要時得予延長之。

    (四)審查作業:

        1、以隨到隨審為原則。

        2、各申請計畫由本部人員或聘請相關學者專家進行書面審查
            ;如有必要,則邀請審查委員會同本部相關業務單位召開
            複審會議或實地訪查,並通知申請單位列席說明。

        3、審查評定結果分為通過、修正後通過、修正後再審及未通
            過,除未通過不予補助外,各申請案依所評定之結果作為
            補助優先順序及核定補助額度參考。

        4、本部依審查結果完成相關行政程序後,函知申請單位核定
            補助額度。

六、經費請撥與核銷:

    經費編列、請撥、支用、核銷結報與結餘款,依本部補助及委辦經
    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規定辦理。

七、補助成效考核:

(考核方式:

1、受補助單位在計畫執行期間應依本部要求提供各階段工作進度及成果等資料,作為追蹤考核;本部並得視實際需要參與相關會議或派員實地參與訪視。

2、受補助單位提報計畫時,應先擬訂績效指標,經本部審查通過後,依該績效指標進行管考。受補助單位在計畫執行期間,應配合本部相關審查、訪視作業及接受本部各項督導

(考核結果之措施:

1、本部視補助計畫之執行成效,作為後續經費補助之評核依據,未依規定辦理者,除追繳補助款外,嗣後對該受補助單位不再給予補助。

2、經本部考核優良之單位,得頒發獎狀或函請其主管機關給與相關人員獎勵。
 

八、其他事項:

    (一)補助對象辦理採購,屬於政府採購法第四條所規定情形者,應
        適用政府採購法之規定辦理,並受本部之監督。

    (二)依本要點,補助額度為百分之五十以上之案件所產生之講義、
        教材或軟體等,應授權本部及其所屬機關(構)在教育事務利
        用範圍內,得以無償重製、改作、散布、公開傳輸及以其他符
        合教育推廣目的之利用,並配合本部政策辦理相關推廣活動。

    (三)直轄市、縣(市)政府配合本部相關行政作業所需補助,得參
        酌本要點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