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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教育部補助推動縮減數位落差要點
民國 107 年 07 月 31 日
法規內容:
一、依據:
    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推動縮減數位落差政策,特訂定本要點。
 
二、目的:
    (一)結合各部會及民間資源,運用資訊科技提升偏遠地區民眾資訊素養
    。
    (二)結合大專校院、高級中等學校,提升偏遠地區學生及民眾網路素養
    ,推動數位學習,協助地方特色數位化發展,並培養學生社區服務
    能量與關懷多元族群之能力及情操。
    (三)推廣及宣導縮減數位落差等之相關政策。
 
三、補助對象:
    (一)本部所屬教育機關(構)、學校。
    (二)地方政府及所屬教育機關(構)、學校。
    (三)私立學校及教育機構。
    (四)其他辦理教育事業之團體。
 
四、補助原則:
  (一)補助之計畫議題或範圍應與本要點目的相符。
  (二)以部分補助為原則,並得視需要全額補助,其屬對直轄市、縣(市
    )政府之補助者,並應符合本部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計畫型補
    助款處理原則之規定。
  (三)補助額度依計畫審查結果及本部年度預算編列情形而定,並經行政
    程序簽核後辦理。
  (四)受補助對象應配合本部對補助計畫之考核。
  (五)受補助對象之計畫,同時接受其他單位補助款者,應於計畫申請時
    全部列出。
  (六)直轄市、縣(市)政府配合本部政策辦理之事項,亦得予以補助。
  (七)各項計畫得依業務需求編列相關人事費用。
  (八)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比率,應依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
    政府補助辦法及教育部與所屬機關(構)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
    計畫型補助款處理原則之規定,並依直轄市、縣(市)政府之財力
    級次給予不同補助比率,其直轄市、縣(市)政府財力分級屬第一
    級者,本部最高補助比率以不超過核定計畫金額之百分之八十二為
    原則;財力分級屬第二級者以不超過核定計畫金額之百分之八十四
    為原則;財力分級屬第三級者以不超過核定計畫金額之百分之八十
    六為原則;財力分級屬第四級者以不超過核定計畫金額之百分之八
    十八為原則;財力分級屬第五級以不超過核定計畫金額之百分之九
    十為原則。但專案性計畫報經行政院核准者,不在此限。
 
五、申請及審查作業:
  (一)申請期間:依本部公告辦理。
   (二)申請程序:檢具申請公文、計畫書(或企劃案)及經費預算表,於
    計畫實施或活動辦理需要時,向本部提出。
    (三)審查期限:自申請公告截止日之次日起三個月內完成核定,必要時
    得予延長之。
    (四)審查作業:
        1、以隨到隨審為原則。
        2、各申請計畫由本部人員或聘請相關學者專家進行書面審查;如
      有必要,則邀請審查委員會同本部相關業務單位召開複審會議
      或實地訪查,並通知申請單位列席說明。
        3、審查評定結果分為通過、修正後通過、修正後再審及未通過,
      除未通過不予補助外,各申請案依所評定之結果作為補助優先
      順序及核定補助額度參考。
        4、本部依審查結果完成相關行政程序後,函知申請單位核定補助
      額度。
 
六、經費請撥與核銷:
    經費編列、請撥、支用、核銷結報與結餘款,依本部補助及委辦經
  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規定辦理。

七、補助成效考核:
  (一)考核方式:
    1、受補助單位在計畫執行期間應依本部要求提供各階段工作進度
      及成果等資料,作為追蹤考核;本部並得視實際需要參與相關
      會議或派員實地參與訪視。
    2、受補助單位提報計畫時,應先擬訂績效指標,經本部審查通過
      後,依該績效指標進行管考。受補助單位在計畫執行期間,應
      配合本部相關審查、訪視作業及接受本部各項督導。
  (二)考核結果之措施:
    1、本部視補助計畫之執行成效,作為後續經費補助之評核依據,
      未依規定辦理者,除追繳補助款外,嗣後對該受補助單位不再
      給予補助。
    2、經本部考核優良之單位,得頒發獎狀或函請其主管機關給與相
      關人員獎勵。
 
八、其他事項:
  (一)補助對象辦理採購,屬於政府採購法第四條所規定情形者,應適用
    政府採購法之規定辦理,並受本部之監督。
    (二)依本要點,補助額度為百分之五十以上之案件所產生之講義、教材
    或軟體等,應授權本部及其所屬機關(構)在教育事務利用範圍內
    ,得以無償重製、改作、散布、公開傳輸及以其他符合教育推廣目
    的之利用,並配合本部政策辦理相關推廣活動。
    (三)直轄市、縣(市)政府配合本部相關行政作業所需補助,得參酌本
    要點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