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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高級中等學校辦理輪調式建教合作學生基礎訓練作業要點
民國 103 年 08 月 29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目的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以下簡稱本署)為補助高級中等學校依高級

  中等學校建教合作實施及建教生權益保障法第十一條規定,辦理輪調式

  建教合作基礎訓練,特訂定本要點。

二、補助對象

  本要點補助對象,為辦理輪調式建教合作之高級中等學校(以下簡稱學

  校)。

三、基礎訓練實施方式

  學校應依各該主管機關核定之科、班,辦理招生;招生後,應於九月一

  日前,實施基礎訓練;其實施方式如下:

  (一)學校於基礎訓練開始前,應將訓練課程表、學生訓練名冊及訓練日

    程表(附表二)各一份,送各該主管機關備查後辦理。

  (二)每班招收人數超過五十人者,得分甲、乙二班實施基礎訓練。

  (三)機械科、模具科、電機科、汽車科、食品科及餐飲管理科,每班得

    依教學需求分組實習;每班至多分為二組,每組十五人至二十五

    人。

四、基礎訓練課程內容

  基礎訓練課程分為共同課程及專業基礎課程,其內容如下:

  (一)共同課程及時數

    1、勞動人權、勞動權益及建教合作簡介:四小時。

    2、安全衛生:二至四小時。

    3、相關科別介紹與行業特性及發展:二小時。

    4、工廠組織與勞資關係:二小時。

    5、職場倫理(包括工作態度)及職業道德:二小時。

    6、群育活動:機械科、模具科為十小時,其餘各科為八小時。

  (二)專業基礎課程:以各科應訓練時數扣減前款共同課程後之時數,並

    由各校以預備未來進入職場所需之知識及技能,自行規劃該科基本

    專業知能課程,其中實習課程不得少於二分之一。

    前項第一款第一目課程,得由本署指派講師授課。

五、補助項目、支用方式及補助基準

  各科學生接受基礎訓練,得依本要點規定,申請補助;其補助項目及支

  用方式如下:

    (一)鐘點費:每節四百元。但本署指派之講師,每節八百元。

    (二)實習材料費(包括雜費):依人數及科別予以補助;每班除最

      高得支用百分之二十作為雜費外,其餘以提供學生技能訓練、

      實習使用為限,不得移作他用。

    (三)行政費:依科別及班數給予補助;包括導師費、加班費、設備

      補充費、維護費等項經費。

  前項基礎訓練之時數及補助項目之金額,規定如附表一。

  直轄市政府主管之學校及各縣(市)政府所屬縣(市)立學校辦理基礎

  訓練,其所需經費,由本署依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辦法之

  規定及配合本署獲配年度預算額度,就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財力等

  級,給予不同比率之補助;第一級者,最高補助比率為百分之五十,第

  二級為百分之六十,第三級至第五級為百分之七十。

六、申請補助程序

  學校應於開學後一星期內,檢附基礎訓練成果報告(包括基礎訓練結訓

  學生名冊(附表四)、點名紀錄、課程表(附表三)、基礎訓練日誌影

  本)、預算明細表(附表五)及經費補助統計表(附表六)各一份,向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補助,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核

  轉本署辦理撥付;本署主管之學校,逕報本署辦理。

七、督導考核

  本署應將各校辦理基礎訓練之執行成果,列入年度建教考核項目;考核

  結果,得作為下年度申請計畫審核及經費補助之參考依據。

八、其他應遵行事項

  參加基礎訓練學生,自開訓之日起,學校應辦理團體保險;其保險費,

  由建教合作機構負擔。

  基礎訓練應在學校內辦理,並依訓練課程表實施;各主管機關得視需

  要,至學校訪視。

  補助經費應專款專用,不得重複申請或補助;其核撥及結報,應依教育

  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之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