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目的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以下簡稱本署)為補助高級中等學校依高級
中等學校建教合作實施及建教生權益保障法第十一條規定,辦理輪調式
建教合作基礎訓練,特訂定本要點。
二、補助對象
本要點補助對象,為辦理輪調式建教合作之高級中等學校(以下簡稱學
校)。
三、基礎訓練實施方式
學校應依各該主管機關核定之科、班,辦理招生;招生後,應於九月一
日前,實施基礎訓練;其實施方式如下:
(一)學校於基礎訓練開始前,應將訓練課程表、學生訓練名冊及訓練日
程表(附表二)各一份,送各該主管機關備查後辦理。
(二)每班招收人數超過五十人者,得分甲、乙二班實施基礎訓練。
(三)機械科、模具科、電機科、汽車科、食品科及餐飲管理科,每班得
依教學需求分組實習;每班至多分為二組,每組十五人至二十五
人。
四、基礎訓練課程內容
基礎訓練課程分為共同課程及專業基礎課程,其內容如下:
(一)共同課程及時數
1、勞動人權、勞動權益及建教合作簡介:四小時。
2、安全衛生:二至四小時。
3、相關科別介紹與行業特性及發展:二小時。
4、工廠組織與勞資關係:二小時。
5、職場倫理(包括工作態度)及職業道德:二小時。
6、群育活動:機械科、模具科為十小時,其餘各科為八小時。
(二)專業基礎課程:以各科應訓練時數扣減前款共同課程後之時數,並
由各校以預備未來進入職場所需之知識及技能,自行規劃該科基本
專業知能課程,其中實習課程不得少於二分之一。
前項第一款第一目課程,得由本署指派講師授課。
五、補助項目、支用方式及補助基準
各科學生接受基礎訓練,得依本要點規定,申請補助;其補助項目及支
用方式如下:
(一)鐘點費:每節四百元。但本署指派之講師,每節八百元。
(二)實習材料費(包括雜費):依人數及科別予以補助;每班除最
高得支用百分之二十作為雜費外,其餘以提供學生技能訓練、
實習使用為限,不得移作他用。
(三)行政費:依科別及班數給予補助;包括導師費、加班費、設備
補充費、維護費等項經費。
前項基礎訓練之時數及補助項目之金額,規定如附表一。
直轄市政府主管之學校及各縣(市)政府所屬縣(市)立學校辦理基礎
訓練,其所需經費,由本署依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辦法之
規定及配合本署獲配年度預算額度,就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財力等
級,給予不同比率之補助;第一級者,最高補助比率為百分之五十,第
二級為百分之六十,第三級至第五級為百分之七十。
六、申請補助程序
學校應於開學後一星期內,檢附基礎訓練成果報告(包括基礎訓練結訓
學生名冊(附表四)、點名紀錄、課程表(附表三)、基礎訓練日誌影
本)、預算明細表(附表五)及經費補助統計表(附表六)各一份,向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補助,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核
轉本署辦理撥付;本署主管之學校,逕報本署辦理。
七、督導考核
本署應將各校辦理基礎訓練之執行成果,列入年度建教考核項目;考核
結果,得作為下年度申請計畫審核及經費補助之參考依據。
八、其他應遵行事項
參加基礎訓練學生,自開訓之日起,學校應辦理團體保險;其保險費,
由建教合作機構負擔。
基礎訓練應在學校內辦理,並依訓練課程表實施;各主管機關得視需
要,至學校訪視。
補助經費應專款專用,不得重複申請或補助;其核撥及結報,應依教育
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之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