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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教育部補助大專校院設置專業輔導人員要點
民國 106 年 07 月 06 日
法規內容:
一、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協助大專校院依學生輔導法第十
    一條第五項規定聘用專業輔導人員(具諮商心理師、臨床心
    理師或社會工作師證照者),強化輔導人力協助學生輔導心
    理工作,以健全學校三級輔導體制,特訂定本要點。
 
二、補助對象:各公私立大專校院。
 
三、補助項目及額度:
(一) 專任專業輔導人員之薪資及年終獎金,每人每年最高補助新
     臺幣四十萬元,薪資及年終獎金不足部分或其他需用各類費
     用(如勞保費、健保費、勞工退休金、加班費、值勤費、其
     他津貼等),應由學校自籌款支應;每校補助人數上限如下:
1、學生人數未滿一萬人者:最高補助三人。
2、學生人數一萬人以上,未滿二萬人者:最高補助五人。
3、學生人數二萬人以上者:最高補助七人。
(二) 兼任專業輔導人員之鐘點費,以學校所定支給標準給付,並
     以每小時新臺幣八百元為上限;每校補助上限如下:
1、學生人數未滿一萬人者:最高補助新臺幣二十萬元。
2、學生人數一萬人以上,未滿二萬人者:最高補助新臺幣四十萬元。
3、學生人數二萬人以上者:最高補助新臺幣六十萬元。
 
四、申請及審查作業:
(一) 申請補助學校應於每年九月三十日前,將次年度實施計畫報
     本部申請補助;逾期得不予受理。但本部另行指定收件期限
     者,從其指定。
(二) 前款實施計畫應載明下列事項:
1、學校現有專兼任專業輔導人員名冊(如附表)。
2、增聘人力服務內容之規劃。
3、學生服務(轉介)流程。
4、督導考評方式。
5、經費編列:
(1) 申請專任專業輔導人員之補助,學校自籌經費不得少於本部
     補助款之百分之五十。
(2) 申請兼任專業輔導人員之補助,學校自籌經費不得少於本部
     補助款之百分之二十。
6、預期效益。
(三) 各校所送實施計畫,由本部辦理書面審查,就計畫內容、學
     校現有專兼任專業輔導人員配置、學校自籌經費比例等項目
     予以審核,擇優補助。
(四) 各校得就專任或兼任專業輔導人員同時申請,本部將視經費
     額度予以補助。
 
五、經費請撥及結報:
(一) 依本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規定辦理。
(二) 本補助計畫應依本部核定之計畫確實執行,不得以任何理由
    (如補助經費不足)變更計畫。但因特殊需要、天災或其他不
     可抗力因素經本部同意變更者,不在此限。
(三) 經費之支用與憑證保存管理,應依會計程序及相關規定處理;
     其應於計畫執行結束後二個月內,備文檢附成果報告、本部計
     畫項目經費核定文件、本部經費收支結算表及應繳回之計畫款
     項等資料,辦理結報事宜。
 
六、成效考核:
(一) 補助經費經核定後,受補助學校應依計畫辦理,並公開徵聘專
     任專業輔導人員;其薪資標準、考評、差勤或福利等相關權利
     義務事宜,均依學校相關規定辦理。
(二) 本部補助經費應專款專用,不得挪為他用,且不得支應學校原
     有專兼任專業輔導人員之經費。
(三) 受補助學校於年度結束核銷時,應檢附執行成效報告;本部於
     必要時得依實際需要召開檢討會議或進行實地訪視督導,以瞭
     解學校執行情形。
(四) 申請補助學校所送資料不實或未確實執行經費,經本部查證屬
     實者,撤銷或廢止當年度已核定之補助,學校並應將已撥付之
     補助款全數退回本部,且三年內不得再申請專業輔導人力補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