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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教育部海洋教育推動小組設置要點
民國 103 年 04 月 07 日
法規內容:

 

一、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落實推動「海洋教育政策白皮書」所揭示之海洋教育政策及策略等事宜,特設「海洋教育推動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小組任務如下:

()督導海洋教育政策白皮書各項海洋教育政策及策略之落實執行事宜。

()海洋教育政策、策略與工作要項相關事務之跨部會協商及溝通事宜。

()專家學者與產業界之意見諮詢、建議及整合事宜。

()其他有關海洋教育事務之協調及推動事宜。

三、本小組置召集人一人,由本部部長兼任之;副召集人一人,由本部次長兼任;委員二十八人至三十二人,除召集人及副召集人為當然委員外,其餘委員由本部部長就下列人員派(聘)兼之,任期二年;任一性別委員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之三分之一:

()本部相關司處及部屬機關主管或副主管以上人員八

    人。

()海洋教育專家學者或產業界代表十二人至十六人。

()行政院教育科學文化處、行政院海岸巡防署、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署、國家發展委員會、交通部航政司及考選部相關司處長各一人。

四、本小組會議由召集人擔任主席,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會議時,由副召集人代理之,副召集人不克出席時,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代理主席。

機關代表兼任之委員不克出席會議時,得指派相當層級代表出席。

五、本小組召集人得視議題需要,邀集本小組委員及其他相關專家學者或機關代表開會。

六、本小組會議得視議題需要邀請非本小組委員之學者專家及其他相關機關代表列席。

七、本小組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部綜合規劃司司長擔任之。本小組之幕僚作業,由本部綜合規劃司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