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教育部所屬國立大專校院實施校務基金學校營建工程經費審查及補助要點
民國 103 年 08 月 11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期對國立大專校院實施校務基金學校新

  臺幣五千萬元以上重大營建工程(以下簡稱營建工程)經費之補助

  ,建立公平合理及有效益之機制,並使其審慎規劃營建工程計畫,

  加速營建工程之完成,提高整體資源使用績效,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部對國立大專校院實施校務基金學校營建工程之補助原則如下:

  (一)學校應同時符合下列指標,始得向本部申請營建工程之經費補

    助:

    1、最近三年購建固定資產預算(包括依本要點補助之遞延費

      用)平均執行率高於百分之八十。

    2、最近四年獲本部營建工程與大型競爭型補助經費(包括邁向

      頂尖大學計畫、教學卓越計畫、典範科技大學計畫)合計數

      不超過新臺幣五億元。

    3、現有校舍面積低於應有校舍面積百分之一百五十或設校標準

      百分之一百五十。

  (二)不予補助之營建工程或經費:

    1、學校分部、分校或園區之各項工程。

    2、具有自償性工程,例如學生或職務宿舍、育成中心等。

    3、學校附設醫院之各項工程。

    4、補助款經核定後,因各種因素額外增加之經費。

三、補助比率訂定原則:依各校近四年平均獲基本需求及績效型補助額

  度,並參考以往年度工程執行績效,對於各校申請補助之營建工程,

  分為三個級別,分別給予不同之補助比率如下:

  (一)近四年平均獲補助額度達新臺幣十億元以上學校,補助比率上限

    為百分之三十。

  (二)近四年平均獲補助額度達新臺幣五億元以上,未達新臺幣十億元

    學校,補助比率上限為百分之四十。

  (三)近四年平均獲補助額度未達新臺幣五億元學校,補助比率上限為

    百分之五十。

四、各校符合第二點補助原則之營建工程,於申請本部補助前,應提報構

  想書送本部審查,其計畫及經費需求不符前二點補助原則、補助比率

  上限者,均不予受理。各校所提報之構想書,由各業務主管司負責審

  查。

五、本部配合中央政府總預算案編製時程,對各校營建工程補助之總量管

  制及年度經費審查之作業規定如下:

  (一)總量管制:

    1、核定待補助之營建工程計畫案總管制量,其待補助經費之需

      求總額以新臺幣五十億元為限,需求總額達新臺幣五十億元

      時,暫緩受理新興工程計畫之申請,亦不召開總量管制會

      議。

    2、每年六月及十二月,由各業務主管司就各校所申請之新興工

      程計畫中,提報擬納入總量管制案件及其優先順序,經會計

      處彙整後,由部次長召開總量管制會議決議得納入待補助之

      案件。

    3、新興工程計畫案經政策評估優先者,於構想書(修訂本)經

      本部審查通過後,即得申請納入待補助案件;其他新興工程

      計畫案,應於構想書(修訂本)經本部審查通過並提總量管

      制會議決議後,始得納入待補助案件。

    4、核定待補助之新興工程計畫案,其後續有關計畫擬定及經費

      編列程序,應依附件辦理。

    5、經核定納入待補助之新興工程計畫案,構想書(定稿本)應

      於半年內(即下次總量管制會議開會前)通過本部審查與概

      算及自籌比率之核定;未依限通過之計畫案,應重新檢討

      後,再提總量管制會議審查是否繼續保留列為核定待補助案

      件。

  (二)年度經費審查:

    1、每年一月十六日起至二月十五日止,各業務主管司應邀請工

      程規劃營建相關領域學者專家,依各營建工程當年度及未來

      年度預估之進度、上一年度保留之預算等資料審查。

    2、每年二月十六日起至三月十五日止,由各業務主管司就主管

      核定待補助之營建工程案內,提出擬由下一年度編列之工程

      預算及其優先順序,經會計處彙整後,由部次長召開營建工

      程預算籌編會議決議之。

    3、本部於審查各校所提報營建工程計畫時,得視各計畫之性 

      質、急需情形、同一類學校類似性質工程計畫所提出自籌負

      擔經費比率之高低等排列優先順序,作為每年度調整編列預

      算之依據。

    4、下一年度新興工程補助總案件數應考量本部每年度所能編列

      之營建工程補助經費額度及延續性工程往後年度補助經費需

      求。

  (三)各業務主管司應負責彙整所屬主管業務營建工程經費補助相關資

    料。

六、核定待補助之新興工程案,其基本設計圖說及概算資料,應依政府公

  共工程計畫與經費審議作業要點規定辦理。但全數以國立大學校院校

  務基金設置條例所定自籌收入支應之新興工程案,不在此限。

七、各校屬因應本部政策考量必須辦理之新興工程計畫,得由業務主管司

  從嚴審查其未來年度工程實際需求後,專案簽報部次長核定,不受第

  二點及第三點規定之限制。

八、國立大學附設醫院營建工程計畫經費審查程序,準用本要點規定辦

  理,其工程經費如基於本部政策考量酌予補助,補助比率由業務主管

  司參酌相關指標或條件後,專案簽報部長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