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期對國立大專校院實施校務基金學校新
臺幣五千萬元以上重大營建工程(以下簡稱營建工程)經費之補助
,建立公平合理及有效益之機制,並使其審慎規劃營建工程計畫,
加速營建工程之完成,提高整體資源使用績效,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部對國立大專校院實施校務基金學校營建工程之補助原則如下:
(一)學校應同時符合下列指標,始得向本部申請營建工程之經費補
助:
1、最近三年購建固定資產預算(包括依本要點補助之遞延費
用)平均執行率高於百分之八十。
2、最近四年獲本部營建工程與大型競爭型補助經費(包括邁向
頂尖大學計畫、教學卓越計畫、典範科技大學計畫)合計數
不超過新臺幣五億元。
3、現有校舍面積低於應有校舍面積百分之一百五十或設校標準
百分之一百五十。
(二)不予補助之營建工程或經費:
1、學校分部、分校或園區之各項工程。
2、具有自償性工程,例如學生或職務宿舍、育成中心等。
3、學校附設醫院之各項工程。
4、補助款經核定後,因各種因素額外增加之經費。
三、補助比率訂定原則:依各校近四年平均獲基本需求及績效型補助額
度,並參考以往年度工程執行績效,對於各校申請補助之營建工程,
分為三個級別,分別給予不同之補助比率如下:
(一)近四年平均獲補助額度達新臺幣十億元以上學校,補助比率上限
為百分之三十。
(二)近四年平均獲補助額度達新臺幣五億元以上,未達新臺幣十億元
學校,補助比率上限為百分之四十。
(三)近四年平均獲補助額度未達新臺幣五億元學校,補助比率上限為
百分之五十。
四、各校符合第二點補助原則之營建工程,於申請本部補助前,應提報構
想書送本部審查,其計畫及經費需求不符前二點補助原則、補助比率
上限者,均不予受理。各校所提報之構想書,由各業務主管司負責審
查。
五、本部配合中央政府總預算案編製時程,對各校營建工程補助之總量管
制及年度經費審查之作業規定如下:
(一)總量管制:
1、核定待補助之營建工程計畫案總管制量,其待補助經費之需
求總額以新臺幣五十億元為限,需求總額達新臺幣五十億元
時,暫緩受理新興工程計畫之申請,亦不召開總量管制會
議。
2、每年六月及十二月,由各業務主管司就各校所申請之新興工
程計畫中,提報擬納入總量管制案件及其優先順序,經會計
處彙整後,由部次長召開總量管制會議決議得納入待補助之
案件。
3、新興工程計畫案經政策評估優先者,於構想書(修訂本)經
本部審查通過後,即得申請納入待補助案件;其他新興工程
計畫案,應於構想書(修訂本)經本部審查通過並提總量管
制會議決議後,始得納入待補助案件。
4、核定待補助之新興工程計畫案,其後續有關計畫擬定及經費
編列程序,應依附件辦理。
5、經核定納入待補助之新興工程計畫案,構想書(定稿本)應
於半年內(即下次總量管制會議開會前)通過本部審查與概
算及自籌比率之核定;未依限通過之計畫案,應重新檢討
後,再提總量管制會議審查是否繼續保留列為核定待補助案
件。
(二)年度經費審查:
1、每年一月十六日起至二月十五日止,各業務主管司應邀請工
程規劃營建相關領域學者專家,依各營建工程當年度及未來
年度預估之進度、上一年度保留之預算等資料審查。
2、每年二月十六日起至三月十五日止,由各業務主管司就主管
核定待補助之營建工程案內,提出擬由下一年度編列之工程
預算及其優先順序,經會計處彙整後,由部次長召開營建工
程預算籌編會議決議之。
3、本部於審查各校所提報營建工程計畫時,得視各計畫之性
質、急需情形、同一類學校類似性質工程計畫所提出自籌負
擔經費比率之高低等排列優先順序,作為每年度調整編列預
算之依據。
4、下一年度新興工程補助總案件數應考量本部每年度所能編列
之營建工程補助經費額度及延續性工程往後年度補助經費需
求。
(三)各業務主管司應負責彙整所屬主管業務營建工程經費補助相關資
料。
六、核定待補助之新興工程案,其基本設計圖說及概算資料,應依政府公
共工程計畫與經費審議作業要點規定辦理。但全數以國立大學校院校
務基金設置條例所定自籌收入支應之新興工程案,不在此限。
七、各校屬因應本部政策考量必須辦理之新興工程計畫,得由業務主管司
從嚴審查其未來年度工程實際需求後,專案簽報部次長核定,不受第
二點及第三點規定之限制。
八、國立大學附設醫院營建工程計畫經費審查程序,準用本要點規定辦
理,其工程經費如基於本部政策考量酌予補助,補助比率由業務主管
司參酌相關指標或條件後,專案簽報部長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