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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教育部補助臺灣高等教育輸出計畫要點
民國 102 年 05 月 09 日
法規內容:

一、依據:
  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執行行政院擴大招收境外學生來臺留學方案及
  本部高等教育招收境外學生政策藍圖,推動有助於促進臺灣
高等教育輸出
  之各項計畫,特訂定本要點。

 

二、目的:為促進臺灣高等教育輸出,鼓勵國內大學校院或民間團體就下列重
  點發展方向,向本部提出全國或區域性之資源整合或服務平台工作計畫:

 (一)推動海外菁英來臺攻讀學位或研習。

 (二)精進學校辦理境外學生接待家庭運作機制。

 (三)強化海外臺灣教育中心資源運用及績效評估。

 (四)臺灣高等教育海外宣傳、行銷及提升大學校院英文網頁品質。

 (五)高等教育輸出之校際經驗交流及資源分享。

 (六)國內大學校院招收境外學生之環境評估。

 (七)推動華語文教育或華語文教育產業相關活動。

 (八)其他有助於臺灣高等教育輸出之工作計畫。

三、補助對象:

 (一)國內大學校院。

 (二)國內從事國際教育(含華語文教育)推動或高等教育評鑑相關業務之依
   法登記有案之人民團體、社團法人及財團法人基金會。

 


四、補助原則及基準:

 (一)補助原則:得由本部視申請計畫之前瞻性、複雜度及計畫效益,採全額
   補助或部分補助。

 (二)補助項目:

  1、人事費:得編列人事費,每案計畫人數依計畫實際需要編列,其不得
    超過該案計畫核定總經費百分之五十。

  2、業務費。

  3、雜支。


五、申請作業:

 (一)申請單位應於計畫執行一個月前檢附計畫書一式五份,備函向本部提出
   申請。

 (二)前款計畫書內容應包括計畫緣起(必要性)、目標與預期效益、工作項
   目與執行方式、人力配置、預定進度與重要查核點及經費概算表。屬中
   程計畫(四年至五年)者,尚須提出未來年度計畫構想及分年經費需求
   。

 (三)申請單位為依法登記有案之人民團體、社團法人及財團法人基金會者,
   應提出政府核准立案證明文件及章程影本。


六、審查作業:
    本部得由業務相關單位或聘請學者專家組成審查小組,依下列原則
  進行審查:
  (一)計畫必要性。
  (二)計畫實施內容及方式。
  (三)計畫經費項目及額度之合理性。
  (四)申請單位執行能力及自籌經費。同一申請案如向其他機關申請補助,
    並應敘明經費來源及補助額度供本部參考。
  (五)預期目標及實際達成效益。


七、經費執行注意事項:
  (一)經費預算編列、執行及結報作業,應依本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
    作業要點規定辦理。
  (二)經費如涉採購事宜,應依政府採購法相關規定辦理。


八、補助成效考核:
  (一)受補助單位於計畫結束後二個月內,應依本部規定格式提報成果報告
    書及經費收支結算表,函送本部辦理核結。並應建置計畫專屬成果網
    站,隨時更新執行成果。
  (二)受補助單位應建立管考機制,依計畫確實執行,以達成本計畫之目標
    ,其辦理成效將列為本部次一年度補助參考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