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目的: 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協助大專校院推展校園心肺復甦術(CPR )緊急救護知能,結合地區醫療機構與民間資源,教授學生簡易急救 方法與常識,以提高學生急救知能與增加救難人力,特訂定本原則。 二、補助對象:各大專校院學生。 三、補助原則: 以酌予補助為原則,其補助標準如下: 〈一〉受訓學生一百人以下者,補助新臺幣六千元;超過一百人者,每增 加一人,增加補助新臺幣二十元。 〈二〉補助額度視每一期受理案件數量及計畫申請金額,按比例分配補助 ;每案以補助新臺幣六萬元為上限。 〈三〉補助項目以面膜、安妮肺袋、酒精、消毒棉片、急救手冊及上課講 義(測驗卷)等為原則。 四、申請及審查作業: 〈一〉申請時程: 1.全年度補助分二期受理: (1) 每學年度下學期受理時程為三月一日至三月三十一日。 (2) 每學年度上學期受理時程為九月一日至九月三十日。 2.送件逾期者概不受理。 〈二〉申請程序及文件:各校應於前款第一目所定申請時程內檢具公文、 實施計畫(含師資、課程表、學生名冊)及經費預算表,向本部提 出申請。 〈三〉申請獲准後,即依程序辦理補助款核撥,申辦學校應按計畫時程實 施,如因故變更,應報本部備查。 五、經費請撥與核銷: 〈一〉經費請撥、支用、核銷結報,依本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 要點規定辦理,並全數用於辦理推展校園心肺復甦術知能研習活動 。 〈二〉申辦學校如向參加學生酌收費用,應於計畫中載明收費額度,及其 在總經費中所占比例。 〈三〉將原始憑證分項整理黏貼,由申請學校妥存,俾供查核。 六、成效考核: 受補助學校於活動結束後一個月內,將實施成果報告連同成效評析報 本部備查,活動成果應包括下列資料: 〈一〉接受補助案之活動計畫書(封面加註學校全名、活動名稱、活動起 訖時間、地點。) 〈二〉辦理活動內容之相關資料,例如學生簽到簿及成績、活動照片等。 〈三〉活動經費收支結算報告表。 〈四〉成效及檢討。 七、注意事項: 申請本案補助之學校於辦理心肺復甦術課程時,應由合格之專業人員 教學,並得循相關訓練機關(構)或團體製發證明之程序,製發學習 證明,本部將視需要派員實地瞭解執行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