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
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執行職業安全衛生法規定,並加強推廣
及落實實驗場所安全衛生知能,特訂定本要點
二、目的:
本部為推廣大專校院開設安全衛生課程,讓毋須進入實驗(實習)場
所學習之學生有認識及學習安全衛生之機會,期透過補助鼓勵大專校
院教師提出安全衛生通識課程開課計畫。另針對需進入實驗(實習)
場所之學生開設教育訓練,以符合法規規定,並加強落實安全衛生知
能及應變能力。
三、補助對象:
全國各公私立大專校院(以下簡稱開課學校)。
四、補助原則及基準:
(一)申請通識課程與教育訓練者,應分開撰寫計畫書與經費表,並於
計畫申請書註明申請類別與期程,其提出之開課計畫應為開課學
校認可之通識課程(包括共同科目之課程)及教育訓練。
(二)安全衛生通識課程補助原則:
1、開課學校於計畫期間內應開設安全衛生通識教育課程至少一
學期,課程名稱建議包括「安全」、「衛生」等相關字眼或
類似名稱。
2、課程大綱及教材內容:
(1)開課學校應檢附計畫書,並表列學期內開設之課程大綱
(或授課議題)及授課教師。
(2)授課內容及教材等相關資料得參考或引用本部所提供之
已開發教材(本部安全衛生教育網,附件 A)。有新增
議題者,應於計畫書檢附課程大綱;有規劃非理工農醫
領域之安全衛生通識議題者,應詳細說明其創意及特殊
規劃之構想。
3、開課學校教師除期中考、期末考外,應親自教學之課程時間
為參與本計畫第一年者至少五週,第二年者至少七週,第三
年者至少九週,其餘課程得聘請專家學者以演講方式為之。
4、為因應離島及花東地區大專校院安全衛生教育相關教師不足
,得由該校推薦專任教師一人或二人,以有意願之自然科教
師優先。由本部專案規劃補助該校教師參與研習,並優先補
助通識課程(附件B,離島及偏遠地區大專校院列表)。
(三)安全衛生通識課程補助基準:申請人所提課程設計具體可行,經
審查通過者,本部予以補助。補助項目依中央政府各機關單位預
算執行要點之規定編列,補助教學相關費用上限為新臺幣五萬元
,其補助項目及編列基準如下:
1、人事費:補助專、兼任行政助理費之支出。
2、業務費:補助編製教學教材及開設通識課程所需之費用或講
師費(於計畫書內容中詳細說明,並列出估價基準)。
(四)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補助原則及基準:
1、補助經費限於經常性支出(不包括資本門),如講師鐘點費
、研習手冊印製、材料費、租車費、國內差旅費及其他辦理
活動所需之費用擇項補助,獎品、紀念品及制服不予補助。
2、採部分補助為原則,除特殊原因經本部同意者外,不得變更
為全額補助,且不得以部分補助變更為全額補助為由要求增
列經費。
3、單一學校之校內相關活動,不屬於本補助範疇。
4、需於辦理每場次八小時以上安全衛生教育訓練,依場次、天
數、參加人數之規模等,最高以補助新臺幣二十五萬元為限
。
5、開課學校應於教育訓練辦理前一個月函知本部,本部將公告
於本部網站,並於教育訓練辦理完成後二個月內,由開課學
校頒發研習時數證明予參與學員,以為證明。
(五)補助對象為各地方政府所屬學校者,應依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
)政府補助辦法及本部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計畫型補助款處
理原則規定辦理。
五、申請及審查作業:
(一)申請作業:
1、開課學校應於當年度一月三十一日前,提出申請計畫書一
式七份(包括電子檔一份),並註明申請類別及學期(附
件C),寄至本部。郵件封面應標示「申請教育部補助大
專校院安全衛生通識課程及教育訓練作業要點」等字樣,
以郵戳為憑,逾期、內容不全或不符合規定者,本部不予
受理。
2、每校每學年度以申請一件通識課程及教育訓練為限。但學
生人數超過一萬人之學校,得於當學年申請二件通識課程
,並不受開課學期限制。
3、申請內容應符合本計畫之主題,編列項目應適合課程之使
用並符合法令規定,且計畫書內容應力求完整。
4、申請計畫書內容:
計畫書內容應包括下列項目,總頁數不得超過四十頁,雙
面印製且不需膠裝,並以長尾夾固定之。封面除計畫名稱
及申請人姓名外,應註明計畫申請人之學校系別、連絡電
話、傳真、地址與e-mail,以利連繫:
(1) 計畫申請表及經費申請表(如附件C、D)。
(2) 計畫摘要(限七百字,獨立一頁)。
(3) 課程大綱(均需加註授課教師姓名):
課程名稱、預定授課對象及預估修課學生人數。
課程大綱說明及其與安全衛生教育核心精神之關
連性。
申請通識課程者需檢附預定每週教學進度、內容
、學生學習評量方式、評分基準及預期成效。
申請教育訓練課程者,計畫書應包括計畫名稱、
主辦單位、辦理時間、辦理地點、對象與人數、
目標或活動宗旨、活動內容(包括辦理方式、活
動流程)、預期成果、經費總額、申請補助項目
及額度、聯絡人、聯絡電話、傳真及聯絡地址等
相關文件。
(4) 各計畫於申請時,應仔細規劃。經本部審查通過後,
未開課或未按計畫內容及相關規定辦理者,應繳回該
項補助經費,並停止計畫申請資格一次。
(二) 審查作業:
1、計畫書審核由本部邀請相關專家學者組成審查小組進行審
查。獲核定補助之開課教師應依審查意見及核定經費執行
之。期末審查依修正計畫書之工作項目進行查核,計畫執
行期間不得申請變更。
2、計畫書審核原則:計畫整體規劃應具可達預期計畫執行成
效之完整性。計畫書審核重點表列如下:
(1) 是否曾開設相關課程(必修、選修、通識)(應提供
開設時段、課程大綱及修課人數等相關資料)。
(2) 是否具有安全衛生相關證照(應依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規定提供相關資料)。
(3) 相關教育訓練參與情形(應提供校內教育訓練記錄及
參與各部會等相關研討會資料)。
(4) 計畫書內容合理性(課程及教材編排)。
(5) 開課學校教師自行授課週數符合計畫需求。
(6) 課程議題教材有突破傳統教學者,應詳細說明其創意
及特殊規劃之構想。
(7) 經費編列合理性。
六、經費請撥及核銷:
申請案獲補助後,有關經費請撥、支用、核銷結報與結餘款應依本部
補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規定辦理,並依核定之計畫執行。
七、 成效考核:
(一)核准補助之各校應於執行期限內完成計畫,並於計畫完成後一個
月內,提出成果報告(應包括課程大綱、學生人數、科系、出席
狀況、評量成績、性別統計及成效考核(得使用附件E、F問卷等
基礎資料))一式七份及電子檔一份送本部。計畫執行成效將作
為本部審核下年度計畫是否續予補助之參考。
(二)本部得視需要於計畫期間辦理相關查訪或評鑑計畫,受補助學校
應予配合。
(三)本部得就獲補助計畫執行成果,要求各獲補助之開課學校無條件
參加由本部辦理之相關學術及推廣教育活動,並依「創用CC授權
條款」 (Creative Commons Licenses),同意本部有權使用成
果中之文字、照片、圖面及其他相關資料,作為公開宣傳之用。
(四)未依計畫執行者,應將未依計畫執行部分之補助款繳回本部;未
依規定完成經費結報及成果報告者(資料不完整或未註明執行成
效),三年內不得申請本計畫。
(五)計畫執行結束後,補助項目運作成效不彰者,必要時本部得請學
校至本部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