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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教育部補助辦理環境教育推廣活動處理原則
民國 106 年 11 月 08 日
法規內容:
一、依據:
    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執行行政院國家永續發展委員會行動計畫
    ,特訂定本原則。
 
 
二、目的:
    為加強整合及建立環境教育伙伴關係,鼓勵政府機關、大專校院及民
    間團體或基金會辦理環境教育相關活動,讓社會大眾有認識、學習永
    續發展相關議題之機會。
 
 
三、補助對象及範圍:
(一)政府機關、公私立大專校院、政府立案之有關教育非營利性民間團
      體或基金會,辦理環境教育相關活動或計畫者。
(二)每一申請單位,每年以補助一次為原則。但配合本部政策性專案計
      畫執行者不在此限。
(三)環境教育推廣活動範圍:永續發展教育、能資源教育、海洋教育、
      生物多樣性教育、生態保育教育、綠色採購(消費)教育、特殊環
      境議題(全球暖化與氣候環境變遷等)、安全衛生教育及廢棄物管
      理教育等。
(四)單一學校之校內環境相關活動,不屬於本補助範疇。
 
 
四、補助活動類別:
(一) 基於政策性需要或配合本部施政重點之環境教育宣導活動。
(二) 經部(次)長指示之重要案件。
(三) 與環境相關之研討會、觀摩會、營隊、廣播電視節目及網路電子報等
     主題式動靜態活動。
(四) 有關環境教育之國際交流活動。
 
 
五、申請方式:
(一)公開徵求:主辦單位依本部訂定年度施政重點項目規劃主題公開徵
      求,應依本部規定時間提出計畫書,包括活動計畫申請表、本部補
      助計畫項目經費表及詳細計畫說明。(補助民間團體占本項預算百
      分之五十以上)。
(二)政策或重要性計畫:至遲應於計畫辦理二十日前提出申請。
 
 
六、補助原則:
(一) 依本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申請補助案件,不予補助
     人事費(因特殊需要,並經部同意者不在此限)、內部場地使用費、
     行政管理費。
(二) 補助經費限於經常性支出(不包括資本門),講師鐘點費、研習手冊
     印製、材料費、租車費、國內差旅費及其他辦理活動所需之費用擇項
     補助;獎品、紀念品及制服不予補助。
(三) 一般環境教育推廣活動,依場次、天數、參加人數之規模等,最高以
     補助新臺幣十萬元為限。
(四) 配合國際環境主題節日或與政府機關共同分擔之環境議題相關大型活
     動,最高以補助新臺幣二十五萬元為限。
(五) 大型國際交流之學術性環境議題活動,依活動性質、參與國家及人數
     等,最高以補助新臺幣三十萬元為限。
(六) 本國主辦之屬國際性大型環境議題相關活動,不受補助金額之限制。
(七) 補助原則採部分補助,且補助比率不得超過百分之九十,除配合行政
     院、本部或相關部會環境教育執行計畫政策需辦理之事項或邀請相關
     單位辦理之活動,得採全額補助外,不得變更為全額補助,並不得以
     變更為全額補助為由要求增列經費,另地方政府不得採全額補助。補
     助直轄市、縣(市)政府應依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辦法
     及本部與所屬機關(構)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計畫型補助款處理
     原則規定辦理,並依直轄市、縣(市)政府之財力級次給予不同補助
     比率,且最高補助比率不得超過百分之九十,其中第一級補助核定經
     費比率不得超過百分之八十;第二級補助核定經費比率不得超過百分
     之八十四;第三級補助核定經費比率不得超過百分之八十六;第四級
     補助核定經費比率不得超過百分之八十八;第五級補助核定經費比率
     不得超過百分之九十。
 
 
七、審查作業:
(一)公開徵求:由本部業務單位邀請專家學者組成小組方式審議。
(二)政策或重要性計畫:得由本部業務單位逕依補助原則審議,免送專
      家學者書面審查。
(三)審查原則:
      1.活動計畫內容應符合本部施政目標。
      2.計畫書應包括計畫名稱、主辦單位、辦理時間、辦理地點、對象
        及人數、目標或活動宗旨、活動內容(包括辦理方式、活動流程
        )、預期成果、經費總額、申請補助金額、聯絡人、聯絡電話及
        傳真、聯絡地址,民間團體需檢附立案字號、組織章程及辦理相
        關活動之組織經驗與能力等相關文件。上開資料不全者,不予受
        理。
      3.依計畫完整性、重點施政項目切合性、可執行性、創新性、計畫
        規模、推廣程度、延續性、自我評量機制及過去申請補助執行情
        形等項目進行審查。
 
 
八、經費請撥:
(一)申請案獲准補助後,主辦單位向本部辦理申請撥款事宜,並按照核
      定之計畫書執行。因故變更、延期者,應事先報本部核備;因可歸
      責於申請單位取消活動者,應將補助款繳回本部。
(二)受補助單位辦理採購事宜,符合政府採購法第四條規定者,應適用
      該法之規定,並受本部之監督。
 
 
九、經費結報及實施成果報告:
(一)經費結報依本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相關規定辦理。
(二)受補助單位應於活動計畫辦理結束後一個月內將實施成果報告,依
      本部規定格式撰寫,並檢附公文、書面成果報告(包括電子檔)、
      本部補助計畫項目經費核定文件、本部補助經費收支結算表各一份
      及應繳回之計畫款項,函送本部辦理結報。
 
 
十、補助成效考核
(一)核定補助單位應於活動完畢一個月內(至遲於年度結束前),向本
      部辦理經費結報及提出實施成果報告,成果報告資料將作為下年度
      審查之參考。
(二)本部為瞭解活動辦理情形,得視需要派員訪視或參加檢討座談等,
      受補助單位應配合辦理。
(三)未依規定完成經費結報及成果報告者,停止補助三年。
 
 
十一、其他:
(一) 計畫未經本部同意,不得將本部列名為主辦單位或指導單位。
(二) 本部得將受補助單位之計畫及執行成果(包括文字、圖片及影像等)
     ,轉作本部推動相關業務之運用,受補助單位不得有違反智慧財產
     權之情事。
(三) 受補助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部得視情節輕重,予以撤銷或廢
     止原核准補助之處分,並追回全部或部分補助款:
 1、檢送之申請資料或其附件有隱匿、虛偽等不實情事。
 2、計畫內容變更,未先函報本部同意核定。
 3、經費使用不符規定。
 4、未依計畫內容確實執行或因故無法履行。
 5、有其他違背法令之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