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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專科以上學校遴聘業界專家協同教學實施辦法
民國 104 年 11 月 20 日
立法理由:
法規內容:

第 1 條

本辦法依技術及職業教育法第十四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專科以上學校(以下簡稱學校)遴聘之業界專家,其專長領域應與系科專
業實務技能相關。
學校遴聘之業界專家,應符合下列資格之一:
一、國內、外專科以上學校畢業,並具有五年以上與任教領域專業相關實
    務經驗之專業工作年資,表現優異者。
二、非國內、外專科以上學校畢業,具有十年以上與任教領域專業相關實
    務經驗之專業工作年資,表現優異者。
三、曾任國家級以上之專業競賽選手、教練或裁判者。
四、曾獲頒國家級以上之專業競賽獎牌或榮譽證書。
五、其他經學校行政程序認定其專業實務經驗符合專業實務課程所需,足
    堪擔任是項工作者。
具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聘任為業界專家:
一、曾犯內亂、外患罪,經有罪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二、曾服公務,因貪汙瀆職經有罪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三、曾犯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第一項所定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
四、褫奪公權尚未復權。
五、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六、經合格醫師證明有精神病尚未痊癒。
七、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侵
    害行為屬實。
八、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騷
    擾或性霸凌行為,且情節重大。
九、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他人所犯校園性侵害之證據,經有關機關查
    證屬實。
十、偽造、變造或湮滅他人所犯校園毒品危害事件之證據,經有關機關查
    證屬實。
十一、體罰或霸凌學生,造成其身心嚴重侵害。
十二、行為違反相關法令,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業界專家有前項各款規定情事之一者,學校應向學校主管機關辦理通報事
宜,聘任業界專家前,應辦理資訊蒐集及查詢;其通報、資訊蒐集、查詢
及其他相關事項,準用不適任教育人員之通報與資訊蒐集及查詢辦法之規
定。

第 3 條

學校辦理業界專家之遴聘程序及相關權利義務事項,由學校定之。
學校應與業界專家簽訂聘任契約,載明業界專家之聘期、協助授課內容及
相關權利義務事宜。

第 4 條

學校遴聘業界專家與授課教師進行協同教學之課程,以依系科特色及產業
發展需求所開設之專業實務課程為主。

第 5 條

學校遴聘業界專家協同教學之課程,應由授課教師全學期主持課程教學,
並以授課教師為主、業界專家為輔協同授課。
業界專家進行協同教學授課,應與授課教師共同規劃課程,並得指導學生
、編撰教材或作成相關實務性之教材(具)。

第 6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