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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教育部醫學教育會設置要點
民國 105 年 10 月 03 日
法規內容:
一、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推動醫學教育興革,提升醫學教育品質,
    促進醫學及相關領域之發展,特設醫學教育會(以下簡稱本會)。
二、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審議與諮詢有關醫學及相關領域教育之重大政策及興革事項。
    (二)審議與諮詢醫學及相關領域之各項教育活動計畫。
    (三)審議與諮詢醫學及相關醫事領域專業倫理或其他相關事項。
三、本會置委員二十一人至二十五人,其中三人為總召集人、副總召
    集人及執行秘書,委員由本部部長就下列人員聘(派)兼之;任一
    性別委員人數應占委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
    (一)政府機關代表。
    (二)公、私立大學醫學校院院長。
    (三)醫學及醫事各相關領域學者專家。
    (四)本部高等教育司 (以下簡稱高教司) 司長與技術及職業教育
        司 (以下簡稱技職司)司長。
     總召集人及執行秘書由本部部長自委員中指派,總召集人負責召
     集跨分組會議及出席重大醫學教育議題之諮詢會議;執行秘書協
     助總召集人處理本會醫學專業事宜。副總召集人由高教司司長兼
     任,負責督導行政幕僚作業。
     本會幕僚作業由高教司辦理。
四、 本會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之。但代表機關出任者,應隨本
     職進退。每屆任期屆滿改聘之委員,以不超過總數二分之一為限。
     前項委員於聘任期間因故出缺時,應予補聘,其為專家學者者,
     由本部部長依其專業領域補聘之,補聘委員之任期至原任期屆滿
     日為 止。
五、本會得視醫學教育推動情形召開大會,由本會總召集人擔任主席。
    機關代表兼任之委員不克出席會議時,得指派相當層級人員代表出
    席。
六、本會設下列各分組,由本部部長自該組委員中指定一名委員擔任分
    組召集人,辦理各該組事務;必要時,得視業務需要增設其他分組:
   (一)醫學教育組。
   (二)牙醫教育組。
   (三)中醫教育組。
   (四)藥學教育組。
   (五)護理教育組。
   (六)醫事教育組。
    各分組召集人得邀請本會委員及相關領域之專家學者或團體代表五
    人至九人,組成任務小組,就各醫學教育領域之重要政策議題或改
    革凝聚共識,或就本部對醫學教育興革或政策制定所需研議事項提
    供政策諮詢、改進建議及方案。
    各分組會議得視需要(包括本部政策諮詢需求)不定期召開,由各分
    組召集人主持。
七、本會委員為無給職。
八、本會所需經費及其分配,應由總召集人召開全體委員會議,依各分
    組每年度所提醫學教育改革計畫或本部政策推動所需先予評估後,
    提交 本部視年度預算狀況及政策推動需求支應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