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執行藝術教育法第十八條及第二十五條
第一項規定,鼓勵 直轄市、縣(市)政府、各級學校及民間團體
辦理多元藝術教育活動,特訂定本要點。
二、目的:為發掘培育各類藝術人才,鼓勵辦理多元藝術教育活動。
三、補助對象:
(一) 直轄市、縣(市)政府及其所屬機關(構)。
(二) 國立及私立各級學校。
(三) 本部所屬之社會教育機構。
(四) 立案之非營利性質法人、團體。
四、辦理方式:
(一)補助內容以推廣學校一般藝術教育或社會藝術教育活動為主,
並優先補助偏遠地區之活動;其形式如下:
1、課程與教學活動。
2、各類藝文團體到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巡迴展演。
3、區域性或全國性藝術競賽。
4、研習。
5、展覽/展示。
6、表演。
7、其他符合本要點規定目的之主題或範圍之活動。
(二)計畫活動內涵應有適當之引導或教學活動,且有提升參與者在
藝術(特定或相關) 領域之認知、情意、技能之具體策略及
檢核方式。
(三)本要點補助之活動,不包括以招生為目的者、非在本國境內辦
理者或宗教民俗慶典活動。
(四)補助經費編列基準:依本部補助及委辦計畫經費編列基準。
五、補助原則:
(一) 各機關(構)、學校、法人、團體(以下簡稱申請單位)辦
理同一活動,應擇由一單位統整後提出補助申請。
(二) 各申請單位每年度申請補助最高以二案為限。
(三) 申請案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補助:
1、申請單位舉辦同性質活動已獲本部補助。
2、具營利性質或有販售行為。
3、以往辦理績效不佳或未依規定期限辦理核銷。
4、屬其經常性業務且已編列年度經費預算。
5、屬單位例行性活動(例如畢業展、校慶展演等)、年會或聚
會性活動。
(四) 活動計畫內容不符規定、資料不全、已補助案件未結報者,不
予受理。
(五) 所送申請資料(包括附件),不予退還。
(六) 本要點之補助應依本部與所屬機關(構)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
計畫型補助款處理原則之規定辦理。
(七) 本要點之補助以部分補助為原則,本部實際補助金額不超過計
畫總額之二分之一,每案最高補助新臺幣四十萬元。
(八) 各申請單位應於申請表件之丙表「經費概算表」列明自籌款金
額及向其他政府機關或民間團體申請補助金額。
(九) 本部對直轄市、縣(市)政府及其所屬機關(構)辦理藝術教
育重大政策,依下列財力級次給予不同補助比率:對財力等級
為第一級者,不超過核定計畫金額之百分之七十五;對財力等
級為第二級者,不超過核定計畫金額之百分之八十;對財力等
級為第三級者,不超過核定計畫金額之百分之八十五;對財力
等級為第四級者,不超過核定計畫金額之百分之八十八;財力
級次為第五級者,不超過核定計畫金額之百分之九十。
六、申請及審查作業:
(一) 申請作業:
1、申請單位應檢附公文一份、活動申請表一式五份(如附件一)
、活動計畫書一式五份,於下列期間函報本部申請補助:
(1) 每年一月申請當年度三月至八月辦理之活動。
(2) 每年七月申請當年度九月至次年度二月辦理之活動。
2、活動計畫書內容應包括辦理沿革(理念)、實施對象、辦理時
間、地點、活動內涵及實施方式、詳細流程、計畫參與人員名
單、預期效益等。
(二) 線上申請作業:申請單位應上傳公文、活動申請表(如附件一)
、活動計畫書,於申請期間至本部媒合平臺申請。
(三) 審查作業:
1、本部於收件後進行審查,審查作業分為初審及複審:
(1) 初審:由業務單位就第二目所列審查重點進行初審,再依
各案類別邀請學者專家進行書面審查。
(2) 複審:由本部召開複審會議,決定各案之審核結果及補助
額度,並得視需要請申請單位到場說明計畫內容。
2、審查重點:
(1) 教育意義。
(2) 活動目的。
(3) 預期效益。
(4) 政策配合度。
(5) 規模大小。
(6) 研習活動聘請講師之資格及簡歷。
(7) 經費編列之合理性(包括申請單位是否明列自籌款,或向
其他機關申請補助金額)。
(8) 過去執行成效。
3、審查結果及補助額度:本部得依總體預算編列情形,決定補助
件數,各案依初審及複審結果,核定補助額度。
七、補助項目及基準:依本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規定按
實際需求核給;其未規定之項目,得覈實編列申請。
八、申請案性質屬整體層面且涉及配合本部政策推動重點者,得依本部
審酌實際需要辦理,不受第五點第二款、第三款、第七款及第六點
規定之限制。
九、經費請撥及結報:
(一)經費動支程序:申請案經核定補助後,受補助者應於文到十五
日內,備文檢附領據函報本部辦理經費請撥事宜,並依核定之
計畫案執行。
(二)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應以將補助經費透列預算為原則,除
經本部同意得採代收代付者外,應循預算程序辦理;實施校務
基金學校納入校務基金收支處理。
(三)經費編列、請撥、支用、結餘款及結報,應依本部補助及委辦
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規定辦理。
十、補助成效考核:
(一)受補助單位應於活動辦理結束後二個月內,備文檢送本部補助
經費收支結算表、成果報告表(附件二)及成果報告書(應包
括簡要之核定計畫內容、計畫執行成果、執行計畫之困難處與
建議、未來改進方式及活動照片等),作為本部以後年度補助
相關計畫經費之參據。
(二)受補助之直轄市、縣(市)政府應提報整體經費與補助款支用
情形、執行效益等,供本部進行成效考核。
(三)本部得於受補助活動進行期間派員或邀請學者、專家,或委由
當地相關機構前往訪視,並通知受訪視單位檢送詳細活動資料
供本部參考。
(四)辦理績優之受補助單位,得由各該主管機關依權責予以敘獎或
辦理表揚。
十一、其他應行注意事項:
(一)受補助單位應依活動計畫之目標及規範,專款專用,不得挪用
;計畫如有延期、變更或調整經費,應於事前備文報本部核准
後始得執行之。
(二)受補助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部得視其性質及情節輕重,
予以撤銷或廢止原核准補助之處分,並以書面行政處分追回全
部或部分補助款:
1、申請資料有隱匿、虛偽或其他不實情事。
2、拒絕接受訪視、查核或評鑑。
3、違反前款規定。
4、補助經費有不當或不法使用,經查核屬實。
5、其他違背法令之行為。
(三)受補助單位有前款各目情形之一,經本部通知繳回補助款,逾
期不繳回者,本部得依法移送強制執行。
(四)依本要點補助產生之講義、教材、軟體或相關成果資料等著作
,本部得要求於公開、印製或出版前送本部審查,受補助單位
不得拒絕。上開完成之著作,其著作權人應授權本部或本部所
屬機關(構),得無償以各種方式利用該著作,並提供各級學
校師生教學及學習之用,且應承諾對本部不行使著作人格權;
各該著作如有第三人完成之部分者,本部授權受補助單位代理
本部與第三人簽訂上述授權本部利用著作之相關契約,並使其
承諾對本部不行使著作人格權。
(五)受補助者辦理採購,符合政府採購法第四條規定者,應適用該
法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