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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教育部補助辦理藝術教育活動實施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2 年 02 月 08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4 年 11 月 25 日
發文字號: 臺教師(一)字第1142603140A號 令
法規體系: 師資培育及藝術教育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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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執行藝術教育法第十八條及第二十五條第
  一項規定,鼓勵  直轄市、縣(市)政府、各級學校及民間團體辦理
  多元藝術教育活動,特訂定本要點。 

二、目的:為發掘培育各類藝術人才,鼓勵辦理多元藝術教育活動。 

三、補助對象:
(一)直轄市、縣(市)政府及其所屬機關(構)。
(二)國立及私立各級學校。
(三)本部所屬之社會教育機構。
(四)立案之非營利性質法人、團體。

四、辦理方式:
(一)補助內容以推廣學校一般藝術教育或社會藝術教育活動為主,並優
   先補助偏遠地區之活動;其形式如下:
  1、課程與教學活動。
  2、各類藝文團體到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巡迴展演。
  3、區域性或全國性藝術競賽。
  4、研習。
  5、展覽/展示。
  6、表演。
  7、其他符合本要點規定目的之主題或範圍之活動。
(二)計畫活動內涵應有適當之引導或教學活動,且有提升參與者在藝術
   (特定或相關)領域之認知、情意、技能之具體策略及檢核方式。
(三)本要點補助之活動,不包括以招生為目的者、非在本國境內辦理者
   或宗教民俗慶典活動。
(四)補助經費編列基準:依本部補(捐)助及委辦計畫經費編列基準。

五、補助原則:
(一)各機關(構)、學校、法人、團體(以下簡稱申請單位)辦理同一活
   動,應擇由一單位統整後提出補助申請。
(二)各申請單位每年度申請補助最高以二案為限。
(三)申請案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補助:
  1、申請單位舉辦同性質活動已獲本部補助。
  2、具營利性質或有販售行為。
  3、以往辦理績效不佳或未依規定期限辦理核銷。
  4、屬其經常性業務且已編列年度經費預算。
  5、屬單位例行性活動(例如畢業展、校慶展演等)、年會或聚會性
    活動。
(四)活動計畫內容不符規定、資料不全、已補助案件未結報者,不予受
   理。
(五)所送申請資料(包括附件),不予退還。
(六)本要點之補助應依本部與所屬機關(構)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計畫
   型補助款處理原則之規定辦理。
(七)本要點之補助以部分補助為原則,依補助對象給予不同補助比率:
  1、直轄市、縣(市)政府及其所屬機關(構),依下列財力級次給
    予不同補助比率:財力級次為第一級者,不超過核定計畫金額之
    百分之七十五;財力級次為第二級者,不超過核定計畫金額之百
    分之八十;財力級次為第三級者,不超過核定計畫金額之百分之
    八十五;財力級次為第四級者,不超過核定計畫金額之百分之八
    十八;財力級次為第五級者,不超過核定計畫金額之百分之九十
    。
  2、前目以外之補助對象:補助金額不超過核定計畫金額之百分之五
    十,每案最高補助新臺幣四十萬元。
(八)各申請單位應於申請表件之丙表「經費概算表」列明自籌款金額及
   向其他政府機關或民間團體申請補助金額。

六、申請及審查作業:
(一)申請作業:
    1、申請單位應檢附公文一份、活動申請表一式五份(如附件一)、
        活動計畫書一式五份,於下列期間函報本部申請補助:
    (1)每年一月申請當年度三月至八月辦理之活動。
    (2)每年七月申請當年度九月至次年度二月辦理之活動。
    2、活動計畫書內容應包括辦理沿革(理念)、實施對象、辦理時間
        、地點、活動內涵及實施方式、詳細流程、計畫參與人員名單、
        預期效益等。
(二)線上申請作業:申請單位應上傳活動申請表(如附件一)、活動計
      畫書,於申請期間至本部申請補助平臺申請。
(三)審查作業:
    1、本部於收件後進行審查,審查作業分為初審及複審:
    (1)初審:由業務單位就第二目所列審查重點進行初審,再依各案
          類別邀請學者專家進行書面審查。
    (2)複審:由本部召開複審會議,決定各案之審核結果及補助額度
          ,並得視需要請申請單位到場說明計畫內容。
    2、審查重點:
    (1)教育意義。
    (2)活動目的。
    (3)預期效益。
    (4)政策配合度。
    (5)規模大小。
    (6)研習活動聘請講師之資格及簡歷。
    (7)經費編列之合理性(包括申請單位是否明列自籌款,或向其他
          機關申請補助金額)。
    (8)過去執行成效。
    3、審查結果及補助額度:本部得依總體預算編列情形,決定補助件
        數,各案依初審及複審結果,核定補助額度。

七、補助項目及基準:依本部補(捐)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規
  定按實際需求核給;其未規定之項目,得覈實編列申請。

八、申請案性質屬整體層面且涉及配合本部政策推動重點者,得由本部審
  酌實際需要,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直轄市、縣(市)政府及其所屬機關(構):不受第五點第二款、
   第三款及第六點規定之限制;專案報經行政院核准者,並不受第五
   點第七款規定之限制。
(二)前款以外之補助對象:不受第五點第二款、第三款、第七款及第六
   點規定之限制。

九、經費請撥及結報:經費編列、請撥、支用、結餘款及結報,應依本部
    補(捐)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規定辦理。

十、補助成效考核:
(一)受補助單位應於活動辦理結束後二個月內,備文檢送本部補(捐)
   助經費收支結算表、成果報告表(附件二)及成果報告書(應包括
   簡要之核定計畫內容、計畫執行成果、執行計畫之困難處與建議、
   未來改進方式及活動照片等),作為本部以後年度補助相關計畫經
   費之參據。
(二)受補助之直轄市、縣(市)政府應提報整體經費與補助款支用情形
   、執行效益等,供本部進行成效考核。
(三)本部得於受補助活動進行期間派員或邀請學者、專家,或委由當地
   相關機構前往訪視,並通知受訪視單位檢送詳細活動資料供本部參
   考。
(四)辦理績優之受補助單位,得由各該主管機關依權責予以敘獎或辦理
   表揚。

十一、其他應行注意事項: 
  (一)受補助單位應依活動計畫之目標及規範,專款專用,不得挪用;
        計畫如有延期、變更或調整經費,應於事前備文報本部核准後始
        得執行之。
  (二)受補助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部得視其性質及情節輕重,予
        以撤銷或廢止原核准補助之處分,並以書面行政處分追回全部或
        部分補助款:
     1、申請資料有隱匿、虛偽或其他不實情事。
     2、拒絕接受訪視、查核或評鑑。
     3、違反前款規定。
     4、補助經費有不當或不法使用,經查核屬實。
     5、其他違背法令之行為。
  (三)受補助單位有前款各目情形之一,經本部通知繳回補助款,逾期
        不繳回者,本部得依法移送強制執行。
  (四)依本要點補助產生之講義、教材、軟體或相關成果資料等著作,
        本部得要求於公開、印製或出版前送本部審查,受補助單位不得
        拒絕。上開完成之著作,其著作權人應授權本部或本部所屬機關
        (構),得無償以各種方式利用該著作,並提供各級學校師生教
        學及學習之用,且應承諾對本部不行使著作人格權;各該著作如
        有第三人完成之部分者,本部授權受補助單位代理本部與第三人
        簽訂上述授權本部利用著作之相關契約,並使其承諾對本部不行
        使著作人格權。
  (五)受補助者辦理採購,符合政府採購法第四條規定者,應適用該法
        之規定。
  (六)申請單位之負責人、董事、獨立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或相類似
        職務人員,屬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二條及第三條所稱公職
        人員或其關係人,符合該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但書第三款情形,申
        請補助者,應主動於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附件三)
        內據實表明其身分關係,併同申請文件送本部辦理。
  (七)其他未盡事宜,另依本部相關函文及計畫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