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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置國中小輔導教師實施要點
民國 106 年 12 月 29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依據:

(學生輔導法第十條及國民教育法第十條第四項、第五項。

(國民小學與國民中學班級編制及教職員員額編制準則第三條、第四條。

 

二、目的:

(配合精緻國教發展需求,提升教育專業品質,促進教育精緻       
                   化。

(落實國民中小學輔導教師法定編制,解決學校輔導人力不足現
                    象。

(有效支援國民中小學教師輔導工作,改善教師工作負荷過重現
                   象。

 

三、 補助對象:直轄市、縣(市)政府(以下簡稱縣市政府)及教育部所屬國立國民中小學(部)(以下簡稱國立中小學)。

 

四、補助原則:

(依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辦法規定,以部分補助或指定項目補助為原則,並依地方政府財力級次及所轄學校數給予不同補助。政府財力級次屬第一級者,最高補助百分之八十;政府財力級次屬第二級者,最高補助百分之八十五;政府財力級次屬第三級者,最高補助百分之八十六;政府財力級次屬第四級者,最高補助百分之八十八;政府財力級次屬第五級者,最高補助百分之九十。

(依各縣市政府所屬公立國民中小學(含代用國中)、國立中小學之學校規模計列核定分配數,予以經費補助。

(績效原則:經費補助以落實國民中小學輔導教師法定編制及辦理學生輔導工作之成效為主。

(彈性原則: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以下簡稱本署)得視預算編列情形、各縣市政府財政狀況或其他特殊需要予以調整。

 

五、 補助基準:補助經費項目於兼任輔導教師以減授課鐘點費為限,專任輔導教師補助人事費。本署依下列基準補助各縣市政府及國立中小學,各縣市政府並依相同基準核配經費至所屬公立國民中小學:

(兼任輔導教師:

1、 國民小學:補助置兼任輔導教師基準表如附件一。補助每人每週減授二節至四節課所需鐘點費,每節新臺幣二百六十元,全年度以四十週計列。各縣市政府所提報補助所轄國民小學各校之兼任輔導教師減授課節數應一致。

2、 國民中學:補助置兼任輔導教師基準表如附件二。補助每人每週減授八節至十節課所需鐘點費,每節新臺幣三百六十元,全年度以四十週計列。各縣市政府所提報補助所轄國民中學各校之兼任輔導教師減授課節數應一致。

(專任輔導教師:補助基準表如附件一、附件二。人事費補助額度最高以新臺幣八十萬元為原則。

(一百零一年八月一日起,各縣市政府及國立中小學應確依附件三國民小學與國民中學班級編制及教職員員額編制準則及教育部一百零一年三月十六日臺訓(三)字第一○○○二一五一三二號函之規定,編制專任輔導教師員額。

(內政部所屬兒童之家兒童就讀之國民小學:補助該校置一名專任輔導教師,其人事費補助額度最高以新臺幣八十萬元計。但當年度已達附件一之進用專任輔導教師額度之學校者,不補助。

(內政部所屬兒童之家兒童就讀之國民中學:除依附件二之基準補助置輔導教師數外,並依該校兒童之家學童數另行增額補助一名至二名兼任輔導教師;其增額補助名額計算方式如下:

1、該校兒童之家學童人數在三十九人以下者,增加補助置一名輔導教師。

2、該校兒童之家學童人數在四十人以上者,增加補助置二名輔導教師。

(各縣市政府所屬偏鄉國民中小學學校全體教師中無人具第六點第五款第三目所定專業背景者,得就該校全體教師之學經歷背景造冊後,由校長本權責檢視評估遴選較具教育熱忱與輔導專業知能之教師兼任輔導教師,報經各縣市政府核定後聘任之,並由本署視經費補助狀況另案補助之。

 

六、各縣市政府及國立中小學辦理事項:

(依國民中小學教師授課節數訂定基準,明定各縣市國民中小學輔導教師減授課節數規定。

(依附件四之「直轄市、縣(市)政府核定學校輔導人力原則」,核定所屬學校一般教師專任或兼任輔導教師及輔導行政人員之聘任(含學期中前揭人員異動之核定事宜)。

(依附件五之「直轄市、縣(市)政府、國立中小學規劃學校輔導人力運用計畫原則」,提報所屬學校輔導人力運用計畫報本署審查。

(依附件六之「學校三級預防輔導模式與輔導教師之角色功能表」及附件七「學校三級輔導體制中教師、輔導教師及專業輔導人員之職掌功能表」,規劃國民中小學學校三級輔導體制之運作機制及各人員之工作內容,並落實督導考核。

(落實輔導教師專業聘任:輔導教師之選任及專業知能認定依下列規定辦理:

1、輔導教師不得由學校主任、組長兼任。但國小六班及國中三班以下之學校,報經縣市政府同意後,得由主任或組長兼任輔導教師。

2、專任輔導教師不得再兼任行政職務。但國中八班以下之學校,如因校務運作需要,報經直轄市、縣市政府同意後,得兼任輔導主任或輔導組長。

3、專任輔導教師應具之專業知能,應確依一百零一年四月十二日臺訓(三)字第一○一○○四六九六八C號令辦理,其應具之專業知能如下:

(國民小學階段,指教師符合下列規定者:

        於一百零一學年度至一百零五學年度,應具有下列資格之
                               一:

        輔導諮商心理相關系所組畢業(含輔系及雙主修)且具國民小學合格教師證書者,或同時具輔導(活動)科/綜合活動學習領域輔導活動專長教師證書及國民小學合格教師證書。

        國民小學加註輔導專長教師證書。

        自一百零六學年度起,應具有國民小學加註輔導專長教師證書。

(國民中學階段,指教師符合下列規定者:

        於一百零一學年度至一百零五學年度,應具有下列資格之
                                一:

        輔導諮商心理相關系所組畢業(含輔系及雙主修)且具中等學校合格教師證書。

        中等學校輔導(活動)科/綜合活動學習領域輔導活動專長教師證書。

自一百零六學年度起,應具有中等學校輔導(活動)科/綜合活動學習領域輔導活動專長教師證書。

4、 兼任輔導教師,應依下列專業背景優先順序選任:(1)具備擔任專任輔導教師資格者。(2)輔導、諮商、心理相關專業系所組畢業(含輔系及雙主修)。(3)修畢輔導四十學分。(4)修畢輔導二十學分。

5、 輔導教師每年輔導知能在職教育進修時數應達十八小時。

 

七、補助款預撥、申請與審查、請撥及核銷:

(本署第一期款,原則每年八月按各縣市政府前一學年度之實聘狀況,預核及撥付總額百分之七十。

(各縣市政府及國立中小學應於每年十月十五日前,函送縣市(學校)輔導教師人力運用計畫、輔導教師減授課節數規定、補助經費申請表及輔導教師名冊,由本署審議後,核定當學年度補助款。

(第二期款由各縣市政府據實造冊報署,依實際經費需求辦理經費追加減作業後,次年一月撥付其餘百分之三十款項。

(本要點所定對各縣市政府之補助,經本署核定後之補助經費,縣市政府部分應納入地方預算,由各縣市政府於每年依規定時限製據暨納入預算證明,函報本署辦理撥款;另對國立附設中、小學之補助,得於每年十月三十一日前採一次撥付,並採納入該校預算之方式辦理;如有結餘,應依本署相關規定辦理。

(各縣市政府及國立中小學應於次年度九月三十日前,檢具計畫經費核定文件、補助經費收支結算表、應繳回之計畫結餘款項及成果報告(含相關督導會議紀錄、質化及量化之成效分析等),函報本署辦理前一學年度計畫核結。

(其他未盡事宜,依本署相關規定辦理。

 

八、成效考核:

(本計畫補助經費應專款專用,不得挪用填補各縣市政府及國立中小學原應支付之其他費用,且年度補助經費執行率,應切實依分配數、分配月份執行。

(各縣市政府應於每年九月定期調查瞭解所屬國民中小學輔導教師人力運用情形,據實造冊。

(國立中小學應於每年九月定期調查瞭解該校輔導教師人力運用情形,據實造冊。

(受補助之縣市政府及教育部所屬國中小學,其執行成效不佳,或未依本計畫規定執行者,本署得視情節輕重,酌減該縣市政府及教育部所屬國中小學次一年度補助款之額度。

(各縣市政府及國立中小學應依權責對執行計畫績優人員及學校從優敘獎;具特殊貢獻者,得推薦教育部輔導計畫有功人員,予以公開表揚。

(本署應積極督導各縣市政府及國立中小學之執行情形,必要時得依實際需要召開檢討會或進行實地訪視督導。

(本項工作辦理情形列入本署對各縣市政府一般性補助款考核及統合視導事項,及本署對國立中小學之相關視導與考核事項辦理。各縣市政府及教育部所屬國中小學於本署進行考核及視導時應備齊、彙整及分析辦理本項工作之量化與質化成效。

 

九、 科技部就其主管之國立中小學增置輔導教師之實施及補助方式,得參照本要點規定辦理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