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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教育部鼓勵國內大專校院選送學生出國研修或國外專業實習補助要點
民國 106 年 12 月 08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目的: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鼓勵國內公私立大專校院選送在校成績優異學生赴國外大專校院研修或企業、機構實習,全面擴展國內具發展潛力年輕學子參與國際交流與合作活動之機會,以期培養具有國際視野及實務經驗之專業人才,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依目的不同,分為下列四種補助類型:

() 學海飛颺:選送優秀學生赴國外大專校院(不包括大陸地區及香港、澳門)修讀學分。

() 學海惜珠:選送勵學優秀學生赴國外大專校院(不包括大陸地區及香港、澳門)修讀學分。

() 學海築夢:運用國際合作計畫管道,選送學生赴國外非新南向國家之企業、機構進行職場實習(不包括大陸地區及香港、澳門),由薦送 學校自行安排實習機構及規劃實習領域,充實實習課程,落實學用合一,加強職涯生活輔導。

() 新南向學海築夢:選送學生赴新南向國家具發展潛力之企業、機構進行職場實習,以培育國內學生更加瞭解各該國文化之生活方式與背景,有助未來深耕與各該國關係及合作發展。

前項第一款及第二款國外大專校院應為已列入參考名冊者;未列入參考名冊者,應為當地國政府學校權責機關或其認定之教育專業評鑑團體所認可。

第一項第四款所稱新南向國家,指印尼、越南、寮國、汶萊、泰國、緬甸、菲律賓、柬埔寨、新加坡、馬來西亞、印度、巴基斯坦、孟加拉、尼泊爾、不丹、斯里蘭卡、紐西蘭及澳洲等十八國。

 

三、申請單位:國內公私立大專校院(不包括軍警校院,以下簡稱薦送學校),各校針對各補助類型應提出相關配合款,其配合款不得少於本部核定補助金額之百分之二十。

 

四、補助對象:

() 具中華民國國籍,且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並於薦送學校就讀一學期以上之在學學生,不包括國內及境外在職專班生。

() 申請學海惜珠者,應有各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認定之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相關補助資格。

() 參與學生應通過薦送學校規定之專業及語言能力條件。

() 依本要點規定申請計畫補助者,同一申請人,同一教育階段,以補助一次為限。但不同補助類型計畫名額及經費有剩餘時,薦送學校得選送學生至不同補助類型計畫,不在此限。

 

五、辦理原則:

() 辦理方式:

1、薦送學校應依第六點第一款作業時程,提出申請,並於本部核定當年度補助經費公告日起,選送學生赴國外研修或實習。

2、第二點所定四種補助類型,均以薦送學校為單位申請。學海築夢,由薦送學校自行排定各子計畫優先順序;新南向學海築夢,由薦送學校彙整各計畫主持人所提計畫案,向本部委託之學校申請。

3、申請新南向學海築夢,每校最多薦送十個計畫案。

() 補助期限及額度:

1、學海飛颺:

() 補助期限以一學期(季)或一學年為原則,本部補助每人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其補助額度得依本部當年度經費預算調整。

() 每人實際獲補助額度由薦送學校自訂,得包括一張國際來回經濟艙機票款、國外學費及生活費等項目。

2、學海惜珠:

() 補助期限以一學期(季)或一學年為原則。

() 每名選送生補助額度依各薦送學校所送計畫書所載學生資料評核,並考量擬赴留學國別或城市別及各航空公司經濟艙票價訂定,補助項目得包括一張國際來回經濟艙機票款、國外學費及生活費等;其實際補助金額,依本部當年度經費預算調整。

3、學海築夢及新南向學海築夢:

() 選送生於國外實習機構實習期間,不得少於三十日(不包括來回途程交通時日)。但赴印尼實習者,於國外實習機構實習期間,不得少於二十五日(不包括來回途程交通時日)。

() 學海築夢每一個實習計畫案,實際補助金額由薦送學校自訂;新南向學海築夢每一個實習計畫案,實際補助金額由本部核定。每人補助額度,至少應包括一張國際來回經濟艙機票款,並以一次為限,另得包括生活費,其中新南向學海築夢至多二個月之生活補助費;其計畫主持人或共同主持人之補助,以一人為限,生活費最多不超過十四日,並以計畫期程結束前為限。

() 補助名額:學海飛颺及學海惜珠每年預定補助名額合計八百三十名,學海築夢每年預定補助名額合計八百名,新南向學海築夢每年預定補助名額合計六百名;其實際補助名額,依當年度經費預算調整。

() 每位選送生獲補助金額,應包括本部補助款及薦送學校提出之配合款。

 

六、作業時程、申請程序及應繳交文件:

() 作業時程:

1、各校上傳校內甄選辦法:每年二月一日以前。

2、受理各校申請補助計畫書截止日:每年三月三十一日止。

3、審查各校計畫書(包括初審及複審):每年四月至五月間。

4、核定並公告審查結果:每年五月三十一日以前。

() 申請程序及應繳交文件:

1、薦送學校應依本要點規定,自訂校內審查機制,且訂定校內甄選簡章,上傳至國內大專校院選送學生出國研修或國外專業實習網站(以下簡稱本計畫資訊網),公開受理學生申請。

2、薦送學校應於每年二月一日以後,至本計畫資訊網填寫選送優秀學生赴國外研修(實習)計畫書,並列印完整申請書送校內相關單位用印,應於每年三月三十一日二十三點五十九分以前,將用印完成之申請書封面(須包括校內各單位主管之用印),掃描上傳至本計畫資訊網,並於線上送出申請;逾時送出申請者,不予受理亦不接受補件。

3、學海惜珠之補助,申請者應檢附赴國外研修計畫書約一千字至一千五百字(包括個人自傳、赴國外研修之目標及計畫、預期出國研修課程及目前學習之相關性、未來展望)、學業成績單、外國語言能力證明等資料;以中低收入相關補助資格申請者,除上述資料外,並應檢附中低收入相關補助證明及戶口名簿影本(註明與正本相符並親筆簽名)或本部認可之相關戶內人口證明文件。

 

七、審查作業:

() 審查程序:審查程序分為初審及複審二階段;申請文件未符合本要點規定者,不予進行複審:

1、初審:薦送學校所送計畫書等資料,經由本部會同本部委託之學校就申請文件完備與否及執行計畫時有無違反本要點規定進行初審,並評定行政績效。

2、複審:由本部按一般大學及技專校院分組,邀請評審委員進行書面審查。學海飛颺、學海築夢及新南向學海築夢依行政績效及計畫成效二項成績加總後,核定補助對象及補助額度;學海惜珠依行政績效及審查項目配分二項成績加總後,核定補助對象及補助額度。

() 審查標準:

1、學海飛颺:

() 行政績效(十分):包括執行計畫時撥款、核結時效性與正確性、有無違反本要點規定、出國前上傳資訊效率及經費執行情形。

() 計畫成效(九十分):包括下列各項:

 選送計畫之整體目標、預期績效、預定選送學生出國研修人數、薦送學校甄選作業方式與執行本要點之推廣及鼓勵措施(四十分)。

   薦送學校選送學生出國研修規定及其適切性(二十分)。

近三年內薦送學校執行成效(三十分);近三年內均未獲補助之學校,其本項配分平均分配於本目之()之及等二項。

2、學海惜珠:

() 行政績效(十分):包括執行計畫時撥款、核結時效性與正確性、有無違反本要點規定、出國前上傳資訊效率及經費執行情形。

() 審查項目配分(九十分):包括下列各項:

   申請學生之學業成績、外國語言能力、個人傑出表現及發展潛力(三十分)。

申請學生赴國外研修計畫書(包括個人自傳、赴國外研修之目標及計畫、預期出國研修課程及目前學習之相關性、未來展望),約一千字至一千五百字(三十分)。

申請學生赴國外研修動機及企圖心、前瞻性(三十分)。

3、學海築夢:

() 行政績效(十分):包括執行計畫時撥款、核結時效性與正確性、有無違反本要點規定、出國前上傳資訊效率及經費執行情形。

() 計畫成效(九十分):包括下列各項:

   薦送學校(六十分):

甲、校內審查機制(包括校內計畫案、選送學生甄選基準、計畫主持人甄選學生作業方式等相關資訊之揭露、分配各計畫案經費之準則)。

乙、補助計畫整體配套措施(包括建立與國外實習機構之實習合作機制、計畫主持人安排學生赴國外實習輔導機制、前一年度補助經費支用原則及支用情形)。

丙、近三年內薦送學校執行成效(國內學校與國外實習機構後續連結效益、對學生未來發展性等實際成效、變更各計畫所提預定實習人數或機構之次數、原申請書填報之實習機構與實際實習機構之差異等);近三年內均未獲補助之學校,其本項配分平均分配於本目()之之甲及乙等二項。

 

各子計畫案(三十分):

甲、學海築夢各子計畫構想頁(每一申請案需附一千五百字至二千字摘要,包括赴國外實習機構簡介、效益、向本部申請經費、薦送學校提出配合經費及預計選送學生人數)。

乙、國外實習機構同意薦送學校選送學生赴該機構實習同意書或合作契約書影本及薦送學校聲明書(聲明書格式如附表四,需註明學海築夢計畫並未藉助或委託仲介公司辦理,且執行內容涉及實習待遇、實習時數、簽證種類、保險範圍及期間,確實符合當地國實習相關法規及當地國境內實習勞動條件,如有不符合或違法之處,喪失補助資格,並列入明年度行政績效考評,決無異議)。

丙、實習機構考評輔導學生方式、提供待遇、計畫主持人與該機構合作時間。

 

4、新南向學海築夢:

() 行政績效(十分):包括執行計畫時撥款、核結時效性與正確性、有無違反本要點規定、出國前上傳資訊效率及經費執行情形。

() 計畫成效(九十分):包括下列各項:

    薦送學校(二十分):

甲、校內審查機制(包括校內計畫案、選送學生甄選基準、計畫主持人甄選學生作業方式等相關資訊之揭露)。

乙、補助計畫整體配套措施(包括建立與國外實習機構之實習合作機制、計畫主持人安排學生赴國外實習輔導機制、前一年度補助經費支用原則及支用情形)。

丙、近一年內薦送學校執行成效(國內學校與國外實習機構後續連結效益、對學生未來發展性等實際成效、核定補助計畫後,變更本部核定最低選送人數或機構之次數、原申請書填報之實習機構與實際實習機構之差異等);近一年內未獲本部補助之學校,其本項配分平均分配於本目()  之甲及乙等二項。

丁、選送新住民(臺灣地區人民之配偶為外國人、無國籍人、大陸地區人民及香港、澳門居民)子女赴國外實習之人數。

各計畫案內容(七十分):

甲、新南向學海築夢計畫構想頁(每一申請案需附一千五百字至二千字摘要,包括赴新南向國家實習機構簡介、效益、向本部申請經費、薦送學校提出配合經費及預計選送學生人數)。

乙、國外實習機構同意薦送學校選送學生赴該機構實習同意書或合作契約書影本及薦送學校聲明書(聲明書格式如附表四,需註明新南向學海築夢計畫並未藉助或委託仲介公司辦理,且執行內容涉及實習待遇、實習時數、簽證種類、保險範圍及期間,確實符合當地國實習相關法規及當地國境內實習勞動條件,如有不符合或違法之處,喪失補助資格,並列入明年度行政績效考評,決無異議)。

丙、實習機構考評輔導學生方式、提供待遇、計畫主持人與該機構合作時間。

 

八、薦送學校、計畫主持人及選送生應注意事項:

() 學海飛颺及學海惜珠:

1、薦送學校:

() 薦送學校應於選送生出國研修二星期前,確實至本計畫資訊網登錄選送生個人基本資料表,俾透過系統匯出資料通報各所屬駐外機構,以確實掌握選送生國外動向及安全,並給予適當協助。

() 由薦送學校審核選送生國外研修學分是否符合所訂研修學分相關規定,並於本計畫資訊網登錄其國外研修學分數。

() 薦送學校應於選送生出國研修前,與選送生簽訂行政契約書;選送生因出國研修所涉之權利義務及其他未盡事宜,依薦送學校與選送生簽訂之行政契約書辦理。

() 薦送學校應於校內甄選辦法明定選送生於校內甄選時所提擬赴國外研修之國別、學校均不得變更。但有正當理由能提出具體說明者,逕向薦送學校申請並經其同意後,得轉換其研修國別、研修學校,以一次為限,且原研修領域仍不得變更。未經薦送學校同意,自行任意變更者,喪失受補助資格,薦送學校即停止發給各項補助款,由薦送學校依行政契約書規定追償已領取補助款繳還本部。

() 薦送學校選送學生所登錄及繳交之文件,有虛偽不實事,經查證屬實者,薦送學校應將補助款全額繳還本部。

() 薦送學校應依申請計畫書確實執行,如有違反規定或執行不實情形,薦送學校應將補助款全額繳還本部,並列入下年度行政績效考評。

() 薦送學校與選送生簽訂之行政契約書內容,應註明選送生研修之學校、期間及獲本部、薦送學校補助款金額。

2、選送生:

() 獲本要點補助經費出國之選送生,不得同時領取我國政府提供之其他出國補助。

() 選送生應於確定出國研修前,與薦送學校簽訂行政契約書,如未簽訂,則無法領取補助款。

() 選送生至遲應於本部核定補助計畫次年十月三十一日以前辦妥出國手續,並啟程出國研修,屆期未出國者,視為放棄。

 

() 選送生自本部核定補助公告日起,在國外就讀期間未滿一學期(學季),不得領取本補助款,已領取者應全數償還,由薦送學校依行政契約書規定負責追償已領補助款,並繳還本部。但因特殊事由或選送生所赴國外研修國家如發生重大天災或社會暴動,影響選送生人身安全,經薦送學校報經本部核可者,不在此限。

() 選送生於赴國外大專校院研修期間,應保有薦送學校學籍(未休學),且在國外不得辦理休學;研修結束後,應向原薦送學校報到。違反上開規定者,由薦送學校依行政契約書規定負責追償全數補助款,並繳還本部。

() 學海築夢及新南向學海築夢:

1、薦送學校:

() 實習計畫執行內容由薦送學校計畫主持人規劃,將校內專業課程與國外專業實習加以結合,提出國外實習計畫,擇定實習機構,以強化學生赴國外實習之整體成效。

() 應取得國外實習機構同意薦送學校選送學生赴該機構實習同意書或合作契約書影本,並於選送生確定赴國外實習前,與該計畫主持人、共同主持人及選送生共同簽訂行政契約書,以規範渠等在國外實習行為,同時督促計畫主持人執行本要點之相關規定,包括下列各項:

計畫主持人應為薦送學校之專任教師,得聘共同主持人一名,共同主持人應為薦送學校專任或兼任教師。如遇特殊情況,需變更計畫主持人時,薦送學校應先取得原計畫主持人書面同意,並填妥更換計畫主持人同意書,備函逕送本部委託之學校及本部備查,並上網更改系統資訊。

各校審查通過之計畫得沿用原專屬帳號密碼,獲補助計畫主持人應於選送生出國實習二星期前,至本計畫資訊網登錄參與國外實習團員基本資料,俾透過系統匯出資料通報各所屬駐外機構,以確實掌握選送生國外動向及安全,並給予適當協助。

基於學校之教育宗旨,計畫主持人應親洽國外實習機構,不得藉助或委託仲介公司辦理,如計畫核定後,需變更或新增實習機構,計畫主持人應於出國實習前,敍明理由及提出該實習機構詳細介紹資料、與原實習機構不同之處對照表及國外實習機構同意薦送學校選送學生赴該機構實習同意書或合作契約書影本,逕向薦送學校申請並經其同意後,始得變更或新增該實習機構,薦送學校需備函檢附校內審核通過紀錄、與原實習機構不同之處對照表及國外實習機構同意薦送學校選送學生赴該機構實習同意書或合作契約書影本逕送本部委託之學校,同時副知本部後,始得上網更改系統資訊。變更實習機構未經薦送學校同意者,喪失受補助資格,薦送學校應即追償已領補助款,並繳還本部。

 

海築夢國外實習計畫所提之預定實習人數,計畫主持人得於出國實習前,提出具體說明逕向薦送學校申請變更;子計畫案未執行部分,薦送學校應繳回未執行部分之補助款,並將列入次年度本要點行政績效評核,減列補助款;未執行之子計畫案補助款欲流用至其他子計畫案時,應由薦送學校校內核定原計畫經費之承辦單位向薦送學校提出申請,經薦送學校校內主管單位審核同意後,始得流用,且薦送學校需備函檢附校內審核同意紀錄逕送本部委託之學校,同時副知本部後,始得上網更改系統資訊,並將列入次年度本要點行政績效評核。

新南向學海築夢實習人數,不得少於本部核定最低選送人數。如需變更最低選送人數,薦送學校應提出具體說明,於出國實習一個月前,正式函報本部委託之學校及本部審核(同列正本受文者),經本部審核同意後,始得變更;未經本部同意,計畫主持人選送學生出國實習人數未達本部核定最低選送人數者,除繳回未執行部分之補助款外,並將列入次年度本要點行政績效評核,減列補助款。

確實督導各計畫主持人執行國外實習計畫案時,協助選送生辦理國外實習期間之醫療及意外保險,並應依當地國法令規定申請可於當地國境內從事實習之簽證及符合當地國境內實習勞動條件,俾確保執行本計畫案之合法性。

() 薦送學校與計畫主持人、共同主持人及選送生簽訂之行政契約書內容,應註明選送生實習之機構、期間及獲本部、薦送學校補助款金額。

2、選送生:

() 獲本要點補助經費出國之選送生,不得同時領取我國政府提供之其他出國補助。

() 選送生應於確定出國實習前,與薦送學校簽訂行政契約書;未簽訂者,無法領取補助款。

() 選送生至遲應於本部核定補助計畫次年十月三十一日以前辦妥出國手續,並啟程出國實習,屆期未出國者,視為放棄。

() 選送生自本部核定補助公布日起,在國外實習期間未滿三十日(赴印尼實習期間未滿二十五日),不得領取本補助款,已領取者應全數償還,由薦送學校依行政契約書規定負責追償已領補助款,並繳還本部。但因特殊事由或選送生所赴國外實習國家如發生重大天災或社會暴動,影響選送生人身安全,經薦送學校報經本部核可者,不在此限。

() 選送生於國外實習期間應保有薦送學校學籍(未休學),實習結束應向原薦送學校報到,違反者,由薦送學校依行政契約書規定負責追償已領補助款,並繳還本部。

 

九、經費核撥及結案:

() 薦送學校與選送生簽訂行政契約書後,其補助經費得分二次核撥,於學生出國前,應核撥第一次經費,且不得少於本部核定補助款百分之八十,未於該期間完成撥款程序者,本部得不予結案。

() 薦送學校應於本部核定補助款後,於每年六月三十日以前備文           檢具領據,逕送本部委託之學校辦理經費核撥。

() 薦送學校應審核學費、機票款相關原始憑證,生活費憑領據核                         結。

() 薦送學校應督促各選送生及計畫主持人於出國研修(實習)計畫期程結束後二星期內,上傳問卷調查表及一千字以內中文/英文心得(成果)報告(格式如附表一、附表二及附表三),並得繳交經國外研修(實習)機構同意之研修(實習)經驗分享短片至本計畫資訊網(每篇心得需有照片四張以上,短片以三分鐘為原則),未傳送完成者,不得辦理結案。

() 結案應至本計畫資訊網列印受補助對象經費支領一覽表,連同本部補助經費收支結算表各一份,於本計畫實際執行期程結束後二個月內,送本部委託之學校辦理結案(覈實報支)。

() 薦送學校應依本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相關規定辦理核結;其本部補助款有結餘者,應全數繳回本部。

 

十、其他注意事項:

() 本部鼓勵選送新住民(臺灣地區人民之配偶為外國人、無國籍人、大陸地區人民及香港、澳門居民)子女赴國外研修或實習。

() 薦送學校得依不同國別或城市之實際生活消費指數,訂定生活費支給標準。國際來回機票之編列,以各航空公司經濟艙票價為原則。

() 選送生活動紀錄(如心得報告、製作活動參與短片、簡報或問卷調查表),皆無償授權本部為業務推動使用,本部將擇優分享於網站。選送生並應出席本部相關留學宣導活動之經驗分享座談會,進行國外研修或實習經驗分享。

() 計畫主持人成果報告及選送生心得報告經本部評選為佳作者,將邀請至年度成果發表暨經驗分享座談會中公開表揚,並發給獎金以資鼓勵。

() 薦送學校每年應於校內舉辦選送生出國研修或實習行前說明會,及經驗分享座談會。

() 本要點所提相關表格及資訊,得至本計畫資訊網列印及查詢。

() 薦送學校應提醒選送生依社會救助法第四條第六項規定,如因出國研修或實習,致不符最近一年居住國內超過一百八十三日之規定,將遭註銷原具之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資格。

() 選送生因不符社會救助法第四條第六項規定,遭註銷原具之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資格者,薦送學校應函請各直轄市、縣(市)政府社會局(處)提供相關協助,並主動提供學生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或緊急紓困金等相關資訊,以減少選送生經濟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