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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3 10:21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教育部補助臺灣學術網路直轄市縣(市)教育網路中心管理運作要點
民國 105 年 03 月 01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依據:
    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執行「教育及學術資訊管理與發展計
    畫」之「全國學術電腦資訊服務及大學電腦網路子計畫」,特訂
    定本要點。
二、目的:
  (一) 服務各直轄市、縣(市)之公私立各級學校及社教機構等
         單位網路建置及維護運作。
  (二) 推廣臺灣學術網路之應用,維持臺灣學術網路之正常運作
         ,整合校際網路及擴大網路資源整合服務等功能。
三、補助對象:
  (一) 全國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教育局(處)-臺灣學術網
         路直轄市、縣(市)教育網路中心(以下簡稱縣(市)網
         中心)。
    (二) 縣(市)網中心負責業務及任務:
    1、 配合臺灣學術網路之整體政策及應用服務之業務推動
             ,並執行縣(市)網中心之基本任務。
    2、 維護各縣(市)網中心連往各級學校及社教機構之網
             路暢通及其相關服務之建置。
    3、 協助服務範圍直轄市、縣(市)學校及機構之網路運
             作管理。
    4、 提供服務範圍之直轄市、縣(市)政府教育局(處)
             所屬各級學校及社教機構等使用臺灣學術網路所需之
             業務處理及技術諮詢。
        5、 協助各連線學校防治網路色情、暴力等不當資訊之過
             濾,保護連線學校學生避免接觸對身心有害之資訊。
    6、 負責連線學校、單位之網路流量統計、分析及使用行
             為規範、處理。
    7、 規劃辦理網路宣導性、技術性研討會,協助訓練該直
             轄市、縣(市)之學校教師及學生學習使用網路資源。
    8、 參加區域網路中心或本部規劃之專業訓練研討會、其
             他縣(市)網中心舉辦之觀摩活動及網路中心工作研
             討會等提升專業知能。
    9、 積極配合推廣網路應用技術及資訊服務系統之開發使
             用。
    10、配合本部辦理各項教學展示觀摩及網路中心工作研討
              會等。
    11、提供各國民中小學校園網路規劃諮詢服務。
    12、向所屬直轄市、縣(市)政府爭取編列預算,推動所
              屬各級學校及社教機構資訊教育網路基礎建設。

四、補助範圍:
  (一) 執行縣(市)網中心負責業務及任務所需之相關維運、管
         理業務。
  (二) 規劃辦理所連線學校與機構之教育訓練、推廣研習、宣導
         及研討會等活動。
  (三) 縣(市)網中心運作所需增購或更新之電腦及網路管理平
         臺等相關軟、硬體設備。
  (四) 因應推展資訊教育業務之確實需要而另聘之專職網管人員
         、專職資安人員、專業之兼職人員或兼任助理等費用。
    (五) 配合執行關於國家整體資訊教育、網路基礎建設及資安防
         護等全國性服務之相關軟、硬體設施及措施。
五、補助原則:
     (一) 各縣(市)網中心運作之經常門編列原則:
    1、網路中心基本運作費。
    2、年度評核績效補助。
    3、依服務連線學校數或師生總數設定級距編列。
    4、推廣研習費。
    5、辦理全國性之工作研討會費用。
  (二) 各縣(市)網中心運作之資本門經費,由本部視該年度網
         路中心建設實際需要編列。
  (三) 補助各縣(市)網中心之額度,依各縣(市)網中心提報
         之年度工作計畫、年度執行運作績效及業務實際需要由本
         部核定之。經費編列基準表如附表。
  (四) 本補助經費涉相關採購事務者,應依政府採購法之規定辦
         理。
    (五) 本補助經費應專款專用,並依本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
         報作業要點規定辦理。
    (六) 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應依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
         府補助辦法及教育部與所屬機關(構)對直轄市及縣(市)
         政府計畫型補助款處理原則規定編列自籌款,以確實配合
         執行推動本部相關資訊教育計畫;其直轄市、縣(市)政
         府財力分級屬第一級者,本部最高補助比率以不超過核定
         計畫金額之百分之八十為原則,屬第二級至第五級者,本
         部最高補助比率以不超過核定計畫金額之百分之九十。
六、申請及審查作業:
  (一) 程序:由各直轄市教育局、縣(市)政府備函提報年度執
         行工作計畫書及經費預算表向本部申請,並辦理納入地方
         政府預算作業。
  (二) 期限:於會計年度開始前,依本部給予概算額度先行完成
         提報作業。
  (三) 審查:各縣(市)網中心提報之年度工作計畫,由本部依
         相關業務及編列項目、額度辦理審查,審查結果由本部循
         行政程序簽奉核定後通知各申請機關。本部並得於年度法
         定預算通過後,依通過預算額度,請各申請機關配合調整。
七、經費請撥與核銷:
  (一) 申請實施年度工作計畫經本部核定後,函請各直轄市、縣
        (市)政府備文檢據報部請款。
  (二) 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應將經費補助透列預算處理。
八、補助成效考核:
    縣(市)網中心於本部年度臺灣學術網路年終相關工作研討會議
    中辦理成果報告。年度執行成效併於本部地方教育事務統合視導
    中辦理。
九、依本要點補助所產生之講義、教材或軟體之著作財產權,授權本
    部及其所屬機關(構)在教育利用範圍內得無償為著作權法上各
    種利用行為。

資料來源: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