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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國家教育研究院高級中等學校各科教科用書審查小組組織及運作要點
民國 106 年 02 月 17 日
法規內容:
一、本要點依高級中等學校教科用書審定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七
    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二、國家教育研究院(以下簡稱本院)依本辦法第七條第一項組成之各
    科審查小組,其任務為依本辦法及課程綱要等相關規定,審查教科
    用書。
三、各科審查小組置委員五人至十五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本院院
    長就具有下列資格人員遴選報教育部核定後,由本院院長聘(派)
    兼之:
   (一)學科及課程專家應同時具備下列二目資格:
         1.大學講師以上教師或學術研究機構相當講師以上研究人員。
           但具特殊專長者,不在此限。
         2.具該學科領域專業知能,或熟悉課程、教材及教學方法。
   (二)教師具高級中等學校現職教師資格,並同時具備下列二目資格:
         1.國內、外大學學士以上學歷。
         2.具該學科領域專業知能,並有五年以上教學年資。
   (三)本院人員應同時具備下列二目資格:
         1.具助理研究員以上資格。
         2.具該學科領域專業知能,或具課程研究、教材編審經驗。
四、各科審查小組委員中,現職高級中等學校教師不得少於二人;任一性
    別委員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人數之三分之一。
五、各科審查小組委員聘期為二年,期滿得予續聘。但配合課程綱要重新
    發布後之實施期程,其聘期得予縮短或延長。
六、各科審查小組會議,由召集人召集之,並擔任主席;召集人無法出席
    會議時,應指定委員一人,或由委員互推一人代理。
    開會時,委員應親自出席,不得委由他人代理。
    各科審查小組委員應於會議前先行審閱書稿,並依會議通知所載方式
    、日期,提出書面審查意見。
    各科審查小組依本辦法第八條第二項所為通過、修正或重編之決議,
    應經討論並以合議方式作成;其決議附帶之書面審查意見,應視必要
    載明「必要修正」及「建議修正」。
七、各科審查小組會議應有過半數之委員出席,始得開會;其決議應以出
    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依學科性質採分組審查之會議,以分組過半數之委員出席,始得開會
    ;其決議應以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八、各科審查小組委員均為無給職。
九、各科審查小組於會議時,得邀請學者專家或相關人員就書稿特定內容
    提出書面意見,或列席提供諮詢。
十、各科審查小組委員,不得兼任本辦法第三條第二項申請人之教科用書
    編者、總訂正、顧問或其他相關職務。
十一、各科教科用書之審查,依本辦法第七條第一項規定委請學者專家三
      人至五人為之者,該學者專家之資格及兼任限制,準用第三點及第
      十點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