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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7.04 01:21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國家教育研究院國語辭典編審會運作要點
民國 105 年 06 月 16 日
法規內容:
一、國家教育研究院(以下簡稱本院)為編審各類國語辭典工具
    書,特設置國語辭典編審會(以下簡稱編審會)。
 
二、編審會之任務如下:
(一)編審國語辭典及審議相關專業問題。
(二)提供國語辭典編審相關諮詢。
(三)其他與國語辭典編務相關諮詢事宜。
 
三、編審會置編審委員九至二十九人,內含總編輯一人、副總編輯
    一至二人,任一性別委員人數應占委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總
    編輯、副總編輯由院長遴聘之;其他編審委員得由總編輯依各
    項編務所需專業領域推薦,由院長遴聘之。
    委員應包含國語文、語言學、資訊類等領域專長。
    總編輯、副總編輯得提供國語辭典編務運作諮詢事宜。
 
四、編審會下,得依編務需要設立若干工作小組(以下簡稱小組)。
    小組任務為於各該學術領域範圍內,提供專業諮詢、進行相關
    編審工作。
 
五、各小組置小組委員五至十一人,內含召集人一人、副召集人一
    人。召集人、副召集人由總編輯推薦,小組委員由各該召集人
    推薦,均由院長遴聘之,得由編審委員兼任。
 
六、編審會及各小組認為有必要,得邀請其他學者專家出席相關會
    議及編審國語辭典等審議工作。
 
七、編審委員及小組委員均為無給職,採聘期制,聘期為二年,得
    連任。遇有增、補聘委員情形時,各增、補聘委員之聘期屆止
    日均比照原聘委員。
 
八、編審委員及小組委員應具備下列資格之一: 
(一)具有相關學術領域碩士以上學位及教學研究或實務工作經驗
      者。
(二)具有相關實務工作經驗九年以上,並經編審會推薦者。
 
九、編審會及小組得視需要不定期召開會議。編審會議出席人數應
    達全體委員人數半數以上,主席依序由總編輯、副總編輯或出
    席委員互推一人擔任;小組會議出席人數應達三名委員以上,
    主席依序由召集人、副召集人或出席委員互推一人擔任。
 
十、各辭典編修內容於正式公布前,均應經由總編輯或其指定人員
    完成總校閱。
 
十一、編審會之編審委員、小組委員及其他受邀之學者專家,出席
      會議或編審稿件時,得依相關規定支給費用。
 
資料來源: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