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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國家教育研究院國語辭典編審會運作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2 年 09 月 05 日
發文字號: 教研秘字第 1121800047 號函
法規體系: 綜合規劃/研發管考新聞國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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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國家教育研究院(以下簡稱本院)為編審各類國語字、辭典及建置相關語文資料庫,特設置各類編審會。
二、編審會之任務如下:
(一)編審國語辭典及審議相關專業問題。
(二)提供國語辭典編審及相關專業諮詢。
三、各編審會置編審委員七至十三人,內含召集人一人、副召集人一至二人。均由院長遴聘之,召集人、副召集人由編審委員兼任。編審會得依需要設立小組,小組委員由編審委員兼任或由院長另行遴聘之。
每位委員至多擔任二個編審會之委員,惟特殊編審需要不在此限。
四、各編審會得視需要,邀請其他編審會委員、學者專家出席相關會議及編審稿件,或由二個(含)以上編審會共同召開聯席會議。
五、編審委員及小組委員均為無給職,採聘期制,聘期為二年,得連任。遇有增、補聘委員情形時,各增、補聘委員之聘期屆止日均比照原聘委員。
各編審會任一性別委員人數比例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六、編審委員及小組委員應具備下列資格之一:
(一)具有相關領域助理教授/助理研究員(含)以上資格者。
(二)具有語文辭典相關實務工作經驗九年(含)以上者。
(三)具有語文相關教學實務工作經驗五年(含)以上者。
七、編審會得視需要召開全體或分組會議,小組得召開小組會議。編審會之全體會議出席人數應達全體委員人數半數以上,分組編審會、小組會議應達三名委員(含)以上。主席由召集人、副召集人或出席委員互推一人擔任。
八、編審會審議完成之成果,於正式公布前,均應由召集人或其指定人員完成總校閱。
九、編審會之編審委員、小組委員及其他受邀之學者專家,出席會議或編審稿件時,得依相關規定支給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