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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教育部補助師資培育之大學辦理學術研討會作業要點
民國 101 年 08 月 09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目的:
  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協助各師資培育之大學辦理有關師資培育
  課程與教學、實習輔導制度及中小學教師進修制度之研究,以提升教
  學水準與學術研究風氣,特訂定本要點。


二、補助對象:各師資培育之大學。


 

三、補助研討領域:

  (一)職前教育:有關師資職前教育課程與教學等相關研究。

  (二)實習檢定:有關實習輔導制度、師資培育之大學及實習機構之角
    色與作為等相關研究。

  (三)教師進修:有關國民中小學教師進修制度整合體系、進修認證、
    教師進階及教師創新教學等相關研究。

  (四)高中教育:有關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普通高中新課程等相關研
    究。

  (五)藝術教育:藝術教育課程、教學與評量等相關研究。

  (六)其他:本部得視政策需要另行公告之。

四、補助原則及基準:

  (一)補助原則:

    1、視活動規模、預期效益及本部預算情形等核定補助金額,採
      部分補助,每案補助最高以新臺幣三十萬元為原則,並得視
      申請學校自籌經費額度予以調整。

    2、每校以一案為原則。但研討會計畫內容性質不同、三校以上
      共同合辦,或配合政策需要者,不在此限。

    3、已獲本部依其他補助規定補助者,不得依本要點重複申請補
      助。

  (二)補助基準:

    1、本要點之補助項目,依中央政府各機關單位預算執行要點、
      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本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
      要點及其他會計相關規定辦理,並核實報支。

    2、研討會申請經費項目不得編列行政管理費。

五、申請及審查:

  (一)申請期間:

    1、本部受理研討會之申請,每年二次;其申請期間分別為二月
      一日至三月三十一日受理當年七月至十二月所辦之研討會申
      請,九月一日至十月三十一日受理次年一月至六月所辦之研
      討會申請,逾期不受理。

    2、因配合政策需求,報本部專案核定通過者,不受前目申請期
      間規定之限制。

  (二)臺北市政府所屬師資培育之大學應由臺北市政府教育局核轉本部
    ,並依前款時限辦理。

  (三)審查方式:本部為審核各申請計畫,按申請補助研討領域組成專
    案小組進行審查,並依審查結果擇優給予補助經費,同一研討領
    域及類科(別)以補助一案為原則。

  (四)審查期限:以收件期限截止後三十個工作日內函復各校為原則。

  (五)審查指標:

    1、計畫之必要性。

    2、主題之相關性。

    3、內容之完整性。

    4、參與之跨校性。

    5、經費之合理性。

    6、成果之效益性。

    7、其他,例如持續性申請案件及上年度補助執行成效等。




六、計畫內容:
  各校所提計畫內容應包括計畫依據、研討目的、邀請對象與人數(配
  合師資培育多元化發展趨勢,應廣泛邀請各師資培育之大學學者專家
  、相關學校教師及教師會代表參加,並於計畫書中註明參加人數)、
  指導單位、主辦單位、承辦單位、時間與地點、研討方式與內容、預
  期效益、經費申請表(如附件一)(應分業務費、旅運費、雜支等三
  大項詳細列明,並註明申請本部補助額度及自籌金額)、承辦人員姓
  名、連絡電話、傳真電話及公告計畫網址。


七、經費請撥及核銷:
  (一)有關經費請撥、支用、核銷結報及結餘款,依本部補助及委辦經
    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規定辦理。
  (二)本補助款之補助比率,應依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辦
    法、本部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計畫型補助款處理原則等規定
    辦理。
  (三)各校應於活動結束一個月內,檢附成果報告(含論文集)、成果
    摘要表(如附件二)、收支結算表(如附件三),及全國教師在
    職進修資訊網問卷回饋表送本部核結。


八、補助成效及考核:
  (一)各師資培育之大學接受本部補助辦理之學術研討會,應與計畫書
    內容相符,有不符者,本年度及下一年度所辦理性質相同之學術
    研討會,不予補助。
  (二)各校成果報告、摘要應摘錄會議綜合座談結論,提出對未來發展
    卓越師資培用具體建議,以供後續政策實施參考,實施成效並列
    入下一年度相關經費補助參考。


九、其他注意事項:
  (一)本研討會論文集,應以書面成果報告書及光碟片各一份之方式辦
    理,光碟片內容應包括執行概況、成果摘要、檢討分享、問卷回
    饋統計及改進建議。收支結算表,以正本方式辦理。
  (二)接受本部補助之學術研討成果,應依著作權法相關規定予以保護
    ,並將論文公開於各校全球資訊網網頁及本部指定之網站供參考
    。
  (三)因故延期、改變會議內容或擬調整已核定之經費補助額度,應事
    先報本部核可後始得辦理,本部並得視調整經費之比例酌減補助
    經費額度;未事先經本部核可者,應繳回本部核定之補助經費。
  (四)師資培育之大學得研提以三年為期之學術研討會計畫,經本部邀
    集專家學者進行審查並獲核定通過者,本部逐年核撥計畫經費,
    並視該年度辦理成效及經費使用情形,補助次一期所需經費。
  (五)受補助學校收到本部核定補助之公文後,應於研討會報名前,將
    訊息登錄至全國教師在職進修中心資訊網(網址:
    http://inservice.edu.tw/),並落實教師進修登錄制度。


十、獎勵:
  辦理學術研討會績效優良之大學,由大學依權責敘奬其校長、相關承
  辦主管及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