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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教育部青年發展署大專校院推動職涯輔導補助作業要點
民國 107 年 02 月 01 日
法規內容:

一、目的

  教育部青年發展署(以下簡稱本署)為協助大專校院青年發展職涯藍圖,做好職涯規劃,鼓勵大專校院結合校內外資源,重視職涯輔導工作,提升職涯輔導效能,特訂定本要點。

二、補助對象:全國公私立大專校院(不含軍警校院及空中大學,下稱學校)。

三、申請時間:依本署公告之計畫徵件須知辦理。

四、補助類型及範圍:

(類型:學校依其特色與學生需求,得以跨校合作、校內跨單位合作、校內單一單位方式辦理等。

(範圍:

1、協助職涯輔導相關人員提升知能部分,如職涯輔導技巧、了解產業趨勢與就業環境、資源結合運用,及其他有助提升職涯輔導知能之相關規劃。

2、協助學生職涯發展部分,如自我探索、職場能力及態度的培養、職場體驗、求職技巧、開設職涯輔導課程或將職涯輔導融入系所課程,及其他有助職涯發展之相關規劃。

五、補助原則:

(符合本署公告之計畫徵件須知規定,經審查核定後得予補助。

(以部分補助為原則,但涉及創新規劃或其他因素,經本署核定後,得全額補助。

(補助額度:

1、跨校合作類,每案補助經費最高不超過新臺幣50萬元。

2、校內跨單位合作類,每案補助經費最高不超過新臺幣30萬元。

3、校內單一單位辦理類,每案補助經費最高不超過新臺幣15萬元。

(補助項目:補助業務費及雜支,不補助人事費、行政管理費、資本門及出國經費。各項經費編列基準應依「教育部補助及委辦經費編列基準表」及相關規定辦理。

(經本署核定補助經費之案件如涉及採購事項或個人資料事項,應分別依政府採購法或個人資料保護法相關規定辦理。

六、申請及審查:

(計畫申請:由學校向本署或本署指定單位送交計畫書。

(計畫審查:本署得邀集專家學者進行書面或會議審查,必要時得邀請學校簡報。有關審查期限、方式及程序,依本署公告計畫徵件須知之規定辦理。

(審查原則:

1、規劃內容是否符合協助學生職涯發展之目標。

2、連結校內外資源、強化合作之具體措施。

3、規劃內容之妥適性、具體性、創新性及預期成效。

4、計畫經費及人力配置之合理性。

5、本署核定之補助案以往執行核銷結案情形。

七、經費請撥及核銷:

(補助經費以分期撥付為原則,核定補助學校應依規定期限,備文掣據並檢附相關資料送至本署或本署指定之單位,本署檢核通過後撥付款項。

(計畫原始憑證應專冊裝訂,妥善保存及管理,本署得視實際需要,通知調閱查驗或派員抽查。

(補助剩餘款應按本署核定補助金額占核定計畫總額之比率繳回。

(有關本計畫之經費請撥、支用、核撥、結報等,除本要點已有規定者外,應依「教育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規定辦理。

八、受補助學校之義務

(接受本署補助案件之各項文宣資料、網站及場地布置,應於適當位置標明「教育部青年發展署補助」字樣。

(受補助學校應配合本署需要,參與成果發表或分享,擴大經驗交流。

(已核定補助計畫內容如有變更,應於活動前二週備函通知本署同意後,據以變更及執行。若變更活動預算規模者,應另隨函檢送「經費調整對照表」。

(本署有權將受補助案件之成果,轉為推動相關業務之運用參考。

九、督導及評核:

(本署為了解各計畫執行成效,得辦理實地訪視,受補助學校須配合並依限提報相關資料。

(評核重點:

1、活動是否依本署核定之計畫及補助內容執行。

2、辦理活動成果之相關數據。

3、結合校內外資源之運用情形。

4、活動之效益(包含滿意度與影響力)。

十、本要點如有其他未盡事宜,經費部分悉依「教育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規定辦理。其餘部分依本署公告之計畫徵件須知、相關函文及公告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