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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直轄市縣(市)政府推動學前教保工作實施要點
民國 106 年 11 月 06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 目的: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以下簡稱本署)為提升學
     前教保服務品質,使學齡前幼兒得在健康安全之環境成長,
     特訂定本要點。
 
二、 補助對象:直轄市、縣(市)政府及學術機構。
 
三、 補助項目:學前教保工作之實施內容、核定基準及支應項目
     如下表:(詳見附件)
 
 
四、 申請及審查作業:
 
(一) 申請: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及學術機構應於本署指定日
     期前,依補助基準及辦理原則,提列年度計畫及經費需求報
     本署審查;逾期提報或未能配合本署教保政策者,不予補助。
 
(二) 審查:各補助項目由本署依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及學術
     機構所提計畫及經費需求,辦理書面審查及經費核定。
 
五、經費請撥及核銷:
(一)本要點第三點除第八項及第十項外,各工作項目之補助依「中央對直
      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辦法」之規定及配合本署獲配年度預算額度年
      度,就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財力級次給予不同補助比率,補助比
      率如附表一;且補助比率將視直轄市、縣(市)政府配合本署學前教保
      政策推動情形予以增減,最高以補助百分之九十為限。
(二)本要點第三點第十項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對獎勵經費之支用應符
      合會計相關規定,於獲撥該獎勵經費後一個月內,應將該經費之運用
      計畫送本署備查。
(三)補助經費經核定後,函知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及學術機構依計畫
      內容及規定時程辦理。
(四)本要點除第三點第八項及第十項補助項目外,其餘各項補助款應納入
      地方預算。
(五)經費請撥、支用、核銷結報及結餘款,應依本署相關規定辦理。未能
      於規定辦理時間內完成核結作業者,應於規定執行完竣時間一個月
      前,備文報本署申請經費展延。
(六)本補助經費應專款專用,支應項目應明確清楚,並依核定內容執行。
 
六、 補助成效及考核:
(一) 本署應督導並瞭解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及學術機構計畫
     實際執行情況,必要時得函請直轄市、縣(市)政府及學術
     機構提送計畫辦理之相關資料或進行實地抽訪,發現問題時
     並督導改善。
(二) 各直轄市、縣(市)政府之執行成果得作為往後年度核定補
     助款之依據,執行成果欠佳者,本署得酌減該直轄市、縣(
     市)政府下一年度補助額度。
 
七、 注意事項:
(一) 本署得依預算編列情形、地方政府財政狀況,及因應天然災
     害或其他特殊需要調整補助額度。
(二) 本署得於教保目的之範圍內,無償重製及使用依本要點補助
     所產生之講義、教材或軟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