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推動實驗教育要點
民國 107 年 03 月 01 日
法規內容:

一、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以下簡稱本署)為促進各級政府發展實驗教育,並協助辦理下列實驗教育之學校或機構,特訂定本要點:

(學校(以下併稱實驗學校):

1、依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辦理公、私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型態實驗教育。

2、依公立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委託私人辦理條例委託私人辦理公立學校且實施實驗教育者。

(依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辦理機構實驗教育之實驗教育機構。

  公立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委託私人辦理條例施行前,已依地方自治條例委託私人辦理之公立實驗學校,視同前項第一款規定學校。

二、本要點補助(以下簡稱本補助)之對象如下:

(直轄市、縣(市)政府(以下簡稱地方政府)。

(實驗學校及實驗教育機構:

1、公立實驗學校。

2、私立實驗學校。

3、實驗教育機構。

(公、私立專科以上學校、非營利私法人及學術機關(構)、團體。

三、對地方政府之補助項目及基準如下:

(項目:推動實驗教育之宣導、研習、成果發表、推廣、輔導、訪視、審議及其他行政業務經費。

(基準:以本署核定經費百分之六十為原則。

四、對實驗學校及實驗教育機構之補助項目及基準如下:

(公立實驗學校:

1、項目:辦理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及委託私人辦理實驗教育所需課程研發、課程實施、教學增能研習及設備設施之經常門及資本門經費。

2、基準:每校第一年補助最高新臺幣(以下同)八十萬元,其中資本門經費不得高於百分之四十;第二年以後,每年補助最高四十萬元。

(私立實驗學校:

1、項目:辦理學校型態實驗教育所需課程研發、課程實施及教學增能研習之經常門經費,惟辦理高級中等教育階段實驗教育得另補助設備設施之資本門。

2、基準:

(高級中等教育階段:

    按每一實際就學學生五千三百元核計,並另以定額三十萬元補助學校,其中資本門經費不得高於百分之四十。

    依據本要點申請經費補助之私立高級中等學校,不得依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獎勵補助辦法、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高中優質化輔助方案經費要點、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高職優質化輔助方案經費要點及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高級中等學校適性學習社區教育資源均質化實施方案經費補助要點重複申請獎勵或補助,惟其他非屬同一性質之專案性計畫可資申請,由學校另案提出。

(國民中小學階段:

    本階段實際就學學生人數合計超過一百人者,第一年最高補助六十萬元,第二年以後每年最高補助三十萬元。

    學生人數五十一人至一百人者,第一年最高補助四十萬元,第二年以後每年最高補助二十萬元。

    學生人數五十人以下者,第一年最高補助二十萬元,第二年以後每年最高補助十萬元。

(實驗教育機構:

1、項目:辦理實驗教育相關之課程研發、課程實施、教學研習及活動所需之經常門經費。

2、基準:辦理機構實驗教育之實際就學學生人數超過一百人者,第一年補助最高四十萬元,第二年以後每年補助最高二十萬元;學生人數五十一人至一百人者,第一年補助最高二十萬元,第二年以後每年補助最高十萬元;學生人數五十人以下者,第一年補助最高十萬元,第二年以後每年補助最高五萬元。

五、對公、私立專科以上學校、非營利私法人及學術機關(構)、團體之補助項目及基準如下:

(項目:辦理實驗教育相關之課程研發、課程實施、教學研習及活動所需之經常門經費。

(基準:以本署核定經費百分之六十為限。但配合推動或與本署合作相關政策者,不在此限。

  前項補助對象與具辦理實驗教育理念及實務經驗之法人、團體、機構或學校合作者,優先予以補助。

六、第四點補助經費,應依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辦法之規定,就地方政府財力級次給予不同補助比率;屬第一級者,補助百分之八十;第二級者,補助百分之八十二;第三級者,補助比率百分之八十四。第四級者,補助比率百分之八十八;第五級者,補助比率百分之九十。

七、第三點至前點所定補助比率及金額,本署得視預算編列、天然災害或其他特殊需要,酌予調整。

八、申請本補助之程序如下:

(第三點至第五點申請對象應擬具計畫及經費需求表,地方政府所轄公、私立學校及實驗教育機構向各該政府提出,經各該政府初審彙整送本署,教育部所屬學校及其他申請對象,逕向本署提出申請。

(第三點及第四點申請對象,其申請案應於每年五月一日前提出;第五點申請對象,應於研習活動辦理二個月前提出。

(第四點申請對象,第一年獲補助之學校及實驗教育機構,於第二年起申請時,僅需檢附簡要特定教育理念,並敘明後續經費規劃項目。

(前款申請對象,依本署核定之計畫、經費額度及期限執行;申請本補助之項目,應為計畫內容所需,與計畫執行無關之設備或其他項目,不得申請;申請者應考量現有設施、設備,避免重複購置。

九、前點申請案,得由本署成立審查小組或委由專責機構、學校,依其計畫內實驗教育之特定教育理念,或委託私人辦理之必要性、合理性及可行性,進行審查。

  經前項審查通過者,由本署核定計畫及補助金額,地方政府所轄公、私立學校及實驗教育機構,由本署通知各該政府,並由各該政府通知各該學校及機構;教育部主管之學校及其他申請對象,由本署逕行通知。

十、本補助之撥款方式如下:

(地方政府:申請案經核定後,一次撥付。

(公、私立實驗學校及實驗教育機構:學校型態實驗教育之學校實驗規範經核定後,一次撥付;委託私人辦理實驗教育之學校申請案,經核定且委託私人行政契約簽訂後,一次撥付;實驗教育機構經立案許可後,一次撥付。第二年以後之經費,經核定後一次撥付。

(公、私立專科以上學校、非營利之私法人及學術機關(構)、團體:申請案經核定後,一次撥付。

十一、本補助經費之請領及核銷方式如下:

(經費撥付、核銷及結報,應依教育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及本署相關規定辦理。

(第四點之補助經費由本署撥付地方政府政府轉撥各所轄學校及實驗教育機構;教育部所屬學校由本署逕行撥付。

(本補助經費之收支、保管及運用,應設置專帳獨立處理,並依核定計畫內容執行。

(經核定後之計畫有變更或延期必要者,應事先報本署核定後,始得為之;因故未執行計畫者,應將本署補助經費全數繳回。

十二、本補助成果之報告方式如下:

(地方政府:應於計畫執行結束後二個月內,依申請程序,向本署提出成果報告。

(實驗學校及實驗教育機構:應於計畫執行結束後二個月內,依申請程序,經地方政府向本署提出成果報告。

(公、私立專科以上學校、非營利私法人及學術機關(構)、團體之補助項目:應於活動辦理結束後一個月內,向本署提出執行成果。

十三、本署得組成專案小組或委由專責機構或學校就本補助執行情形,進行評估及檢討;經本署評核為執行績效優良者,得由各級政府依權責逕予獎勵相關承辦人員。

十四、同一性質計畫以其他規定向教育部或本署申請並獲補助者,不得重複申請補助;原住民族實驗教育學校經費補助,其已另依相關規定辦理,不得同時申請經費補助。經查證重複申請屬實者,本署得撤銷補助資格,並追繳已領之補助款項。

  本要點補助經費,應專款專用;其有移作他用、違反核定之計畫、本要點或其他法令規定者,本署得撤銷補助資格,並追繳已領之補助款項。

十五、本要點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三月一日修正生效之規定,適用於一百零六學年度以後各地方政府彙報之學校。一百零五學年度各該地方政府就學校實驗計畫及實驗規範已審查通過者,仍依本要點修正生效前之規定補助,為期二年。

  前項學校於一百零七學年度依通過學校再報之相同程序提報,經審查通過者,適用本要點修正生效後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