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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藝術才能班空間設備及經費基準
民國 103 年 12 月 16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 依據:本基準依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藝術才能班設立標準(以下簡稱本
     標準)第五條規定訂定之。
 
二、 空間及設備:各類藝術才能班應具備適當之教學空間及設備,其基準
     如附件一至附件三;申請學校依本標準第五條及第六條規定提出之具
     體設班計畫,應包括各教室面積、數量及平面使用圖。

三、 經費:
(一) 學校設立藝術才能班所需經費,除由學校編列預算支應外,並得報主
     管教育行政機關編列經費補助之。
(二) 藝術才能班外聘兼任教師之鐘點費,依公立中小學兼任及代課教師鐘
     點費支給基準第三點規定辦理;其中部分經費,得由各該主管教育行
     政機關依下列數額編列預算支應,不足部分,由家長支付:
 1、國民小學:每節新臺幣二百六十元。
 2、國民中學:每節新臺幣三百六十元。
 3、高級中等學校:每節新臺幣四百元。
(三) 藝術才能班學生為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家庭成員者,其應負擔之差
     額鐘點費由教育部補助,並以代收代付方式辦理。
    前項第二款各目鐘點費數額,直轄市、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有
     更優惠之規定者,從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