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目的: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以下簡稱本署)為辦理各教育階段實
施新住民語文課程、教學支援人員增能及相關工作與活動需要,
補助直轄市教育局及各縣(市)政府新住民子女教育行政人力,
藉以解決地方推動新政策人力短缺問題。
二、補助對象:
(一)直轄市教育局及各縣(市)政府(以下簡稱各主管機關),
至多補助一名。
(二)本署新住民子女教育資源中心至多補助三名。
三、行政人力任務:
(一)協助辦理新住民子女教育重要政策與其他交辦業務。
(二)協助辦理轄內新住民子女語文課程及教學支援人員培訓與增
能相關事項。
(三)彙整轄內各教育階段新住民子女教育統計相關資料。
四、行政人力進用:
本署補助之行政人力由各主管機關依行政院暨所屬機關約僱人員
僱用辦法或直轄市、縣(市)政府相關規定辦理。
五、行政人力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進用,進用後發生者應予解僱:
(一)曾有性侵害、性騷擾或虐待學生行為,經判刑確定或通緝有
案尚未結案。
(二)行為違反相關法令,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三)其他法律規定不得擔任各該人員之情事。
六、補助基準:
每人每年最高以補助新臺幣五十五萬元為原則,(含薪資、全民
健康保險、勞工保險、年終獎金及各機關學校聘僱人員離職儲金
給與辦法規定提存之公提儲金),由本署依中央對直轄市及縣(
市)政府補助辦法之規定及配合本署獲配年度預算額度,就各直
轄市、縣(市)政府財力等級,給予不同比率之補助,第一級者
,最高補助比率為百分之八十二,第二級者,最高補助比率為百
分之八十四,第三級者,最高補助比率為百分之八十六,第四級
者,最高補助比率為百分之八十八,第五級為百分之九十。
七、補助申請方式如下:
(一)由本署以公文通知各主管機關提出申請。
(二)申請補助應檢具之計畫,由各主管機關依行政人力各項條件
擬訂;其內容應包括進用人員之資格、甄選與考核方式及其
他需求訂定之事項。
(三)應檢具實施計畫書及補助經費概算,於申請期限內(以郵戳
為憑),以正式公文向本署提出申請。
八、經費核結:
本要點補助經費應專款專用,並依教育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
報作業要點之規定辦理;獲補助各主管機關應依核定計畫分別於
當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執行完畢,並於執行完畢後一個月內辦理
核結。
九、本署得於補助執行期間,視實際需要了解各主管機機關人力辦理
業務情形,各主管機機關應配合提供各項佐證資料,以瞭解補助
成效。
十、本要點自發布後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