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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高級中等學校遴聘業界專家協同教學實施辦法
民國 105 年 01 月 19 日
立法理由:
法規內容:

第 1 條

本辦法依技術及職業教育法第十四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本辦法適用於技術型高級中等學校、普通型高級中等學校附設專業群科及
綜合型高級中等學校專門學程(以下簡稱學校)。

第 3 條

學校遴聘之業界專家,應具有業界實務工作經驗,且其專業或技術足以協
同教師擔任教學,並具有下列資格之一:
一、曾任國家級以上專業競賽選手、教練或裁判。
二、曾獲頒國家級以上專業競賽獎牌或榮譽證書。
三、取得職業訓練師甄審遴聘辦法所定副訓練師以上資格。
四、取得乙級以上或該職類最高級技術士證,並於取得證書後從事相關業
    界實務工作累計五年以上。
五、從事相關業界實務工作累計七年以上,有特殊造詣或成就,經學校行
    政程序認定其專業實務經驗符合專業實務課程所需,足堪擔任是項工
    作。
前項業界實務工作經驗,不包括於短期補習班或學校從事之教學工作。但
藝術類之業界專家於藝術類學校、幼兒園或托嬰中心之教學工作,不在此
限。
具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聘任為業界專家:
一、曾犯內亂、外患罪,經有罪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二、曾服公務,因貪污瀆職經有罪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三、曾犯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第一項所定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
四、褫奪公權尚未復權。
五、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六、經合格醫師證明有精神病尚未痊癒。
七、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侵
    害行為屬實。
八、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騷
    擾或性霸凌行為,且情節重大。
九、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他人所犯校園性侵害之證據,經有關機關查
    證屬實。
十、偽造、變造或湮滅他人所犯校園毒品危害事件之證據,經有關機關查
    證屬實。
十一、體罰或霸凌學生,造成其身心嚴重侵害。
十二、行為違反相關法令,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業界專家有前項各款規定情事之一者,學校應向學校主管機關辦理通報事
宜,聘任業界專家前,應辦理資訊蒐集及查詢;其通報、資訊蒐集、查詢
及其他相關事項,準用不適任教育人員之通報與資訊蒐集及查詢辦法之規
定。

第 4 條

業界專家參與協同教學,享有下列權利:
一、對協同教學課程或科目提供意見。
二、領取鐘點費及其他相關費用。
三、參加學校辦理之教育活動。
四、取得協同教學任教證明。
五、其他依契約約定之權利。

第 5 條

業界專家參與協同教學,負有下列義務:
一、參與學校課程規劃之相關會議。
二、協同教師編撰並執行單元教材。
三、協同教師訂定並執行學生實作評量。
四、協同教師維護學生參加課程活動之安全。
五、其他依契約約定之義務。

第 6 條

學校辦理業界專家之遴聘程序及相關權利義務事項,由學校定之。
學校與業界專家簽訂聘任契約,應載明業界專家之聘期、協助授課內容及
相關權利義務事宜。

第 7 條

學校依其群、科特色或配合產業發展需要,得遴聘業界專家協同原任課教
師進行教學;其教授之課程,以依高級中等學校實習課程實施辦法開設之
二年級、三年級實習課程為限。

第 8 條

學校開設協同教學課程前,應邀集業界專家及教師,召開課程規劃相關會
議,訂定授課重點、時數及內容。

第 9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