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依據:
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執行行政院九十年六月十三日台九十教字
第○三五七二五號函核定校園安全衛生改善計畫,特訂定本要點。
二、目的:
(一)協助高級中等以上學校推行節能減碳與改善高耗能設備,並建立完
善之能源管理與宣導機制,以強化校園節能減碳之軟硬體設備,達
成節約能源及溫室氣體減量之目標。
(二)協助高級中等以上學校改善校園環境安全衛生設施,符合國內相關
法規標準,並強化全校師生員工環境保護及安全衛生意識,建立完
善環境保護之安全衛生管理制度。
三、補助對象:
全國各公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
四、補助基準、原則、支用限制及配合事項:
(一)補助基準:
1.一般案補助:
(1)補助全國各公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汰換省電節能設備與化學
品全球調和系統(以下簡稱 GHS 管理系統)軟硬體系統,建
立完善之能源管理制度及環境安全衛生相關設備為主。
(2)每案補助以新臺幣二十萬元為原則(資本門及經常門比例各半
),並應編列配合款(至少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由本部視當年
度經費及申請狀況,調整核定案數)。
2.示範案補助:
(1)補助項目:
電力管控中心:補助各公私立大專校院有關能資源使用管理
(包括用水用電管理)所需之軟硬體設備。
GHS 管理系統:補助各公私立大專校院有關 GHS 管理系
統所需之軟硬體設備。
(2)每案補助以新臺幣八十萬元為原則(資本門及經常門比例各半
),並應編列配合款(至少百分之五十以上,由本部視當年度
經費及申請狀況,調整核定案數)。
(3)申請示範案學校均應自行編列經費,辦理一場次示範觀摩會,
與其他學校相互觀摩及交流。
(二)補助原則:
1.每校以申請一案為限。
2.曾接受其他機關補助之項目,不得申請。獲補助後經查證曾接受
其他機關補助者,學校應繳回該項補助經費,並停止下年度計畫
申請資格一次。前年度未獲本部補助或有編列配合款者,優先補
助。
3.補助內容應符合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以下簡稱勞委會)之勞工安
全衛生相關規定。
4.補助內容以改善學校環境安全衛生設施為主。
5.學校應配合補助項目,落實節能減碳及安全衛生於課程或校園活
動中,並應針對能源教育落實於課程之具體作法提出於規劃書。
6.應配合本部辦理一場成果發表會,並與其他學校相互觀摩及交流
。
(三)支用之項目限制:
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所轄學校,應依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
府補助辦法及本部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計畫型補助款處理原則
規定辦理。
(四)獲補助學校應配合事項:
學校應配合補助項目,落實永續發展及安全衛生於課程或校園活動
中,記錄改善過程(改善前、改善中、改善後),並評估改善後之
成效,據以撰寫期末報告及八百字至一千字之介紹(每項目包括三
張照片),本部擇優刊登於本部電子報,並應授權本部不限時間、
地點、次數公開播送或推廣之用。
五、申請及審查作業:
(一)申請期間:
自本部公告之日起至一月三十一日依公告之補助項目及申請計畫書
格式(如附件),備妥計畫書一式七份直接寄至本部環保小組(10
0 臺北市忠孝東路一段一七二號三樓)。郵件封面應標示「申請教
育部補助高級中等以上學校校園能資源管理及環境安全衛生計畫」
等字樣,以郵戳為憑,逾期、內容不全或不符合規定者,本部不予
受理。
(二)申請文件:
申請內容應符合本計畫之主題,編列之補助項目應具急迫性並以符
合法令規定者優先,編列時應檢附欲改善項目之照片、改善理由,
並應提列詳細規格之標準及預期改善後之效益,並對於補助項目之
後續維護規劃明確說明。計畫書內容應完整,學校應自行購置之經
常性項目不得列入,例如滅火器、緊急照明燈(因各校例皆進行每
年度消防檢查)及廢液桶等。
(三)審查方式:
由本部邀請環境安全衛生專家學者組成審查小組進行審查,必要時
得邀請學校列席報告。
(四)審查程序:
學校所提計畫書,經本部審查小組查後,獲補助之學校應依審查意
見及核定金額修正計畫書,於核定公告七日內報本部並執行。期末
審查即依修正計畫書之工作項目進行查核;執行期間本部不受理變
更計畫申請。
(五)審查原則:
1.計畫書內容應符合相關法規之規定,計畫整體規劃應具備完整性
、計畫執行能力及預期計畫執行成效。
2.大專校院所提供之計畫書內容符合下列規定者,予以優先補助:
(1)足以顯示過去對本部相關環安衛管理活動情形均能積極作為及
申請或執行本部相關計畫己確實實踐,並有具體成效。
(2)足以顯示該校環安衛工作在過去三年內已對校內及校外各單位
廣為宣導,並且校內各有關單位均積極參與。
(3)計畫需完整性及整合性高,且非申請單一項目,整合多項相關
項目為之整體性規劃。
(4)申請補助之案例,已有妥善運用之規劃足以達成具體成效,且
對於後續維護已有完善機制,足可使補助項目持續運作。
(5)申請示範性學校計畫者,應有足夠資料顯示該校過去執行相關
管理工作成果顯著,且足為全國典範。
六、經費請撥及核銷:
(一)經費編列、請撥、支用、核銷結報與餘款,應依本部補助及委辦經
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規定辦理。
(二)獲補助之學校會計事務處理:
獲補助之學校辦理採購事宜,應依政府採購法規定辦理,並受本部
之監督。
(三)成果報告:
1.獲補助之學校應於執行期限內完成計畫,於當年八月三十一日前
提出執行成果報告書(一般案一式三份,示範案一式七份)、成
果報告電子檔及本部補助經費收支結算表各一份函送至本部第二
辦公室環境保護小組(地址:臺北市忠孝東路一段一七二號三樓
)審查,於完成審查後始得辦理結案(包括經費核銷)。
2.示範案學校成果報告之審查結果,學校應依審查意見於期限內改
善完成,未於期限內改善,將扣總補助金額百分之二十五。
3.學校已與廠商完成採購作業,因故造成尚未完成安裝或工程施作
延宕等各項作業,學校應向本部辦理計劃展延,說明展延原因及
日期。未辦理展延或未於展延期限內辦理結案,學校應繳回本部
補助款及停止申請資格三年。
七、補助成效考核:
(一)本部得視需要於計畫期間辦理相關查訪計畫,獲補助之學校應予配
合。
(二)其辦理成效不彰者,必要時本部得請學校至本部說明。
(三)未依計畫執行者,應將未依計畫執行部分之補助款繳回本部及未依
規定完成經費結報、提送成果報告者及獲補助示範案學校未於期限
內辦理一場觀摩會等,將停止計畫申請資格三年。
(四)計畫執行結束後,經本部查得補助項目運作成效不彰時,得視情形
停止計畫申請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