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
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執行行政院九十年六月十三日台九十教字
第○三五七二五號函核定校園安全衛生改善計畫,特訂定本要點。
二、目的:
(一)協助高級中等以上學校推行節能減碳與改善高耗能設備,並建立完
善之能源管理與宣導機制,以強化校園節能減碳之軟硬體設備,達
成節約能源及溫室氣體減量之目標。
(二)協助高級中等以上學校改善校園環境安全衛生設施,符合國內相關
法規標準,並強化全校師生員工環境保護及安全衛生意識,建立完
善環境保護之安全衛生管理制度。
三、補助對象:
全國各公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
四、補助基準、原則、支用限制及配合事項:
(一)補助基準:
1、一般案補助:
(1)補助全國各公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汰換省電節能設備與實驗
室安全衛生軟硬體設備,建立完善之能源管理制度及環境安全
衛生相關設備。
(2)每案補助以新臺幣二十萬元為原則(資本門及經常門比例依本
部當年度公告),並應編列配合款(至少百分之二十五以上,
由本部視當年度經費及申請狀況,調整核定案數)。
2、示範案補助:
(1)補助項目:
①電力管控中心:補助各公私立大專校院有關能資源使用管理(
包括用水用電管理)所需之軟硬體設備。
②實驗室安全衛生:補助各公私立大專校院有關實驗室所需安全
衛生軟硬體設備。
(2)每案補助以新臺幣八十萬元為原則(資本門及經常門比例依本
部當年度公告),並應編列配合款(至少百分之五十以上,由
本部視當年度經費及申請狀況,調整核定案數)。
(3)申請示範案學校均應自行編列經費,辦理一場次示範觀摩會,
與其他學校相互觀摩及交流。
3、專案補助:
(1)補助項目:
①創新案:建構創新應用機制或其他精進措施。
②績優案:推動相關能資源及環境安全衛生管理規劃之獎勵。
(2)每案補助經費、項目及配合款等相關規定,依本部當年度公告
。
(二)補助原則:
1、每校以申請一案為限。
2、獲本要點之補助者,下年度不得再申請本要點之補助。
3、曾接受其他機關補助之項目,不得申請。獲補助後經查證曾接受
其他機關補助者,學校應繳回該項補助經費,下年度不得提出計
畫申請。
4、補助內容應符合勞動部之職業安全衛生相關規定。
5、補助內容為改善學校環境安全衛生設施。
6、學校應配合補助項目,落實節能減碳及安全衛生於課程或校園活
動中,並應於規劃書載明針對能源教育落實於課程之具體作法。
7、應配合本部辦理一場成果發表會,並與其他學校相互觀摩及交流
。
(三)支用之項目限制:直轄市、縣(市)政府主管之學校,應依中央對
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辦法及本部與所屬機關(構)對直轄市
及縣(市)政府計畫型補助款處理原則規定辦理。
(四)獲補助學校應配合事項:學校應配合補助項目,落實永續發展及安
全衛生於課程或校園活動中,記錄改善過程(包括改善前、改善中
、改善後),並評估改善後之成效,據以撰寫期末報告及八百字至
一千字之介紹(每項目包括三張照片),並應授權本部及其所屬機
關(構)在教育事務利用範圍內,得以無償重製、改作、散布、公
開傳輸及以其他符合教育推廣目的之利用,並配合本部政策辦理相
關推廣活動;本部擇優刊登於本部電子報。
(五)對直轄市、縣(市)政府主管之學校之補助款,依中央對直轄市及
縣(市)政府補助辦法規定,直轄市、縣(市)政府財力分級屬第
一級者,本部最高補助比率以不超過核定計畫金額之百分之七十七
為原則;屬第二級者,以不超過核定計畫金額之百分之八十為原則
;屬第三級者,以不超過核定計畫金額之百分之八十四為原則;屬
第四級者,以不超過核定計畫金額之百分之八十七為原則;第五級
者,不得超過核定計畫金額之百分之九十。
五、申請及審查作業:
(一)申請:依本部公告計畫徵求之內容、作業程序及申請文件(包括計
畫申請書所需份數及形式)辦理,並於計畫徵求公告指定期限內送
交計畫申請書至指定地點。
(二)申請文件:申請內容應符合能資源管理及環境安全衛生之主題,編
列之補助項目應具急迫性並以符合法令規定者優先,編列時應檢附
欲改善項目之照片、改善理由,並應提列詳細規格之標準及預期改
善後之效益,並對於補助項目之後續維護規劃明確說明。計畫書內
容應完整,學校應自行購置之經常性項目不得列入,例如滅火器、
緊急照明燈及廢液桶等。
(三)審查方式:由本部邀請環境安全衛生專家學者組成審查小組進行審
查,必要時得邀請學校列席報告。
(四)審查程序:學校所提計畫書,經本部審查小組審查後,獲補助之學
校應依審查意見及核定金額修正計畫書,於核定公告十四日內備文
檢附領據及修正後計畫書報本部辦理請款作業。期末審查,依修正
計畫書之工作項目進行查核。
(五)審查原則:
1、計畫書內容應符合相關法規之規定,計畫整體規劃應具備完整性
、計畫執行能力及預期計畫執行成效。
2、大專校院所提供之計畫書內容符合下列規定者,予以優先補助:
(1)足以顯示過去對本部相關環境安全衛生管理活動情形均能積極
作為及申請或執行本部相關計畫已確實實踐,並有具體成效。
(2)足以顯示該校環境安全衛生工作在過去三年內已對校內及校外
各單位廣為宣導,並且校內各有關單位均積極參與。
(3)計畫需完整性及整合性高,且非申請單一項目,為整合多項相
關項目之整體性規劃。
(4)申請補助之案例,已有妥善運用之規劃,足以達成具體成效,
且對於後續維護已有完善機制,足可使補助項目持續運作。
(5)申請示範案學校計畫,應有足夠資料顯示該校過去執行相關管
理工作成果顯著,且足為全國典範。
六、經費請撥及核銷:
(一)經費編列、請撥、支用、核銷結報與餘款,應依教育部補(捐)助
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規定辦理。
(二)獲補助之學校會計事務處理:獲補助之學校辦理採購事宜,應依政
府採購法規定辦理,並受本部之監督。
(三)成果報告:
1、獲補助之學校應於規定期限內完成計畫,函送執行成果報告書至
本部審查,於完成審查後始得辦理結案(包括經費核銷)。
2、示範案學校成果報告之審查結果,學校應依審查意見於規定期限
內改善完成;未於規定期限內改善完成者,扣總補助金額百分之
二十五。
3、學校已與廠商完成採購作業者,因故致未完成安裝設備或工程施
作等各項作業延宕,應向本部辦理計畫展延,說明展延原因及日
期;未辦理展延或未於展延期限內辦理結案者,應繳回本部補助
款及三年內不得提出計畫申請。
七、補助成效考核:
(一)本部得視需要於計畫期間辦理相關查訪計畫,獲補助之學校應予配
合。
(二)其辦理成效不彰者,必要時本部得請學校至本部說明。
(三)未依計畫執行者,應將未依計畫執行部分之補助款繳回本部及未依
規定完成經費結報、提送成果報告者及獲補助示範案學校未於期限
內辦理一場觀摩會等,將停止計畫申請資格三年。
(四)計畫執行結束後,經本部查得補助項目運作成效不彰時,得視情形
停止計畫申請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