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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教育部補助區域產學合作中心作業要點
民國 98 年 12 月 31 日
法規內容:

一、目的:

            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加速技專校院研發成果產業化,及藉由產學合作反饋教學,發揮技專校院務實致用特色,補助學校設置區域產學合作中心,由中心學校結合夥伴學校共同建置產學合作平台,引導學校師生擴散研發成果及服務能量,提供企業研發創新、經營管理、人才培育、智財管理與產品推廣等輔導及服務,特訂定本要點。

二、補助對象:

           經本部評選成立之六所區域產學合作中心。

三、區域產學合作中心之任務及功能:

() 協助夥伴學校推動產學合作,帶動校際間觀摩學習與分享,營造親產學環境,提升產學能量。

() 協助整合夥伴學校研發團隊進行跨校或跨領域合作。

() 協助夥伴學校與企業合作爭取政府產學研發資源。

四、運作機制:

           各區域產學合作中心應納入下列中心學校組織規程之正式編制單位,並規劃建立永續經營機制:

() 推動工作小組:為推動區域產學業務,中心學校應設置主任一人(區域產學合作中心主任)及專案經理、助理若干人,組成推動工作小組負責執行相關業務。

() 指導委員會:中心學校成立指導委員會,由夥伴學校校長擔任委員,中心學校校長擔任召集人,每年度至少召開一次策略會議,並視需要邀請業界專家參與。

() 執行委員會:中心學校成立執行委員會,由夥伴學校研發主管擔任委員,中心學校副校長或研發主管擔任召集人,每年度至少召開二次執行檢討及規劃會議,並視需要邀請業界專家參與。

五、計畫申請:

           經本部評選成立之區域產學合作中心之中心學校可結合其他機關、夥伴學校及產企業界等資源,於每年十一月三十日前(或依本部函示規定時程)提出申請,計畫書內容應包括:

() 計畫摘要。

() 特性分析:

1、 區域夥伴學校範圍、優缺點(SWOT)分析及區域產業特性分析。

2、 協助區域夥伴學校建置親產學環境之策略與規劃。

3、 協助區域夥伴學校(包括各技術研發中心及聯合技術發展中心)整合產學合作資源及成果推廣等機制。

4、 其他有助於區域產業及夥伴學校產學績效之規劃。

() 作業時程及重要查核點。

() 預期成果。

() 中心永續發展規劃。

六、審核及管考程序:

() 考核方式:由本部組成審核小組,以期中、期末報告會議審查或年度實地訪視考核、複審、決審方式辦理。審核過程中得邀請學校列席說明。

() 本部得不定期實地訪查區域產學合作中心運作狀況。

() 中心學校應配合本部依時提出成果報告,考核結果作為後續年度補助及補助額度之參據;成效不彰者,除停止補助外,不列入本部之區域產學合作中心,並將財產清點移撥下一中心學校。

七、補助基準:

() 補助經費之項目:

1、 資本門:經本部審查執行成效後補助之。

2、 經常門:補助中心運作所需之人事費、業務費及雜支。其中人事費應包括專案經理,其薪資得比照經濟部中小企業處育成中心之基準;得視業務需要聘助理若干名,其薪資依相關規定核給。另各中心得視業務需要,編列出國參訪費用。但其額度不得超過本部核定當年度中心總經費百分之十。

() 本案屬部分補助,中心學校應編列本部核定補助經費之百分之二十五以上之經費為學校配合款,作為推動本案學校應投注之經費,並逐年提高配合款比例,以達自給自足為目標。

() 當年度實際通過補助金額由審查會議決定之。

() 補助經費各用途別科目之編列及支給基準、結餘款應依本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中央政府各機關執行單位預算有關用途別科目應行注意事項及相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