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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教育部補助大專校院學生參與國際組織及活動實施要點
民國 98 年 01 月 06 日
法規內容:





一、目的:

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鼓勵國內大專校院學生參與各類國際組織活動,培養
學生對國際事務之參與感及責任感,增進學生對國際交流之瞭解及認識,並磨
練學生專業知識及能力,同時提升我國際形象及能見度,特訂定本要點。







二、補助對象:

公立及已立案之私立大專校院(以下簡稱各校)學生。





三、補助範圍:

(一)各校學生參與國際性組織辦理之活動或研討會,並經列名於活動或研討

   會議程。

(二)其他經本部認定屬於國際組織相關之各項活動。





四、補助原則:

(一)視活動規模、預期效益及本部預算情形等核定補助金額,採部分補助,

   並以不超過活動總經費百分之六十為原則。

(二)同一會計年度內,同一受補助對象申請性質相同案件,以補助一次為限。

(三)同一案件,不得再依本部其他規定,重複申請同案之補助。

(四)參與大陸、香港或澳門地區之國際組織活動或藝能展演,以由國際組織

   主辦者為限。





五、申請作業:

(一)申請本補助之學生應於參加活動一個月前(應於同一會計年度內)檢

   附活動計畫書(如附件一)、經費概算表(如附件二)及相關資料,由其就讀

   學校備函向本部提出申請。但備有邀請函者得於活動舉辦前提出申請, 

   不受一個月前申請之限制。

(二)前款活動計畫書應包括活動名稱、目的、內容、時間、地點、主(協)辦

   單位、參加對象及人數、向本部申請補助金額、向國內外其他單位申請

   補助金額及預期成果等。





六、審查程序:

由本部組成審查小組進行審查,必要時得送請專家學者審查。










七、經費請撥及核銷:

經費之請撥、支用及核銷應依本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規定辦理
,並於活動結束後一個月內檢附成果報告(如附件三)、經費收支結算表(如附
件四)及相關資料送本部核結。







八、經核定補助之活動計畫,非經本部同意,不得任意變更;因故取

    消計畫,應備文說明,並於同一會計年度內繳回補助款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