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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教育部補助大專校院學生參與國際志工服務要點
民國 95 年 12 月 22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目的
    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鼓勵國內大專校院學生參與國際志工服務
    ,培養學生對國際社會人文關懷之使命感、責任感,拓展國際視野履
    行世界公民之義務,磨練學生所學專業知識與技術能力,並藉以增進
    臺灣與其他國家人民間相互瞭解及交流,特訂定本要點。


二、補助對象:
    國內各公私立大專校院(以下簡稱各校)。


三、國際志工服務項目:
    有關教育輔導、社區營造、醫療衛生、生態保育、人道關懷與救援、
    協助第三世界友邦國家提升技能服務及其他國際志願服務等項目。


四、補助原則:
(一)依各志工計畫之完整性、可行性、活動安全性及延續性,經本部審
      查後,給予部分經費補助。
(二)補助項目:以往返機票、保險費、服務當地交通費、成果報告與發
      表相關經費及行前講習費為限;不足部分由各校自籌經費辦理。
(三)服務項目納入學校正式課程並給予學分者,本部列為優先補助對象
      。
(四)為利服務地點之選擇,各校得視需要申請行前考察經費,並以補助
      一人國外差旅費(機票費及生活費)為限。


五、申請時間:每年一月一日起至三月三十一日止。但於寒假期間辦理者
    ,應於出發二個月前提出申請。


六、申請流程:
(一)申請單位應擬訂該校國際志工服務隊計畫書,並備妥申請表格,向
      本部提出申請,相關文件如下:
      1.申請表:格式如附件一至附件三。
      2.服務計畫書內容包括緣起、服務目的、前往服務國家或地區、服
        務時間及項目、實施方式(含評估服務需求、學生國際志工之招
        募、訓練計畫)、預期成果及經費預算表等。
(二)申請補助金額未達新臺幣十萬元者,由本部國際文教處視活動性質
      及預期效益,循行政程序簽陳核定。
(三)申請補助金額達新臺幣十萬元以上者,由本部組成審查小組,採集
      中方式審查,依審查結果簽陳核定,並視年度預算酌予補助,審查
      結果於五月三十一日前函復。


七、審查原則:
(一)計畫符合國際社區、組織或機構之需求,服務內涵具有意義性。
(二)計畫具可執行性,包括資源整合能力、計畫流程及活動安全性評估
      。
(三)計畫有延續性、發展性、推廣性及影響力,並能與國際組織聯結,
      有助提昇臺灣大專校院學生國際視野及能見度。


八、經費請撥及核銷:
    經本部核定補助者,應於核定補助後一個月內,檢送領據報本部辦理
    撥款,領據應由會計、出納及機關負責人簽章,並於國際志工服務計
    畫結束後一個月內將經費收支結算(如附件四)、參與隊員名冊及活
    動成果報告(含建議及數位照片)函送本部。


九、受補助者之義務及成效考核:
(一)受補助之各校應配合參加本部之服務經驗分享記者會、提出書面心
      得報告及本計畫後續活動之推展。
(二)活動內容設計應注意安全性,申請者並應自行辦妥旅遊平安保險。
(三)國際志工海外服務情形,由服務地區之我國駐外館處實地訪視,並
      將評估意見送本部參處。
(四)受補助之各校與服務地區學校或機構,進行後續學術文教交流合作
      計畫者,應提供本部詳細內容供參考。


十、注意事項
(一)受補助之各校行前應先知會服務地區之我國駐外館處並保持聯絡。
(二)受補助之各校應安排本專案活動相關之行前講習至少一天,並要求
      組隊學生參加。
(三)受補助之各校應確實按計畫書執行,如因故變更計畫,應事先報經
      本部同意。如因故取消計畫,應備文說明並繳回補助款項。
(四)活動各式文宣或相關活動手冊等文件應將本部列為指導單位,本部
      未核定補助前,對外不得擅自使用本部名義,違反者二年內不得申
      請本補助。
(五)受補助之各校應以公開方式徵選學生組隊。
(六)參加組隊之學生應修習國際人文關懷或服務相關課程(如國際衛生
      、人道援助等)或具有國內外志工服務之經驗。
(七)參加組隊未滿二十歲之學生應先徵得家長同意,並應檢附家長同意
      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