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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教育部補助改善無障礙校園環境原則
民國 97 年 10 月 27 日
法規內容:
一、目的:
    為執行特殊教育法第二十四條之規定,促使各級學校規劃學校整體環
    境,訂定分年逐步改善校園無障礙環境計畫,由教育部 (以下簡稱本
    部) 部分補助所需經費,協助加速改善無障礙校園環境,特訂定本原
    則。


二、補助對象:
(一)大專校院、國立及臺灣省私立高中職(含國立特殊教育學校)、國
      立大學附設實驗國民小學。
(二)直轄市、縣(市)政府。


三、補助原則:
(一)本項補助經費為資本門,應支用於改善無障礙建築設施及設備(包
      括設計及監造費用、裝設無障礙電梯等)。但興建中之建築設施不
      列入本案之補助範圍。
(二)大專校院購置無障礙交通車,應先備妥相關說明資料,經本部初審
      原則通過,由本部轉請行政院核定後,方得列入本案進行補助額度
      審查。
(三)最高補助比率規定如下:
      1.對直轄市、縣(市)政府最高補助比率為總補助額度百分之五十
        。
      2.對大專校院、國立及臺灣省私立高中職(含國立特殊教育學校)
        最高補助比率以總補助額度百分之七十為原則。但對國立高中職
        及特殊教育學校得為全額補助。
(四)補助每校經費不得超過新臺幣(以下同)二百萬元;補助每一直轄
      市、縣(市)政府經費不得超過二千萬元。
(五)直轄市、縣(市)政府拒絕或拖延推動本部重大政策,經本部以公
      文書勸導限期改善,仍未於規定期限內改善者,下一年度之補助比
      率,依第三款第一目規定之核定比率減低百分之二十。


四、申請及審查作業
(一)本部推動校園無障礙環境專案小組(以下簡稱無障礙專案小組)於
      九月三十日前議定本補助案之下年度申請補助作業說明函發相關單
      位。
(二)各級學校及幼稚園,應依申請補助作業說明於規定時程內(十一月
      三十日前),備妥相關資料向下列機關提出申請。
      1.各大專校院,應向本部提出申請。
      2.本部中部辦公室所屬公私立高中職及特殊教育學校,應向本部中
        部辦公室提出申請。
      3.直轄市、縣(市)政府所屬高中職(含特殊教育學校)、國民中
        小學及幼稚園,應向各該直轄市、縣(市)政府提出申請。
      4.本部所屬國立大學附設實驗國民小學,應向本部國教司提出申請
        。
(三)申請案應備下列資料一式三份:
      1.改善無障礙校園環境整體計畫及下年度計畫。
      2.申請補助作業說明規定應提報之資料。
(四)本部應於十二月三十一日前,請相關學者專家(含無障礙專案小組
      成員)完成書面初審,並由無障礙專案小組透過會議複審方式,議
      決補助額度。


五、經費請撥與核銷
 (一) 依「教育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規定辦理。
 (二) 直轄市、縣 (市) 政府及受補助之大專校院應依本部核定補助額度
      ,修正當年度改善計畫後,連同領據報本部請款。
 (三) 直轄市、縣 (市) 政府及受補助之大專校院應提報成果報告、本部
      收支結算表及申請補助作業說明規定之其他相關資料,於補助當年
      十二月二十日前辦理結案。


六、補助成效考核
    由無障礙專案小組檢視各受補助學校及幼稚園之成果報告後,擇定部
    分學校及幼稚園並做實地檢視,以檢核執行成效,並作為爾後調整補
    助之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