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制定華語文能力測驗發展策略及執行方針
,特設「教育部華語文能力測驗諮詢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並
訂定本要點。
二、本小組任務如下:
〈一〉協助本部策劃華語文能力測驗政策及改革,並提供諮詢。
〈二〉督導華語文能力測驗工作之規劃與執行事宜。
〈三〉審議華語文能力測驗之年度工作計畫及重要事項。
〈四〉審議其他本部委請辦理華語文能力測驗試務之教育學術機構辦理之
事項。
三、本小組置委員十一人至十五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本部部長指派
主管業務次長兼任;本部國際文教處處長為當然委員,其餘委員由本
部部長就大學學術或行政主管、華語文教學領域及語文測驗專家學者
,以及大學附設華語文中心主任聘兼之。
四、本小組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之。但代表機關或團體出任者,應
隨其本職進退。
五、本小組委員出缺時,應予補聘,其任期至原委員任期屆滿之日為止。
六、本小組每年至少召開會議二次,由召集人擔任主席,必要時得召開臨
時會議,每次會議得視實際需要邀請學者專家列席提供諮詢。
七、本小組委員均為無給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