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依據:
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執行勞工安全衛生法規定,並加強推廣及
落實實驗場所安全衛生知能,特訂定本要點。
二、目的:
本部為推廣大專校院開設安全衛生課程,讓毋須進入實驗(實習)場
所學習之學生有認識及學習安全衛生之機會,期透過補助鼓勵大專校
院教師提出安全衛生通識課程開課計畫。另針對需進入實驗(實習)
場所之學生開設教育訓練,以符合法規規定,並加強落實安全衛生知
能及應變能力。
三、補助對象:
全國各公私立大專校院(以下簡稱開課學校)。
四、補助原則及基準:
(一)申請通識課程與教育訓練者,應分開撰寫計畫書與經費表,並於計
畫申請書註明申請類別與期程,其提出之開課計畫應為開課學校認
可之通識課程(包括共同科目之課程)及教育訓練。
(二)安全衛生通識課程補助原則
1.開課學校於計畫期間內應開設安全衛生通識教育課程至少一學期
,課程名稱建議包括「安全」、「衛生」等相關字眼或類似名稱
。
2.課程大綱及教材內容:
(1)開課學校應檢附計畫書,並表列學期內開設之課程大綱(或授
課議題)及授課教師。
(2)授課內容及教材等相關資料得參考或引用本部所提供之已開發
教材(本部安全衛生教育網,附件 A)。如有新增議題應檢附
課程大綱於計畫書;如有規劃非理工農醫領域之安全衛生通識
議題者,應詳細說明其創意及特殊規劃之構想。
3.開課學校教師除期中考、期末考外,應親自教學之課程時間為參
與本計畫第一年者至少五週,第二年者至少七週,第三年者至少
九週,其餘課程得聘請專家學者以演講方式為之。
4.為因應離島及花東地區大專校院安全衛生教育相關教師不足,得
由該校推薦專任教師一人或二人,以有意願之自然科教師優先。
由本部專案規劃補助該校教師參與研習,並優先補助通識課程。
(附件 B,離島及偏遠地區大專校院列表)
(三)安全衛生通識課程補助基準:
申請人所提課程設計具體可行,經審查通過,本部將予以補助。補
助項目依中央政府各機關單位預算執行要點之規定編列,補助教學
相關費用上限為新臺幣五萬元,其補助項目及編列基準如下:
1.人事費:補助專、兼任行政助理費之支出。
2.業務費:補助編製教學教材及開設通識課程所需之費用或講師費
(於計畫書內容中詳細說明,並列出估價基準)。
(四)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補助原則及基準:
1.補助經費限於經常性支出(不包括資本門),如講師鐘點費、研
習手冊印製、材料費、租車費、國內差旅費及其他辦理活動所需
之費用擇項補助,獎品、紀念品及制服不予補助。
2.採部分補助為原則,除特殊原因經本部同意者外,不得變更為全
額補助,且不得以部分補助變更為全額補助為由要求增列經費。
3.單一學校之校內相關活動,不屬於本補助範疇。
4.需於辦理每場次八小時以上安全衛生教育訓練,依場次、天數、
參加人數之規模等,最高以補助新臺幣二十五萬元為限。
5.開課學校應於教育訓練辦理前一個月函知本部,本部將公告於本
部環保小組網站,並於教育訓練辦理完成後二個月內,由開課學
校頒發研習時數證明予參與學員,以為證明。
(五)補助對象若為各地方政府所屬學校應依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
府補助辦法及本部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計畫型補助款處理原則
規定辦理。
五、申請及審查作業:
(一)申請作業:
1.開課學校應於當年度一月三十一日前,提出申請計畫書一式七份
(包括電子檔一份),並註明申請類別及學期(附件 C),寄至
本部環保小組(100 台北市忠孝東路一段一七二號三樓)。郵件
封面應標示「申請教育部補助大專校院安全衛生通識課程及教育
訓練作業要點」等字樣,以郵戳為憑,逾期、內容不全或不符合
規定者,本部不予受理。
2.每校每學年度以申請一件通識課程及教育訓練為限。但學生人數
超過一萬人之學校,得於當學年申請二件通識課程,並不受開課
學期限制。
3.申請內容應符合本計畫之主題,編列項目應適合課程之使用並符
合法令規定,且計畫書內容應力求完整。
4.申請計畫書內容:
計畫書內容應包括下列項目,總頁數不得超過四十頁,雙面印製
且不需膠裝,並以長尾夾固定之。封面除計畫名稱及申請人姓名
外,應註明計畫申請人之學校系別、連絡電話、傳真、地址與
e-mail,以利連繫:
(1)計畫申請表及經費申請表(如附件 C、D )。
(2)計畫摘要(限七百字,獨立一頁)。
(3)課程大綱:(均需加註授課教師姓名)
課程名稱、預定授課對象及預估修課學生人數。
課程大綱說明及其與安全衛生教育核心精神之關連性。
申請通識課程者需檢附預定每週教學進度、內容、學生學習
評量方式、評分基準及預期成效。
申請教育訓練課程者,計畫書應包括計畫名稱、主辦單位、
辦理時間、辦理地點、對象與人數、目標或活動宗旨、活動
內容(包括辦理方式、活動流程)、預期成果、經費總額、
申請補助項目及額度、聯絡人、聯絡電話、傳真及聯絡地址
等相關文件。
(4)各計畫於申請時,應仔細規劃。經本部審查通過後,未開課或
未按計畫內容及相關規定辦理者,應繳回該項補助經費,並停
止計畫申請資格一次。
(二)審查作業:
1.計畫書審核由本部邀請相關專家學者組成審查小組進行審查。獲
核定補助之開課教師應依審查意見及核定經費執行之。期末審查
依修正計畫書之工作項目進行查核,計畫執行期間不得申請變更
。
2.計畫書審核原則:
計畫整體規劃應具可達預期計畫執行成效之完整性。計畫書審核
重點表列如下:
(1)是否曾開設相關課程(必修、選修、通識)?(應提供開設時
段、課程大綱及修課人數等相關資料)
(2)是否具有安全衛生相關證照?(應依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規定提
供相關資料)。
(3)相關教育訓練參與情形。(應提供校內教育訓練記錄及參與各
部會等相關研討會資料。)
(4)計畫書內容合理性(課程及教材編排)。
(5)開課學校教師自行授課週數符合計畫需求。
(6)課程議題教材有突破傳統教學者,應詳細說明其創意及特殊規
劃之構想。
(7)經費編列合理性。
六、經費請撥及核銷:
申請案獲補助後,有關經費請撥、支用、核銷結報與結餘款應依本部
補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規定辦理,並依核定之計畫執行。
七、成效考核:
(一)核准補助之各校應於執行期限內完成計畫,並於計畫完成後一個月
內提出成果報告(應包含課程大綱、學生人數、科系、出席狀況、
評量成績及成效考核(得使用附件 E、F 問卷等基礎資料。)一式
七份及電子檔一份送本部。計畫執行成效將作為本部審核下年度計
畫是否續予補助之參考。
(二)本部得視需要於計畫期間辦理相關查訪或評鑑計畫,受補助學校應
予配合。
(三)本部得就獲補助計畫執行成果,要求各獲補助之開課學校無條件參
加由本部辦理之相關學術及推廣教育活動,並依「創用 CC 授權條
款」(Creative Commons Licenses ),同意本部有權使用成果中
之文字、照片、圖面及其他相關資料,作為公開宣傳之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