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目的:
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協助各師資培育之大學加強推動地方教育
輔導,以提升師資培育及地方教育品質,並落實師資培育法第十五條
第二項及其施行細則第九條第二項規定,特訂定本要點。
二、補助對象:
(一) 師範大學:指國立臺灣師範大學、國立彰化師範大學及國立高雄師
範大學。
(二) 教育大學及師範學院轉型之大學:指國立臺北教育大學、國立新竹
教育大學、國立臺中教育大學、國立嘉義大學、國立臺南大學、國
立屏東教育大學、國立臺東大學、國立東華大學及臺北市立教育大
學。
(三) 除前二款外,近六年師資培育中心評鑑或師資培育評鑑獲一等之師
資培育之大學。
三、辦理地方教育輔導工作實施項目、範圍、方式及相關配合單位如附表
,師資培育之大學應依所列項目,落實地方教育輔導工作。
四、補助原則及項目:
(一) 補助原則:
1、第二點各款所定師資培育之大學,應依其教育專業及本身特色
邀集鄰近師資培育之大學、主管教育行政機關、高級中等以下學校
、幼稚園及教師進修機構共同會商,依學程類別規劃地方教育輔導
工作實施計畫(格式如附件一)、辦理地方教育輔導活動規劃一覽
表(附件一之一)及本部補助地方教育輔導項目經費申請表(附件
二)。
2、第二點各款所定師資培育之大學,應以正式行文方式邀集前目
所定相關學校、機關(構)召開會議或徵詢其意見,據以研商規劃
區域輔導活動及擬訂教師所需之進修計畫。
3、本要點採部分補助,直轄市政府主管學校依中央對直轄市及縣
(市)政府補助辦法規定明列配合款,餘各校配合款為本部補助金
額之三分之一。
4、本部應就計畫內容充實度、資源符應性及與鄰近師資培育之大
學、直轄市、縣(市)政府、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幼稚園及教師進
修機構合作程度等事項進行審查。
5、針對偏遠、離島、原住民及提報公費生之地區學校從事地方教
育輔導工作者,得予以優先補助。
6、審查結果及補助額度如下:
(1) 評定為一等者,補助計畫金額三分之二。但設有地方
教育輔導功能專責單位者,得全額補助申請金額。
(2) 評定為二等者,補助計畫金額二分之一。
(3) 評定為三等者,補助計畫金額三分之一。
(4) 未辦理到校實地輔導及評分未滿七十分者,不予補助。
(二) 補助項目:依本部補助及委辦經費編列基準表及會計相關規定辦理。
五、申請及審查作業:
(一)申請作業:各師資培育之大學應邀集相關單位召開地方教育輔導實
施計畫會議,並於每年一月三十一日前檢具地方教育輔導實施計畫
書、辦理地方教育輔導活動規劃一覽表及本部補助地方教育輔導項
目經費申請表向本部申請,逾期不予受理。
(二)申請文件:地方教育輔導實施計畫書:內容應包括計畫依據、目的
、執行單位(如為近六年教育學程評鑑曾獲優等以上、師資培育中
心評鑑獲一等之師資培育之大學,應註明年度及學程類別)、計畫
期程、輔導主題、工作項目、辦理方式、輔導人員、參加對象、人
數、辦理地方教育輔導活動規劃內容及活動一覽表,支援事項及單
位、預期效益、經費申請表(包括自籌款)、聯絡人姓名、電話、
傳真電話及承辦單位網址等。
(三)審查作業:由本部依各師資培育之大學擬定之地方教育輔導工作實
施計畫、地方教育輔導活動規劃情形、經費申請表等資料,依補助
原則審查,核定地方教育輔導補助經費額度。
六、經費請撥、核銷(結)及注意事項:
(一) 請撥:受補助者應於本部核定函送達十四日內,依其核定內容,備
文掣據向本部請款。
(二) 核結:依本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規定辦理,並檢附
辦理成效彙整表(附件三)、成果報告(格式以光碟片製作,內容
包括執行概況、成果摘要(包括活動照片剪影)、檢討分享、問卷
回饋統計及改進建議等),併同本部補助委辦經費收支結算表(附
件四)向本部辦理核結。
(三) 注意事項:
1、經費請撥、支用、核結應依本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
要點規定辦理。
2、各校規劃活動結餘款,實施校務基金學校得納入校務基金,非
屬校務基金學校應按補助比率繳回;如有未辦理事項之經費,
一律繳回。
七、補助成效考核:
(一)受補助者於依本要點所定之實施項目執行完畢後,應填送辦理成效
彙整表及成果報告送本部核結,其實施成效作為下年度補助經費之
參考。
(二)地方教育輔導活動所研發各項典範教學示例及教材教法,應依著作
權法相關規定,充分保護智慧財產權,並製成論文集或輔導手冊,
以光碟多媒體妥善保存,以利推廣及運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