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教育部 (以下簡稱本部) 為鼓勵國內各公私立大專校院邀請外國文教
人士來臺短期訪問,並進行學術演講,或擔任研討會、研習會之主講
,或提供技術指導,以增進瞭解,促進學術合作關係,特訂定本要點
。
二、補助對象為國內各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大專校院 (以下簡稱學校) 。
三、本要點所稱外國文教人士,指不具國籍法第二條所稱中華民國國籍,
且非大陸、港澳人士,並具下列資格之一者:
(一)本部年度專案補助之外國文教人士。
(二)學校自行邀請之重要或具發展潛力之友我外國文教人士。
四、學校申請補助時,應於預定邀訪日期二個月前備函檢附下列資料報本
部審查,逾期不予受理:
(一)邀訪外賓申請表(如附件)。
(二)經費申請表(如附件)。
(三)其他有助審查之資料。
五、本部審查後,依其效益及均衡原則補助全部或部分經費。
辦理接待第三點第一款之人士而申請補助者,本部補助經費如下:
(一) 外賓本人來臺往返最直接航線商務艙機票一張。
(二) 在臺每日生活補助費新臺幣一萬元為原則 (含食宿、交通、接待雜
支費用等) ,最多以七日為限。
辦理接待第三點第二款之人士而申請補助者,本部補助經費如下:
(一) 外賓本人來臺往返最直接航線經濟艙機票一張。
(二) 在臺每日生活補助費新臺幣四千元,最多以七日為限。
六、經本部審查核准後,費用由各申請單位先行墊支,於事後十五日內(
同一會計年度)檢附預領收據(機票款及在臺生活補助費二項總計)
、機票存根影本(外賓應在影本上簽名,票款按銀行匯率折算為新臺
幣)及收支結算表,註明核准文號,並檢附執行成果報告(格式如附
表),備函送本部辦理核撥歸墊事宜。經費執行及報結應依本部補助
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規定辦理;未依規定辦理者,不予核撥
。
七、同一申請案件已獲其他政府機關或相關單位補助者,本部不再補助;
已核准補助者,應予撤銷。
八、重要文教組織經本部核定邀訪者,得比照本要點之規定申請補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