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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國立科學工藝博物館蒐藏品借入與貸出作業規定
民國 97 年 10 月 16 日
法規內容:
一、國立科學工藝博物館 (以下簡稱本館) 為辦理蒐藏品借入與貸出 (借
    入與貸出以下簡稱:「借貸」) ,依據「國立科學工藝博物館蒐藏政
    策」第捌條訂定本規定。


二、本規定之專有名詞定義如下:
 (一) 「借入」指本館基於館務發展或研究之需要,向館外借入文物
 (二) 「貸出」指本館蒐藏研究組接受館內外單位申請,將蒐藏品由蒐藏
      庫貸出。
 (三) 借入品:本館由館外借入之文物。
 (四) 貸出品:本館由蒐藏庫借出之蒐藏品。


三、本館基於下列事項之需要,得辦理蒐藏品借貸:
 (一) 展示。
 (二) 教育。
 (三) 研究。
 (四) 其他事項。


四、借入蒐藏品應依下列程序辦理:
 (一) 館內許可:申請人應先洽詢蒐藏研究組確定貸出之可能性,或徵得
      文物所有單位之貸出意願與相關貸出條件後,說明借入需求之原由
      並,檢附「借入品清冊」及雙方協議文件 (草約) ,以簽呈方式具
      體說明辦理文物借入,會簽蒐藏研究組後,由館長核定。
 (二) 向貸出單位辦理借入手續:借入許可核定後,申請人始得向貸出單
      位提出申請,申請人應先行取得借入品狀況報告。
 (三) 辦理保險:依借入品估價或貸出單位提供之保險值辦理保險,保險
      費用由本館申請單位負擔。
 (四) 起運前狀況紀錄:本館蒐藏研究組應會同借入單位及貸出單位,進
      行借入品裝箱前狀況報告書製作。借入品裝箱後,應加封條,並經
      借入與貸出單位於封條上簽認。
 (五) 點交入庫:貸出單位會同本館申請單位與蒐藏研究組點交,數量、
      狀況皆無誤後入庫。如為借展品,則可先清點箱體及封條完好,及
      箱體數量無誤後,直接入庫保管,至佈展時再提出至展場,進行前
      述之借入品點交。遇貴重文物,必要時裝箱前之點交可委由託運公
      司及保險公司負責,抵館後再由保險公司、託運公司、貸出單位及
      本館會同點交。
 (六) 借入登記:申請人將借入品清冊、狀況報告、保險單及合約、借據
      等其他相關文件交蒐藏研究組辦理登記,並賦予各借入品臨時登錄
      號。
 (七) 歸還:借期屆滿或中止時,本館申請單位與蒐藏研究組會同貸出單
      位或其委託人進行點交歸還。歸還作業中之保險、狀況紀錄與點交
      等程序與借入程序相同。
 (八) 歸還登記:蒐藏研究組辦理歸還登記。


五、貸出蒐藏品應依下列程序辦理:
 (一) 申請與審核:
      1.館內申請:申請單位敘明所辦理之計畫目的,填寫「國立科學工
        藝博物館蒐藏品貸出申請單」 (附件一:國立科學工藝博物館蒐
        藏品貸出申請單) ,依行政程序會蒐藏研究組,呈請館長核定。
      2.館外申請:申請單位以公文載明貸出目的、欲借之蒐藏品清單、
        貸出期間、放置地點、用途等,由蒐藏研究組簽辦後呈館長核定
        。
 (二) 辦理貸出:
      1.館內貸出:申請單位需依據核定內容辦理貸出期間之文物保險,
        保單正本交蒐藏研究組後,辦理點交事宜。
      2.貸出館外:申請單位與本館協議簽訂「國立科學工藝博物館蒐藏
        品貸出契約」 (附件二:國立科學工藝博物館蒐藏品貸出契約【
        範本】) ,雙方各執一份。契約簽訂完畢後,申請單位應對貸出
        品辦理保險,條款中對於保險標的物之運送需規範為「牆至牆 (
        wall to wall) 」,如貸出地點為外島或國外,運送規範為依照
        倫敦保險協會所定之「貨物險 Air  條款」,並以本館為唯一之
        保險受益人或為被保險人,保險合約條文須經本館同意後始得簽
        約。投保完竣後應提交保單正本乙份予本館蒐藏研究組收執。
 (三) 起運前狀況紀錄:本館蒐藏研究組應會同申請單位,根據核定之「
      蒐藏品貸出申請單」中之「貸出品 (及其附件) 清單」中羅列之貸
      出品進行裝箱前狀況報告書製作。貸出品裝箱後封箱前,經蒐藏研
      究組與申請單位共同確認,封箱後,應加封條,並由雙方於封條上
      簽認。
 (四) 點交離庫:蒐藏研究組與申請單位進行點交,數量、狀況皆無誤,
      辦妥規定作業手續後離庫。
 (五) 貸出登記:蒐藏研究組彙集申請單或公文、貸出契約、保險單等其
      他相關文件辦理貸出登記。
 (六) 歸還:申請單位應於借期屆滿或中止前,會同蒐藏研究組進行點交
      歸還。
 (七) 歸還登記:蒐藏研究組辦理歸庫登記。


六、蒐藏品之借貸期間應遵守下列之規定:
 (一) 本館借入與貸出申請皆應至少於借入與貸出起始日前一個月提出申
      請。
 (二) 本館借入與貸出期間均應定有限期。貸出期限每次不得超出一年,
      但若本館無其他用途則可申請展延一次,以一年為限。相關保險責
      任亦應與貸出期限一併展延。


七、有下列情形之蒐藏品不得貸出:
 (一) 未辦妥貸出作業程序者。
 (二) 未辦妥登錄或編目者。
 (三) 館內需使用之文物 (如正進行展示、維護、研究者) 。
 (四) 法令限制者。
 (五) 申請單位不能提供完整的保存環境或承諾館方所規定條件者。
 (六) 脆弱且稀有之孤品。
 (七) 申請單位所處區域正遭受重大危難者。
 (八) 申請單位過去借貸紀錄素行不良者。


八、貸用本館蒐藏品者以本館各業務單位、上級機關、公私立博物館或法
    人、社教或學術機構為限。


九、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館得中止貸出品之貸出:
 (一) 貸出品產生明顯的劣化現象,或因損壞而無法繼續符合貸出之目的。
 (二) 貸出品於貸出期間遺失。
 (三) 本館發現借用單位有違契約情事。
 (四) 館內單位貸出之蒐藏品,如另有其他重要利用,經館長核准者。
 (五) 貸出後申請單位所處區域發生重大危難,可能損及貸出品者。


十、貸出品之申請單位應辦理下列事項,並負責任:
 (一) 對貸出品負保管維護之責任。如於館內使用,應會同蒐藏研究組就
      貸出品於貸出地點或蒐藏庫進行定期維護。貸出品損壞或遺失,應
      負完全之賠償責任。
 (二) 採取預防措施以免貸出品損害與遺失。
 (三) 貸出品損壞或遺失,應立即通知本館蒐藏研究組,並負完全之責任
       (包括賠償及法律責任) 。
 (四) 展場與儲存場所之環境與維護,應依照國際博物館協會規定之標準
      及本館要求處理 (包括避免鹵素燈等光源直接照射貸出品) 。
 (五) 負擔貸出品之保險費、包裝、組裝、運費及其他因貸出作業需支付
      之費用。
 (六) 貸出品之利用不得超出合約指定範圍,凡是涉及公開使用 (如在展
      場及出版品出現) 應有「國立科學工藝博物館蒐藏品」之標示。以
      貸出品發表之任何刊物,應送交二份出版品供本館存檔備查。


十一、貸出品之申請單位就貸出品之使用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 貸出品應以申請貸出目的之使用為限。貸出品如為申請貸出目的
        之延伸使用 (如影像作為營利為目的之展覽出版品之一部分等) 
        ,如於申請時可預期者,應於申請時一併取得本館之授權;如非
        於申請時可預期者,應立即通知本館取得同意後始得為之。
   (二) 如為館外使用,需就貸出品拍照或攝影,應以非營利用途為限,
        且應以書面通知本館。


十二、貸出品之申請單位不得就貸出品進行下列行為:
   (一) 變更申請之貸出目的,轉為其他用途。
   (二) 作為營利用途使用。但如為申請貸出目的之延伸使用,應依本規
        定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辦理。
   (三) 轉借予第三人。
   (四) 任何形式之複製。
   (五) 就貸出品作任何改變 (包括附屬物與標籤之更動) 或破壞性處理
         (如拆解、切割、塗佈、磨光等) ,以及動態運轉。
   (六) 以貸出品做出任何危害本館名聲之行為。


十三、本館各業務單位需要借入文物時,蒐藏研究組得於保險、拆卸等有
      關典藏管理之範圍提供必要專業協助與諮詢。


十四、辦理蒐藏品借貸,進行蒐藏品點交、拆箱時應注意以下諸點:
   (一) 仔細核對清單、檢查物件,或拆箱前檢查封條,如發現與狀況報
        告不符或其他異狀,應聲明並會同相關借貸單位及保險單位做成
        紀錄,必要時應暫停點交。
   (二) 借入品入庫或貸出品歸庫時,如有危害蒐藏庫環境之虞,應先完
        成必要之處理始得入庫。
   (三) 借入品狀況良好之包裝箱、填充物應予保留,並於明顯處加註異
        動代號,以為歸還時使用。
   (四) 點交時若借貸單位及保險單位未能出席,需書面聲明放棄權利。


十五、本規定經蒐藏指導委員會、館務會報審議通過,由館長核定後實施
      ,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