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目的: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落實僑生回國就學及輔導辦法規定
,加強高級中等以上學校(以下簡稱各校)辦理僑生輔導工作,照顧
僑生之學業與生活,以達成僑生教育目標,特訂定本要點。
二、輔導工作項目:
(一)僑生新生接待及入學輔導事項。
(二)僑生學業困難問題之輔導事項。
(三)加強有關我國文化陶冶事項。
(四)僑生生活及品德輔導事項。
(五)僑生康樂活動、展覽競賽及參觀訪問等事項。
(六)僑生幹部講習會、研討會及生活座談會等事項。
(七)慶典及重要節日聯歡活動事項。
(八)有關申辦戶籍、居留、辦理入出境證、申請僑生公費、獎助學金及
困難問題之處理事項。
(九)畢業僑生聯繫事項。
(十)僑生家庭通訊及僑生資料之建立事項。
(十一)其他與僑生有關事項。
三、輔導實施原則:
(一)依據僑生之智能、性向、興趣及專長,因材施教,因勢利導以發展
其專長。
(二)僑生之學業及生活輔導,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應按一般學生之有關
規定辦理。
(三)儘量輔導僑生與國內生打成一片,使其體認國內社會生活情況及固
有優良道德。
(四)各校教職員工應充分運用愛心、耐心,著重僑生實際問題之解決,
並加強其學業輔導。
(五)各校僑生輔導及教務、學務、總務等部門人員應密切配合,協同辦
理僑生輔導工作。
(六)有關僑生特殊事故,應即時通報有關單位協助處理。
(七)各校應與僑務主管機關等單位密切聯繫,為僑生安排各種社團活動
,增進有關福利。
(八)廣泛蒐集僑生個人資料,建立完整之輔導紀錄。
(九)學校出版書刊,儘量寄發畢業僑生。
四、補助對象:招收僑生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
五、補助原則:
(一)補助各校僑生輔導經費以辦理第二點所列各項輔導工作之必要費用
為準(不含人事費及各項津貼)。
(二)以部分補助為主,受補助學校應提列計畫經費百分之十以上之配合
款。但直轄市、縣(市)政府所轄學校之僑生輔導經費,依本部對
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計畫型補助款處理原則之補助比率規定辦理:
1.直轄市政府:本部最高補助比率不得超過百分之五十。
2.縣(市)政府:本部依縣(市)政府財力級次給予不同補助比率
,且最高補助比率不得超過百分之九十。
(三)同一會計年度內,辦理性質相同活動,以補助一次為限。
(四)補助額度:由本部視各校在學僑生人數(不含研究生及就讀海外青
年技術訓練班者)、實施計畫項目及內容等,依下列規定核定補助
金額:
1.基本補助金額:以每名僑生新臺幣六百元計算。
2.審查補助金額:視實施計畫內容及學校配合款之多寡,每計畫項
目分別核給一至五之權重,並核算為審查總權重;每單位權重之
補助金額以不低於新臺幣一千元為原則。
六、各校應辦理事項:
(一)各校僑生學業輔導應依本部補助高級中等以上學校辦理僑生學業輔
導實施要點之規定辦理。
(二)各校應設立僑生輔導單位或指定專人辦理僑生輔導業務,並將僑生
輔導工作業務人員名冊於每學年度開學後一個月內函報本部,並副
知僑務委員會及各直轄市、縣(市)政府。
七、經費申請及審查:
(一)各校應依第二點所列各項僑生輔導工作,擬訂僑生輔導實施計畫及
經費預算分配表,將全年度舉辦之各項僑生輔導活動逐項詳列(格
式如附表一),於當年一月三十一日前函報本部或直轄市、縣(市
)政府核轉本部申請補助並副知僑務委員會。
(二)由本部業務單位依補助原則進行書面審查,簽陳核定後函知受補助
學校。
八、經費請撥及核銷:
(一)經費請撥:
1.大專校院備據函報本部請領。
2.本部所轄高級中等學校備據函報本部中部辦公室請領。直轄市、
縣(市)政府所轄學校備據函報各直轄市、縣(市)政府,並由
各該直轄市、縣(市)政府備據核轉本部請領。
(二)補助經費之領據應由機關首長、主辦會計、出納或經辦人簽名或蓋
章。
(三)各校應於當年十二月十五日前將全年度僑生輔導經費收支結算表及
僑生輔導辦理成果及檢討報告表(格式如附表二),依規定函報本
部或直轄市、縣(市)政府核轉本部備查。
(四)經費補助以核定數額為限,超支一概不予追加補助。有餘款者,依
本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之規定辦理。僑生輔導經費
之收支,均應依會計作業程序辦理。
(五)經費請撥、支用、核銷及結報,應依本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
作業要點之規定辦理。
九、成效考核:
(一)受補助學校應依所報僑生輔導實施計畫執行,因故延期或變更者,
應於事前報本部核准。
(二)未依計畫執行,應將未辦理項目之補助經費繳回本部。
(三)本部得派員抽查辦理成效,作為爾後補助之參考依據。
十、高級中等以上學校招收依香港澳門居民來臺就學辦法規定來臺就學之
港澳學生,準用本要點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