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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教育部補助金門縣及連江縣國民教育建設經費作業要點
民國 97 年 02 月 01 日
法規內容:
一、依據
    本要點依離島建設條例第十五條規定訂定之。


二、目的
(一)整建金門縣及連江縣國民中小學各項硬體設施及充實教學設備,確
      保校園安全,提升教學品質。
(二)推動新校園運動,改善校園環境。


三、補助對象:符合補助項目規定之金門縣及連江縣立國民中小學。


四、補助項目
(一)各項硬體設施及待充實之教學設備。
(二)因天然災害(颱風、水災、地震、土石流及其他災害等)致校園環
      境遭受損害,必須立即補助經費進行改善。
(三)其他有緊急需求必須補助之項目。


五、補助原則
(一)工程方面:
      1.依急迫程度予以補助,急迫性程度相對較高者優先補助。
      2.土地產權未清楚、取得建造執照有困難或報廢有困難者,不得申
        請補助。
      3.應考慮學校未來五年發展規模,作校園整體規劃,並符合綠建築
        設計要求及國民中小學設備基準規定,依其最適需求予以補助。
      4.量體較大之工程或計畫,一年內無法完成者,採一次核定經費,
        分年編列預算補助方式辦理。
(二)設備方面:
      1.依急迫程度予以補助,急迫性程度相對較高者優先補助。
      2.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已另有相關專案計畫辦理者,不予補助
        。
      3.以實際需求覈實補助。


六、申請及審查作業
(一)申請期間及程序:
      1.每年度開始前,由金門縣及連江縣政府(以下簡稱地方政府)依
        據實際需要提報計畫需求送本部審核,本部必要時,得派員進行
        現場勘查。
      2.地方政府提報需求時,應排列優先順位,相對較具急迫性者優先
        提報需求。
      3.申請補助之相關表件由本部另定之。
(二)審查方式及原則:
      1.本部依學校實際需求及年度經費狀況覈實補助。
      2.本部於審核時,得依需要聘請專家協助。
      3.本補助得依本部預算編列情形、地方政府財政狀況,或因應天然
        災害或其他特殊需要,予以調整。


七、經費請撥及核銷
(一)本部之補助款應依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辦法之規定納
      入地方預算。
(二)本補助款應專款專用,會計帳目應明確清楚,並依本部補助及委辦
      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辦理請撥款核結事宜,違反者,本部得減少
      或停止往後年度之補助。
(三)原始支出憑證留存地方政府或學校,以備查考。


八、補助成效考核
(一)補助經費經核定並公告後,地方政府應立即督導學校積極辦理。
(二)計畫執行中,如因特殊因素致執行遭遇困難,影響計畫執行時,地
      方政府得報請本部辦理保留或改分配其他學校,本部得予同意、註
      銷或酌減該補助,所餘經費再予有效運用。
(三)年度補助經費至少應達百分之九十以上之執行率(實付廠商經費)
      ,未達百分之九十者,本部得酌減該地方政府下一年度補助款額度
      。
(四)本部應積極控管地方政府及學校對計畫之執行,必要時得召開檢討
      會及進行現場督導及評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