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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教育部補助辦理卓越師資培育特色議題計畫作業要點
民國 99 年 11 月 25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目的:

    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協助師資培育之大學發展卓越師資培育及學校特色,透過競爭性獎勵機制,促進師資培育之素質及效能提升,特訂定本要點。

二、補助對象:

() 師範大學、教育大學及師範學院轉型之大學。

() 前款以外最近一次師資培育評鑑獲一等之師資培育之大學。

     前項大學以將師資培育列為校務推動重點項目者為限。

三、補助方式及項目:

() 補助經費,應符合培育卓越師資之規劃,並專款專用。

() 補助經費包括經常門(不包括人事費、內部場地使用費及行政管理費)及資本門,其重點項目如下:

1、 強化師資生遴選及輔導機制:如發展師資生適任教職衡鑑、強化師資生基本教學知能、與國際接軌能力、創造力、多元文化素養及特殊教育,輔導學生通過各項教學基本能力檢定,並提供畢業師資生回校増能課程。

2、 特識課程納入師資培育策進作為:如德智體群美五育涵養、生命教育、人權教育、性別平等教育、本土教育、海洋教育等重大教育議題及班級經營與親師溝通知能。

3、 重視師資培育潛在課程,辦理各項尊師敬師活動。

4、 建立研發各領域各學科教材教法人才團隊,進行教材教法研發與教學研究、同領域跨學科之特色課程規劃,推動授課教授專業成長及成立專業社群。

5、組成臨床教師團隊,強化與中小學合作,增廣師資生實務教學經驗。

6、建置師資培育分享平台,提供重要議題研究教學資源、相關法令規章及優質師資培育經驗資訊。

7、與其他師資培育之大學建立區域聯盟,提供師資生修讀多元課程及共享資源。

8、因應少子女化趨勢之師資培育作法:如師資培育數量調控策略。

9、其他卓越師資培育計畫:如推動實習輔導學校認證、實習輔導教師認證及訓練等。

10、規劃師資培育精緻大學遴選及相關配套措施作業。

() 經費補助額度依本部年度經費編列情形,就申請計畫之審查結果核定並公告之。

四、申請及審查作業:

() 計畫申請:採競爭性申請方式辦理,各校應於規定期程內配合前點第二款所定重點項目(至少含前六項)提報計畫,並核實填報下列表件及檢附完整相關資料,向本部提出申請:

1、將師資培育列為校務推動重點項目及經費資源分配之證明資料。

2、計畫書:包括精要版(含次目以下附件,以十頁為限)及詳細版。

3、經費彙整表(如附件一)。

4、經費需求表-經常門及資本門(如附件二)。

() 計畫審查:各校所報經費補助案,由本部視案件性質,進行行政審核或聘請學者專家組成審查小組,依據各校所提計畫進行書面審查,必要時得安排申請學校進行簡要報告或實地訪視,依審查結果核定補助與否及額度。

() 審查基準:

1、計畫可行性:包括有助於提升師資培育品質及具創新性與特色等,占百分之二十。

2、內容完整性:包括推動模式及相關配套措施等,占百分之四十。

3、資源運用與成效符應性:包括建立適切之預期成效指標及評估考核機制等,占百分之二十五。

4、經費合理性:包括編列學校配合款(不得少於申請補助經費百分之二十)及各項經費項目之適切性,占百分之十五。

() 審查作業以每年三月三十一日前完成為原則。

五、經費請款及核結:

() 請款:各校應於收到本部核定公文後,備文檢據報本部請款。

() 核結:各校應於每年十一月三十日前檢附收支結算表及成果報告(包括實施成果、執行成效指標、完善評估及考核機制等)報本部辦理核結。相關支出憑證及驗收紀錄應自行留存學校,以備審計部查核。

() 經費請撥、支用、核銷結報及結餘款,應依本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之規定辦理。

() 受補助學校應依審查通過之補助項目及數量辦理,不得中途調整變更。

六、補助成效考核:

() 本部每年得對獲補助學校進行績效評估(包括計畫執行成效及經費執行率),其屬延續性計畫者,必要時得安排學校進行成果說明或實地訪視,以為後續年度是否繼續補助及師資培育精緻大學遴選之參據。

() 各校以本部補助資本門經費購置發展卓越師資培育及學校特色所需之各項儀器設備,應依本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規定,自製「教育部補助師資培育設備」字樣標籤,黏貼於所購設備,註明設備編號及補助年度,列冊納入校產管理;其辦理不實者,補助款應予以追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