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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教育部同仁隨團參與機關、學校、團體出國計畫處理原則
民國 90 年 07 月 19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為有效規範非年度核定之出國計畫,並兼顧同仁拓展視野之積極意義
    ,本部同仁隨團參與機關、學校、團體之出國計畫 (以下簡稱本類計
    畫) ,依行政院函頒「行政院及所屬各級機關因公派員出國案件編審
    要點」第十三點規定訂定本處理原則。


二、各單位選派參加本類計畫出國人員時,應考量單位人力調配狀況,並
    避免集中於少數人;且依據業務發展需要審查出國計畫,出國人員所
    負責之業務須與出國計畫有直接關連。


三、參加本類計畫人員以編制內職員及約聘人員為限;每人一年以一次、
    每次出國行程以不超過十個工作天 (扣除例假日) 為原則。


四、各單位每年參加本類計畫出國人數以不超過該單位編制內職員及約聘
    人員 (不含約僱人員、臨時人員、工友、工讀生) 之三分之一為原則
    。


五、機關學校團體出國計畫經費如係由本部年度預算編列補助及委辦費支
    付者,本部人員不得參加。


六、本部同仁不得參加私立學校邀請之出國計畫。


七、參加本類計畫之出國人員均應於出國十天前填列「教育部職員因公出
    國申請表」送核,並於返國後三個月內依「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出國
    報告綜合處理要點」之規定提出出國報告。


八、各單位於年度終了二個月內,亦應將當年度本類出國計畫實際執行情
    形,依附表填列後送人事處建檔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