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目的:
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鼓勵外國(不含大陸、香港及澳門地區)
人士來臺進行短期研究或研習華語文,藉此認識臺灣文化社會、增進
我國與世界各國之交流及瞭解,特訂定本要點。
二、獎補助內容:
〈一〉短期研究:
1.每月補助研究費新臺幣二萬五千元。
2.提供獎助學人由居住地至臺、澎、金、馬最直接航線之來回經濟
艙機票一張,於抵臺繳交機票票根及購票收據後發給,針對亞洲
、歐洲、美洲、非洲及大洋洲等五大洲別,其補助上限依本部規
定辦理,超額部分由申請人自行負擔。
〈二〉研習華語文:
每月獎學金新臺幣二萬五千元整。
三、期限:
〈一〉短期研究:二個月至六個月。
申請研究期間以會計年度計算,每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間
。
〈二〉研習華語文:暑期班、三個月、六個月、九個月或一年期。除暑期
班外,原則上受獎期間為當年九月一日起至次年八月三十一日止,
未能於該期間來臺研習者,視同放棄受獎資格,不得保留至下年度
,獎學金實際核給期限,自受獎人就學當月起至受獎期限屆滿或獎
學金受註銷月止。
四、名額:
〈一〉短期研究:每年約二十名至四十名,視年度經費預算而定。
〈二〉研習華語文:由本部依年度經費預算於執行年度前一年十二月三十
一日前核配我國相關駐外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或其他經外交部
授權機構(以下簡稱駐外館處)名額。
五、申請資格:
〈一〉短期研究:
1.在國外大學就讀之準博士候選人或博士後研究人員,且無中華民
國護照,年齡未滿四十五歲之外國籍人士;來臺研究內容以與臺
灣人文、社會科學、文化、藝術領域及其相關比較研究為限。
2.前目所稱準博士候選人,指博士課程學分已修畢,現於論文寫作
階段者;所稱博士後研究員,指於當地國政府核准立案之公私立
大學校院取得博士學位後,於外國政府核准立案之學術機構或大
學校院內,進行研究計畫(以具有論文、著作或其他出版品等具
體研究活動計畫者優先)。但具下列資格之一者,不得申請:
(1) 自然科學、醫學、工學領域之臺灣研究或其相關比較研究。
(2) 現已在臺灣居住、居留、從事學業(含實習)、授課或研究
活動。
(3) 最近五年內已獲取本計畫獎助金來臺進行短期研究。
(4) 同時受領我國政府機關(構)或學校所提供之獎補助金進行
研究計畫。
(5) 在臺研究期間同時為我國各大學校院與外國學校簽訂學術合
作協議所招收之交換學生。
〈二〉研習華語文:年滿十八歲,具高級中等學校以上畢業學歷,學業成
績優良,品行端正之外國籍人士。但具下列資格之一者,不得申請
:
1.具僑生身分或持有中華民國護照。
2.現已在臺研習華語文或曾在臺修讀學位課程。
3.曾受領本獎學金或臺灣獎學金。
4.在臺研習期間同時為我國各大學校院與外國學校簽訂學術合作協
議所招收之交換學生。
5.同時受領我政府機關(構)或學校所設置之獎補助金。
六、申請方式:
〈一〉短期研究:
申請人應在每年六月三十日前(文件寄抵日),檢附下列文件,向
欲在我國內從事研究之大學校院或本部所屬研究機構(以下簡稱部
屬研究機構,如漢學研究中心、國立教育研究院籌備處等)提出次
年一月至十二月之研究申請,經各大學校院或部屬研究機構初核同
意後,於同年七月三十一日前報本部彙整審核,並由本部於同年九
月三十日前將審查結果通知申請人、相關大學校院或部屬研究機構
及申請人所屬國籍住、居所地之駐外館處:
1.申請表(如附件一)。
2.博士學位證書影本,準博士候選人應提供在學證明及學分課程修
畢之證明文件。
3.推薦信二封以上,一封為所屬機關學校首長推薦(如:校長、院
長、系主任、研究所所長及其他機關、團體之首長);一封為有
關領域之本國學者教授或專業人士推薦,如為準博士候選人,應
提具博士論文指導教授之推薦信。
〈二〉研習華語文:
申請人應依駐外館處公告之簡章(通常為每年一、二月公告),於
報名截止日前,檢附下列文件,向其所屬國籍住、居所地之駐外館
處提出申請:
1.申請表(表格由駐外館處自定)。
2.護照或足資證明所屬國籍之其他文件影本。
3.最高學歷證明及成績單影本。
4.已向華語中心申請入學之證件影本(如入學申請表影本等)。
5.駐外館處所規定之其他文件。
七、審查原則:
〈一〉短期研究:
1.採書面審查,由我國內大學校院或部屬研究機構初步審核同意接
受申請人於校內或研究單位進行研究,並彙整各申請人資料後函
報本部,另由本部召開審查會,邀集相關領域專家學者三人至五
人,針對申請人之發展潛力、個人傑出表現、執行計畫能力等(
占百分之三十)、語文能力及研究機構在本領域之學術聲譽與適
切性等(占百分之三十)、研究計畫(包括主題、架構、研究方
法、問題分析)之完整性、可行性及對其母國及我國未來發展之
重要性等(占百分之四十),遴選獲選人名單。
2.本部核定獲選正、備取生名單後,如正取生因故無法來臺,放棄
獲選資格時,得由本部逕依序辦理遞補作業,除通知獲選人外,
同時副知國內相關研究機構及駐外館處。
〈二〉研習華語文:
1.採書面審查或面試甄選,由駐外館處依所訂簡章公告之甄選方式
辦理。
2.核定受獎名單後,受獎人於來臺前,自動放棄受獎資格者,得由
駐外館處辦理缺額遞補作業,最遲不得超過當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
八、獎助撥款及核結(銷)方式:
〈一〉短期研究:
獲選人從事研究所在大學校院或部屬研究機構每年應依下列期程及
方式,向本部辦理請款及核結(銷):
1.每年一月五日前請撥當年一月至十二月間獲選人所核定從事研究
期間之研究費補助款,並於每月十日前按月轉發獲選人。請款時
應備文檢附本部核定獲選人名單及學校領款收據。
2.在獲選人抵臺後繳交支出憑證或機票票根及購票收據後,即可備
文檢附學校請款收據及相關憑證影本報本部請款及核結(銷),
原始憑證留校備查,免送本部。
3.在獲選人從事研究計畫結束後一個月內,應備文檢送研究成果報
告書及收支結算表等報本部辦理核結(銷)。如研究計畫結束日
期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至遲應於次年一月五日前完成核結(銷
)作業。
4.經費請撥、支用、核銷結報應依本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
業要點規定辦理。
〈二〉研習華語文:
受獎人所就讀華語中心每年應依下列期程及方式,向本部指定單位
辦理請款及核結(銷):
1.每年分二次撥付,第一次於每年八月三十一日前,請撥當年九月
至十二月份獎學金;第二次於每年一月五日前,請撥當年一月至
八月份獎學金,每次請撥經費前,應先辦理前期核結(銷)作業
完成,請款時應備文檢附相關駐外館處所送受獎名冊及學校領款
收據。如遇特殊情況,無法於規定期間內辦理請款時,應由就讀
華語中心先行墊款支付相關經費,俾憑按月核發獎學金。
2.學校應依本部經費撥付方式分二次辦理核結(銷),第一次於每
年十二月十五日前,核結(銷)當年九月至十二月份獎學金,第
二次於每年九月三十日前,核結(銷)當年一月至八月份獎學金
;核結(銷)時應備文檢附獎學金經費執行成果表及經校長、主
辦會計及出納核章之收支結算表(格式如附件二),如有結餘款
一併繳回;其原始憑證應留校備供審計部及有關單位查核。
3.經費請撥、支用、核銷結報應依本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
業要點規定辦理。
九、重要規定事項:
〈一〉短期研究:
1.獲選人部分:
(1) 應於我國內立案之大學校院或部屬研究機構進行研究,研究
期間應積極參加我國內各項學術活動。
(2) 於核定來臺短期研究期間,未經所在研究機構同意,不得任
意離境出國;如遇特殊情況經研究機構許可得暫時出境,出
境超過十日者,停發當月研究費,不得申請保留。
(3) 應於訪臺研究期間結束前,提交研究成果報告書,(格式如
附件三,包括研究論文、出版品等研究成果),經由在臺所
屬大學校院或部屬研究機構函報本部備查。
(4) 如於研究期間前,已自行抵臺者,則不予補助來臺經濟艙機
票款。
(5) 訪臺研究期間,不得從事有報酬之工作。
(6) 訪臺研究期間,不得同時接受我國政府其他機關或學校之獎
補助。
(7) 本部不提供獲選人住宿設施及研究室。
(8) 應自行投保意外及醫療傷害保險,其保險效力及有效期限應
包括於我國境內從事短期研究之期限,並於抵臺日一個月前
,將保單影本以傳真或電子郵件(掃描)方式傳送在臺研究
機構備查;未投保者,來臺後不得領取研究費及機票補助款
。
(9) 來臺後取得居留證,且符合加入我國全民健康保險規定者,
應加入全民健康保險,並按月繳納保費。
(10)如有提供虛偽、不實資料,經查證屬實者,除撤銷其獲選資
格外,並應繳還已領取之研究費及機票補助款。
2.國內大學校院及部屬研究機構部分:
(1) 本部於七月三十一日收件截止日到期後,即不再受理大學校
院所送申請文件,所送之申請書及相關文件均不予退還。
(2) 同意外國人士於校內相關系所或研究單位內進行短期研究時
,應適時提供獲選人相關協助,並依本部所定日程辦理獲選
人研究費、機票款之請領及核結(銷)事宜。
(3) 於獲選人來臺從事研究期間,發現獲選人所填繳之資料有虛
偽不實情事,應即停發每月研究費,並追繳已領取之研究費
及機票補助款,同時函報本部核備。
〈二〉研習華語文:
1.受獎人部分:
(1) 應選擇前往本部核准立案之華語中心研習華語文。
(2) 應依華語中心所規定入學申請期限,自行向各該中心申請入
學。獎學金候選人取得華語中心入學許可後,應於六月三十
日前將該文件影本送駐外館處確定受獎資格,逾期視同自動
放棄受獎資格。
(3) 每週至少應修習十五小時語言必修課程,此不含文化參訪、
專題演講、自習等其他課程或活動。
(4) 受獎期限為一年之受獎人,於首次申請入學就讀之華語中心
研習一學季(期)以上,得依各華語中心自行訂定之相關規
定,經許可後辦理轉學。於受獎期間內,轉學以一次為限。
本獎學金其他受獎期限(暑期班、三個月、六個月、九個月
)受獎人,不得申請轉學。
(5) 有重複領取獎補助金之情事,經查證屬實者,除註銷本獎學
金受獎資格外,並追繳重複領取月份獎學金。
(6) 獎學金停發及註銷,依所就讀華語中心規定辦理。受獎人在
校成績、品行或岀缺席紀錄等未符合所就讀華語中心規定基
準或所屬學校相關學則,由該華語中心停發及註銷本獎學金
。
(7)
受獎期限為六個月以上者,應強制加入全民健康保險,未加
入前,應購買其他相關保險及購買學生平安保險,保險費得
由所就讀華語中心自其獎學金中扣除。
(8)
受獎期限為九個月以上之受獎人,倘申請獎學金時未能提具
TOP華語文能力測驗初等證書或成績單時,來臺就讀後應參
加TOP華語文能力測驗(至少為初等測驗以上),否則停發
一個月獎學金,測驗費用由受獎人自行負擔,最遲應於受獎
期限屆滿一個月前繳交測驗證書或成績單予所就讀華語中心
備查。
2.國內大學附設華語中心部分:
(1)
各華語中心應依各校自定之外國學生入學規定進行審核,並
於六月十五日前函復申請人。
(2)
華語中心應安排受獎期限為九個月以上之受獎人參加 TOP華
語文能力測驗,測驗費用由受獎人自行負擔。
(3)
接受轉入之華語中心於核准受獎人轉學後,應向本部指定單
位請領受獎人剩餘月份獎學金,並副知相關駐外館處、該受
獎人及本部。轉出華語中心則應將獎學金餘款繳回本部指定
單位辦理核結(銷)。
(4)
受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停發或註銷受獎資格,並註明
事由及停發、註銷獎學金起訖月份,報本部備查,同時副知
外交部領事事務局、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相關駐外館處
、各該受獎人及本部指定單位:
(甲)單月語言必修課缺課達十二小時以上,停發一個月獎學
金。
(乙)來臺研讀,自第一季(期)起之學業平均成績未達各校
規定標準(最低八十分),停發下季一個月獎學金;連
續二季(期)學業平均成績均未達學校規定標準,應註
銷其獎學金資格。
(丙)受獎期限為九個月以上,未於受獎期限內向所就讀華語
中心繳交參加初等測驗以上之 TOP華語文能力測驗成績
單,停發一個月獎學金。
(丁)除重大疾病或事故等因素外,任何一季(期)欠缺成績
,應註銷其獎學金。
(戊)其他觸犯或違反我國法律者,應註銷其獎學金。
(己)其他違反所屬學校及華語中心相關規定,應予停發或註
銷獎學金之情事。
(5)
受獎人抵校註冊後,應為其舉辦新生講習會或以其他方式,
傳達說明本獎學金發放方式、停發與註銷等相關規定,並按
月核發獎學金、掌握停發及註銷情況。
(6)
應將未依期限註冊之受獎人列冊函送本部指定單位,並副知
相關駐外館處、外交部領事事務局、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
及本部備查。
(7)
受獎人在臺就學期間,華語中心應設置專責單位或人員與其
保持聯繫,並提供課業及生活上之輔導及協助。
(8)
華語中心應為受獎人安排每週至少十五小時語言必修課程,
此不含文化參訪、專題演講、自習等其他課程或活動。
3.駐外館處部分:
(1)
應將正式受獎資格證明書(格式如附件四)核發候選人;未
獲入學許可者,取消候選人資格。且應於七月三十一日前,
將受獎人資訊上網填報臺華獎學金資訊平臺,並列冊(格式
如附件五)函送本部指定單位,並副知外交部領事事務局、
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該名冊所列各受獎人所就讀之相關
華語中心及本部(各單位均含附件);同時知會駐外館處領
務單位。
(2)
駐外館處應向駐地政府機關(構)、大學校院及學生等宣傳
本獎學金計畫,主動提供來臺研習華語文資訊,辦理獎學金
受理申請及遴選等事務,並應協助受獎人辦理赴臺簽證及簽
署在臺遵守我國法令規章之本部華語文獎學金承諾書(格式
如附件六)。
(3)
舉辦受獎人來臺行前講習會,包括說明本要點受獎相關規定
、來臺辦理外僑居留證注意事項、勿從事非法打工與在臺就
學及生活環境等資訊。
(4)
受獎人學成返國後,應與其保持聯繫,並得舉辦生活經驗分
享座談會、在臺研習成果發表會及學習心得等,作為業務改
進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