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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高級中等學校多元入學招生辦法
民國 99 年 09 月 03 日
立法理由:
法規內容:

第 1 條           
本辦法依高級中學法第三條第三項及職業學校法第四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本辦法所稱高級中等學校,指公、私立高級中學及職業學校。


第 3 條
           
本辦法所稱多元入學,指下列方式:
一、免試入學:提供學生依學區、性向、興趣、志願、在校學習表現、特
    殊才能或競賽成績優異等方式,入學高級中等學校。
二、甄選入學:提供具有音樂、美術、舞蹈、戲劇、體育、科學之特殊性
    向或才能之各類學生入學。
三、申請入學:提供對有特色之學校或科別具有興趣之學生直升入學或於
    同一招生區內之高級中等學校入學。
四、登記分發入學:提供學生非經由前三款或其他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
    准之方式入學者,依其志願分發入學。


第 4 條
免試入學之入學模式,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學區登記模式:
〈一〉各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得依所轄區域、人口分布及教育資源共同協商
      ,規劃高級中等學校之學區。
〈二〉國民中學畢業生依其所屬學區,辦理登記入學。
〈三〉學生登記人數超過招生名額時,按其志願序採抽籤或依設籍時間長
      短等方式辦理入學。
二、國民中學薦送模式:
〈一〉各高級中等學校得依各招生區內各國民中學畢業班數或人數,按比
      率提供各國民中學免試入學名額,並得依歷年就讀該校人數調整其
      名額。
〈二〉各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應訂定各國民中學薦送學生之原則。
〈三〉各國民中學應依前目原則規定,參酌社區關聯、性向探索、學生志
      願次序或在學各項學習表現等項目,薦送學生。
〈四〉學生申請人數超過招生名額時,各國民中學得採計在校學習表現或
      辦理抽籤等方式,決定薦送人選。
三、學生申請模式:
〈一〉高級中學及職業學校各類科得提供部分或全部名額供國民中學畢業
      生申請入學,各校並得訂定三項以下之申請條件。
〈二〉高級中學體育班、科學班、實驗班、藝術才能班、職業學校各類科
      得提供免試入學名額,供具特殊才能或競賽成績優異之學生免試入
      學。
〈三〉國民中學學生依高級中等學校訂定之申請條件及時程,依性向、興
      趣及申請條件向各招生區之招生委員會主動提出申請。
〈四〉高級中等學校採書面審查方式審核申請名單,並決定錄取學生名額
      。
〈五〉學生申請人數超過招生名額,且申請條件相同時,得辦理面談或以
      抽籤方式,決定錄取學生名額。


第 5 條           
各種入學方式,除免試入學外,應參採國民中學學生基本學力測驗全國試
務委員會(以下簡稱全國試務委員會)辦理之國民中學學生基本學力測驗
(以下簡稱基本學力測驗)分數,或經教育部專案核准之直轄市、縣(市
)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所辦入學測驗(以下簡稱入學測驗)分數,並應依下
列規定辦理:
一、甄選入學:
〈一〉以基本學力測驗或入學測驗之國文、數學、英語、社會與自然五科
      及寫作測驗分數納入甄選總分,其權重不得逾甄選總分之百分之五
      十。
〈二〉應配合招生之科、班性質參採學生在校藝術與人文、健康與體育、
      綜合活動學習領域表現、日常生活表現或其他才能等,並得視實際
      需要辦理表演或術科測驗。
〈三〉不得採計在校學科成績。但以科學之特殊性向或才能入學者,不在
      此限。
〈四〉音樂班、美術班、舞蹈班、戲劇班、體育班、科學班、各單類科高
      級中學及職業學校海事、水產、護理、藝術、農業類科等經主管教
      育行政機關核准設立之班、科、校,得跨區聯合辦理招生,學生應
      就單一學校或跨區聯合甄選入學委員會擇一報名。
二、申請入學:
〈一〉以基本學力測驗或入學測驗之國文、數學、英語、社會及自然五科
      分數作為報名資格條件,另得選擇一科或二科加權計分。
〈二〉應以寫作測驗分數作為報名資格條件或加分條件。
〈三〉應參採日常生活表現或特殊事蹟等,並採書面審查,不得再辦理任
      何形式之測驗。
〈四〉直升入學者應參採在校學科成績。
〈五〉學生應向報考時就讀或畢業之國民中學學籍所在地招生區聯合申請
      入學委員會提出申請;其申請校數,以高級中學及職業學校各一所
      為限。
〈六〉學生依前目規定申請之校數,各招生區得視實際需要,報主管教育
      行政機關核定後酌予增加。
三、登記分發入學:
〈一〉以基本學力測驗或入學測驗之國文、數學、英語、社會與自然五科
      及寫作測驗分數作為分發依據,不得另行加權計分。
〈二〉學生參加登記分發入學,應以當年度一次基本學力測驗或入學測驗
      之國文、數學、英語、社會與自然五科及寫作測驗分數完整使用,
      參加二次基本學力測驗者,由電腦選擇較優一次之分數作為分發依
      據;總分相同時之比序為寫作測驗、國文、數學、英語、社會及自
      然。


第 6 條           
取得國民中學畢業資格或具同等學力者,得參加本辦法各種招生入學。但
參加高級中等學校藝術才能資賦優異班或藝術才能班之入學者,並應依各
該法規規定鑑定通過。


第 7 條           
免試入學、甄選入學、申請入學及登記分發入學之招生區範圍、數量,由
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依實際需要擬訂,報教育部核定後公告實施。


第 8 條           
高級中等學校為辦理多元入學招生事宜,得與五年制專科學校成立全國高
中職及五專多元入學委員會(以下簡稱全國招生委員會),由第九條第一
項各種入學委員會遴派委員組成,統合、協調並監督全國各種招生事宜。


第 9 條           
各招生區為辦理第三條之入學招生事宜,除私立高級中等學校得自行決定
採單獨招生方式外,各校應聯合成立各區免試入學委員會、甄選入學委員
會、申請入學委員會及登記分發入學委員會;必要時,甄選入學、原住民
地區學校及產業特殊需求類科並得跨區聯合辦理招生。
各招生區之各種入學委員會委員,由各高級中等學校校長、教務主任、國
民中學校長、教師及家長代表組成,其中國民中學校長、教師及家長代表
人數,不得超過委員全體人數之十分之一,且國民中學校長代表人數不得
少於教師及家長代表人數之總和。


第 10 條           
前二條之入學委員會,均應成立申訴及緊急事件處理專案小組,負責處理
有關招生事宜之各種申訴及偶發事件。


第  11  條           
各高級中等學校應單獨成立學校招生委員會,規劃辦理各種招生事宜,並
將招生名額、資格條件等相關資料送請各招生區各種入學委員會彙整,報
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後,載明於招生簡章並公告。


第  12  條           
各招生區為辦理基本學力測驗,應成立各區基本學力測驗試務委員會,並
由各區聯合成立全國試務委員會,其辦理時間如下:
一、第一次基本學力測驗,於每年五月下旬或六月上旬辦理為原則。
二、第二次基本學力測驗,於七月中旬辦理為原則。
直轄市、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因應地方教育發展需要,得專案報教
育部核准後,於第一次基本學力測驗辦理同時,自行辦理入學測驗,並應
成立入學測驗試務委員會。


第  13  條           
各種入學方式辦理時間如下:
一、免試入學,應於第一次基本學力測驗前辦理及放榜。
二、甄選入學及申請入學,應於第一次基本學力測驗成績公布後辦理,並
    於第二次基本學力測驗報名前放榜。
三、登記分發入學,應於第二次基本學力測驗結束後辦理,至遲應於八月
    中旬放榜。
直轄市、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報教育部核准後,得彈性調整各入學
方式之辦理時間。


第  14  條           
各種入學方式之招生名額比例如下:
一、免試入學及申請入學:
〈一〉各公立高級中學:占核定招生名額百分之四十以上。
〈二〉各公立職業學校:占核定招生名額百分之六十以上。
〈三〉各私立高級中學及職業學校:以核定招生名額百分之七十為原則。
二、甄選入學:依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定之招生名額辦理。
三、登記分發入學:依核定招生名額扣除免試入學、甄選入學及申請入學
    之名額。
前項免試入學錄取後有餘額時,應納入作為申請入學、甄選入學或登記分
發入學之名額。
第一項申請入學或甄選入學錄取後有餘額時,應納入作為登記分發入學之
名額。


第  15  條           
依本辦法辦理之各種入學招生作業得收取費用,其費用由招生委員會或試
務委員會擬訂,報教育部核定後實施。但低收入戶子女或其直系血親尊親
屬支領失業給付者,免收取費用。


第  16  條           
本辦法所定各種委員會之委員,其本人或其配偶、前配偶、四親等內之血
親或三親等內之姻親或曾有此關係者為該次招生入學之考生時,應自行迴
避。
前項應自行迴避之情形而未迴避,或有具體事實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
虞者,利害關係人得申請迴避。


第  17  條           
產業特殊需求類科、技藝技能優良學生甄審保送入學、國中技藝教育學程
(班)畢業生分發實用技能學程(班)、建教合作班及身心障礙學生等特
定招生對象之班別,其招生名額、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依其相關規定
辦理。
體育類高級中學、體育班及科學班除得依第四條第三款第二目或第五條第
一款第四目規定辦理免試入學或甄選入學外,其招生名額、方式及其他應
遵行事項,依其相關規定辦理。


第  18  條           
參加免試入學、甄選入學或申請入學獲錄取,並向錄取學校完成報到手續
之學生,應於規定期限內,以書面提出放棄錄取資格聲明後,始得參加本
辦法規定辦理之其他入學方式。


第  19  條           
國民中學應屆畢業學生參加基本學力測驗、入學測驗及各種招生入學,國
民中學應配合各試務、招生委員會提供必要之協助。


第  20  條           
高級中等學校附設進修學校、補習及進修教育法施行前單獨設立之私立進
修學校辦理多元入學招生,得準用本辦法之規定。


第  21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