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簡化辦理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生就學貸款之
作業程序,特訂定本要點。
二、
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生就學貸款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四條所稱辦
理本貸款之銀行(以下簡稱承貸銀行)原則上按學校所在地之行政區劃
分如下:
(一)
在臺灣省、新北市、臺中市、臺南市轄區者,由臺灣銀行承貸。
(二)
在臺北市轄區者,由臺北富邦銀行承貸。
(三)
在高雄市轄區者,由高雄銀行承貸。
為便利學生就地辦理貸款事宜,本部得另覓其他銀行配合承貸,不受前
項規定之限制。
三、 本辦法第七條第二項所定申請本貸款者之家庭年所得總額,依綜合所得
總額計算,其計算方式如下:
(一)
學生未婚者,為其與法定代理人合計之家庭所得總額。
(二)
學生成年且未婚,為其與父母合計之家庭所得總額;其父母離婚
者,為其與父或母之一方合計之家庭所得總額。
(三)
學生成年且未婚,而其父母均死亡者,為其本人之所得總額。
(四)
學生已婚者,為其與配偶合計之家庭所得總額。
(五)
學生離婚或其配偶死亡者,為其本人之所得總額。
四、 本辦法第八條所稱利息,其利率之計算,由主管機關負擔者,按中華郵
政股份有限公司一年期定期儲蓄存款機動利率為指標利率加百分之一點
四計算;由學生負擔者,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一年期定期儲蓄存款
機動利率為指標利率加百分之零點五五計算。
前項指標利率隨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一年期定期儲蓄存款機動利率變
動而調整。加碼部分由本部適時檢討調整並公告之。
五、 承貸銀行於每學期辦理貸款完竣後,應備妥補貼利息收據及利息計算
表,向主管機關請領補貼利息,其補貼利息收據及利息計算表格式由主
管機關訂定之。
六、 學校辦理學生就學貸款,由學校指定一專責單位辦理。
七、 學校於學期開始前寄發學生註冊收費通知單時,除應註明學生貸款申請
手續及可申請之貸款範圍及金額外,應另檢附本辦法、本要點、就學貸
款作業須知與就學貸款宣導等相關規定及文件。
八、學生申請貸款,應依承貸銀行規定辦理簽約及對保手續:
(一) 同一教育階段(高中職、大學、專科、技術學院、碩士、博士及其
他學程等各分別為一教育階段)第一次申請時:應邀同法定代理人
(兼連帶保證人)或連帶保證人,攜帶申貸日前三個月內戶籍謄本
、印章、國民身分證及註冊收費通知單,至指定之承貸銀行簽約及
對保。
(二) 每學期請撥時:備妥本人之印章、國民身分證及註冊收費通知單,
至銀行辦理對保。
(三) 學生辦理簽約對保手續,其法定代理人或連帶保證人無法親至銀行
辦理對保時,得由其法定代理人或連帶保證人委託或授權他人持附
印鑑證明或經公證之委託書、授權書(格式由各銀行自訂)至銀行
辦理。學生對保所需相關費用應自行負擔。學生於註冊時,應出示
銀行所開具之證明,向學校申請緩繳學雜等費用。
九、 學校應於每年三月三十一日與十月三十一日前,依報送規格利用網路傳
送申貸學生本人及父母或法定代理人(學生已婚者,為配偶)之相關資
料至本部,由本部彙總送財政部財稅資料中心查調其家庭最近一年度綜
合所得總額資料後,再由本部將查調結果分類轉知各校,逾期不予受
理。
前項查調結果不合格或對財政部財稅資料中心查調結果有疑義者,申貸
學生得向所在地之稅捐稽徵機關申請複查,複查結果如有不同,由學校
發文向承貸銀行更正。財政部財稅資料中心及本部不提供複查作業。
十、 符合申請貸款要件者,由學校將電子檔及申貸清冊送承貸銀行依規定完
成貸款手續;不合格者,由學校通知學生補繳學雜各費。
十一、各承貸銀行得依私立學校之申請,與學校協議,按該校學生前一學期
就學貸款總額最高五成先行預撥當學期之就學貸款。上開預撥款自撥
付日起至清償日止之利息,按就學貸款利率計算,並由主管機關負擔
。
預撥款如高於該校學生當學期就學貸款總額者,學校應即償還預撥款
扣除當學期就學貸款總額後之超撥款項,違反者由主管機關核撥獎補
助款中扣抵。
預撥款如低於該校學生當學期就學貸款總額者,該就學貸款總額扣除
預撥款後之差額自註冊日起至該差額撥付日止之利息,按第四點規定
計算,由主管機關負擔並支付該校,最長以三個月為限。
十二、 本辦法第五條所列本貸款之金額範圍如下:
(一)
學雜費:其金額為該學期實際繳納者。
(二)
實習費:其金額為該學期實際繳納者。
(三)
書籍費:高級中等學校為每生每學期新臺幣一千元;專科以上
學校為每生每學期新臺幣三千元。
(四)
住宿費:其金額為該校住校宿舍費,校外住宿學生申貸之住宿
費,以該校住校宿舍費之最高者為基準。
(五)
學生團體保險費:其金額為該學期實際繳納者。
(六)
海外研修費:每生每年以新臺幣四十四萬元為上限。
(七)
生活費:每生每學期以新臺幣三萬元為上限。
十三、 享受全部公費之公費生或已獲得政府主辦之其他無息助學貸款者,不
得申請就學貸款。但辦理學雜費減免或已請領本部助學金之學生,得
就本辦法第五條所稱之學雜等各費減除學雜費減免或本部助學金後之
差額申請就學貸款。
採每一教育階段學程辦理簽約對保手續一次且有前項但書情形者,學
生於每學期得申請動用之就學貸款金額,以前項但書所定之差額為
限。
十四、 申請貸款學生尚未成年者,應在申請書及借據上加列法定代理人為其
連帶保證人,負借款償還之連帶責任。
十五、 依本辦法第七條第一項第一款後段申請貸款學生,除必要之申請資料
外,並應檢附有關之證明文件,向學校申請辦理,經學校審核合格
後,即得辦理借款手續,其利息負擔方式依本辦法第八條第一項規定
辦理。主管機關認為有必要時,得隨時查核之,發現有不實者,由學
校負責追回該筆貸款。
十六、 學校對於申請就學貸款之學生,應保存詳細紀錄。學生轉學、休學、
退學、畢業時,學校教務處應於事實發生後一個月內提供資料給學校
承辦單位將該資料函送承貸銀行,由承貸銀行寄發還款通知單(載明
貸款金額、償還期間、還款手續、地點等)給學生本人。
學生本人有地址變更、繼續就學、退學、休學、出國、服兵役、兵役
役期變動、教育實習、延長修業期間或其他得變更償還期起算日之情
形,應主動告知承貸銀行;如未主動告知,於承貸銀行獲悉後,得依
本辦法第十條規定逕行變更償還期起算日。
十七、 學生償還貸款本金之期限為貸款一學期者得以一年計,至遲應自其最
後教育階段學業完成日、服完義務兵役或教育實習期滿日後滿一年之
日起,開始償還。但在職專班之學生應於最後教育階段學業完成日後
之翌日起,開始償還。
符合本辦法第十條第五項及第六項規定之學生,得申請延期還款,其
延期期間之利息,由各級主管機關負擔全額或半額。
十八、
學生於開始償還貸款之前一年度,平均每月所得未達新臺幣二萬五千
元(前一年度如有就學或服義務兵役之緩繳期間不予列計)及為低收
入戶者,得申請緩繳貸款本金(已逾應償還起算日或已開始還款者,
應先償還逾期期間之已到期本息、違約金後,始得申請),最多以申
請三次為限,每次申請緩繳期限為一年,貸款到期日並隨緩繳期限順
延。其緩繳期間之利息,由各級主管機關負擔。
依前項規定申請緩繳貸款本金三次者,得申請延長償還貸款期限,貸
款一學期以一年六個月計。其利息由借款人自行負擔,各該主管機關
酌予補貼利率二碼。
依前二項規定申請緩繳貸款本金及延長償還貸款期限者,應提出稅捐
稽徵機關開具之前一年度所得證明或戶籍所在地之地方政府開具之當
年度低收入戶證明及相關證明書(如畢業證書、退伍證明等),向承
貸銀行辦理。
十九、(刪除)
二十、第十七點及第十八點規定之償還期限,學生得自願提前清償或縮短償
還期限,承貸銀行並得視特殊情況調整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