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目的: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達成下列目的,特訂定本要點。
(一)鼓勵技專校院教師貼近產業,提升實務教學及研發品質。
(二)藉產學交流發掘產學合作潛在商機。
(三)建立產學長期互動模式,深耕產學合作。
二、實施期程:
自九十九年六月一日起至一○二年六月三十日止。
三、申請對象:全國公私立技專校院。
四、參加對象:全國公私立技專校院專任教師。
五、名詞定義:
(一)廣度研習:
技專校院配合教學領域及其自身重點特色,與公民營機構合作規劃
,辦理為期二天至七天之研習活動,每班學員約十五人至二十人。
(二)深度研習:
技專校院配合教學領域及其自身重點特色,由三位至五位同校或跨
校有意願參與研習之教師組成研究團隊,與公民營機構共同訂定研
究主題,進行為期三週至八週之研究或實驗活動。
(三)深耕服務:
技專校院任職滿二年以上之專任教師,以帶職帶薪方式,與申請研
習服務之公民營機構共同訂定研究主題,進行為期半年或一年之研
究或服務。
六、辦理原則:
方案 A:短期研習
(一)研習領域:
分為工程、管理、醫農生技、文化創意、觀光餐飲及其他等六大領
域。
(二)研習期間:
每年寒、暑假期間,特殊產業得視季節性需要於學期中實施。
(三)經費補助原則:
1.補助額度:每項課程每人每日以新臺幣二千元額度編列補助學校
經費。
2.補助項目:
(1)方案 A-1(廣度研習):包括講師費、講義費、餐點費、場地
費、參訪實作現場之租車費、臨時工資及實作材料費等。
(2)方案 A-2(深度研習):包括資料蒐集費、餐點費、場地費、
影印印刷、臨時工資及實驗耗材費等。
(四)審查指標:
1.研習機構執行力(研習機構之聲望及參與意願)(百分之三十)
。
2.課程內容實務性、專業性及預期成效(百分之四十)。
3.計畫經費及時程合理性(百分之二十)。
4.研習機構創意及投入資源(百分之十)。
方案 B:深耕服務
(一)研習服務領域:不限。
(二)研習服務期間:
教師以學期或學年為期間,以帶職帶薪方式至公民營機構研習服務
,依其研習服務時間長短分為二類:
B-1 (深耕服務 I):服務半年。
B-2 (深耕服務 II ):服務一年。
(三)經費補助原則
1.本部補助各校教師研習服務期間代課教師之基本授課鐘點費,計
算公式如下:
兼任教授鐘點費每週授課時數(十小時)四週=每月之鐘點
費金額。
2.研習服務半年者,補助四點五個月。
3.研習服務一年者,補助九個月。
(四)學校、研習服務教師及公民營合作機構三者之間權利義務關係:
1.學校:教師以帶職帶薪至公民營機構研習服務期間,由學校按月
支付薪俸。
2.教師:
(1)經核准參與本方案之教師,符合每學期返校義務任教滿一學分
且授課達十八小時者,依其帶職帶薪服務時間採計升等年資。
(2)教師應與研習服務機構簽訂研習服務契約及研發保密契約,並
明定研習服務期間之智財產出歸屬。
(3)教師應於契約屆滿時立即返校服務,並於返校三個月內,提交
服務報告。
(4)參與過本方案之教師五年內不得再提出申請。
3.公民營合作機構:
教師研習服務之公民營機構需以回饋精神與研習服務教師之任職
學校簽訂產學合作案:
B-1 (深耕服務 I):每半年每案至少新臺幣二十萬元。
B-2 (深耕服務 II ):每年每案至少新臺幣三十萬元。
(五)審查指標:
1.研習服務機構形象及口碑(百分之二十)。
2.研習服務主題及內容之產業價值(百分之三十)。
3.預期成果對教學之助益(百分之十五)。
4.預期成果對研究之助益(百分之十五)。
5.預期可創造之產學合作績效(百分之二十)。
七、作業時程及申請作業:
(一)作業時程:
1.每年一月三十一日前:公告補助要點。
2.每年二月二十八日前:辦理學校計畫申請說明會及相關宣導。
3.每年三月三十一日前:各校研提年度計畫書。
4.每年四月三十日前:審查各校計畫書。
5.每年五月三十一日前:核定並公告審查結果。
(二)申請作業:
各公私立技專校院應審慎評估計畫之可行性及經費執行能力後,擬
具計畫書,依本部公告之期限內提出申請,
1.方案 A 及方案 B 以校為單位,一併申請。
(1)方案 A-1、A-2 :每校每年以各申請二件為限,各補助一為原
則。
(2)方案 B-1、B-2 :每校每年以各申請二人為限,各補助一為原
則。
2.計畫書內容應包括下列項目(以三十頁為限):
(1)依據與目標。
(2)學校現況分析:
a.近三(九十五年至九十七年)年選送教師赴公民營機構研習
人數及機構。
b.近三(九十五年至九十七年)年現有專任教師人數及具業界
經驗(於公民營機構專職服務年資超過三年或兼職年資超過
六年)之專任教師人數比例。
(3)研習服務規劃:
請依廣度研習及深耕服務四種方案分述,每種方案應包括:
a.研習服務目標。
b.研習服務課程或主題。
c.研習服務機構簡介(資本額、員工人數、營業範圍、產學合
作現況與需求、參與研習服務之動機、研習服務地點等)提
供研習服務之公民營機構需參與課程規劃或共同訂定研究主
題。
(4)實習機構評估及篩選機制。
(5)經費需求。
(6)預期效益:
應包含研習成果提升教師之實務能力、對教學及研究之助益、
及學校可創造之產學合作績效。
八、經費核撥及結報:
(一)本計畫補助經費分二期撥付:
1.第一期經費:學校依據審查意見修正計畫書後,撥付第一期經費
(占總經費百分之七十)。
2.第二期經費:第一期經費執行率達百分之七十以上時,得請撥第
二期經費。
(二)本計畫為部分補助,依規定學校應提出相對之自籌款,並不得低於
本部核定補助額度之百分之十。
(三)本項經費專款專用,並於年度計畫執行期程結束後一個月內,備齊
成果報告書及經費收支結算表,送本部辦理結案(核實報支)。
(四)本案之執行除依上述規定外,餘依本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
業要點規定辦理。
九、成效考核:
(一)本部得組成審查小組,定期或不定期至研習服務機構實地訪視或抽
查方案執行情形。
(二)方案 A 應於每年寒、暑假結束(特殊產業視實際執行期程)後一
個月內提報成果報告(參見附件一,以三頁為限)。方案 B 應於
每季定期填報成效考核表(參見附件二)。
(三)學校應於本案執行期程結束後一個月內,提報整體成果報告。
(四)學校應建立管考機制,依計畫確實執行,以達成計畫目標,其辦理
成效納入本部相關獎補助經費核配參據:
1.國立學校:納入一○○至一○二年校務基金績效型經費核配之參
據;
2.私立學校:納入一○一至一○二年私校獎補助評核指標項目。
十、作業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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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要點(草案)│
│當年 1 月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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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本案說明會 │
│當年 2 月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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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提年度計畫書 │
│當年 3 月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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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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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查計畫書 │
│當年 4 月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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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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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定計畫 │
│當年 5 月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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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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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計畫書及 │
│核撥第 1 期款項│
│當年 6 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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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畫執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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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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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撥付第 2 期款項│
│(執行率達 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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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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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執行期程結束│
│次年 6 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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