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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教育部補助公立幼稚園辦理課後留園服務作業要點
民國 99 年 12 月 08 日
法規內容:

一、 目的: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支持婦女婚育,使雙薪家庭父母安心就業,並讓學齡前幼兒在健康安全之環境成長,特訂定本要點。

二、 目標:

() 擴大公立幼稚園辦理課後留園服務之範圍。

() 減輕弱勢家長經濟負擔,提升弱勢幼兒入園率。

三、補助對象:

() 參加公立幼稚園辦理之課後留園服務,且符合下列資格之一之幼兒:

1、低收入戶、中低收入家庭及其他經濟情況特殊者。

2、 家戶年所得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之五足歲幼兒。但不包括家戶擁有第三筆以上不動產且其公告現值合計逾新臺幣六百五十萬元,或年利息所得逾新臺幣十萬元者。

() 前款第一目所稱經濟情況特殊者,指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專案核准,屬經濟弱勢且有必要協助之家庭之幼兒。

() 本要點所稱公立幼稚園,包括直轄市、縣(市)政府設立之專設幼稚園、國民小學附設幼稚園及國立學校附設公立幼稚園。

四、辦理原則:

           公立幼稚園辦理課後留園應遵守下列原則:

() 課後留園服務非課後才藝班,其服務內容應符合幼兒身心發展及多元活潑,並兼顧生活教育。

() 課後留園服務採自願參加方式辦理,不得強迫。

() 全園參與人數達十人即得開班;參與人數未達十人,且幼兒家庭確有需求者,應酌降收費開班。

() 寒暑假期間有支薪之國幼班代理代課教師,上班時間不得再領取課後留園之鐘點費。

()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考量課後留園活動型態、品質及安全等,適度規範生師比。

() 課後留園服務師資,得準用國民小學辦理兒童課後照顧服務及人員資格標準相關規定辦理。

五、 補助基準及原則:

() 符合第三點補助對象之幼兒依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所定公立幼稚園辦理課後留園服務收費標準所應繳交之費用,予以補助。但參與暑假期間課後留園服務者,每人每月之補助金額以不超過新臺幣三千五百元為原則。

() 符合第三點補助對象之幼兒,因就讀之附設幼稚園未辦理課後留園服務,而參加本校國民小學所辦課後照顧班者,得比照前款規定予以補助。

() 本要點學期中平日課後留園服務經費之計算,以下午四時三十分至六時為原則。

() 本要點之補助期間,為幼兒完成註冊至結業離園止。但四歲新生之補助期間,以學年度開始(八月一日)至結業離園為止。

() 本補助得依本部預算編列情形以及因應天然災害或其他特殊需要予以調降補助額度。

六、申請及審查作業:

()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訂定公立幼稚園辦理課後留園服務相關規定,並就辦理形式、原則、時間、師資、其他經濟情況特殊幼兒之認定要件、收退費、經費支用、獎懲及注意事項等分別予以規範;其所定收費中鐘點費以占百分之七十為原則,行政費以占百分之三十為原則。收費不足支應者,應優先支付鐘點費。

() 補助經費之申請期程及應檢附資料:

1、公立幼稚園向直轄市、縣(市)政府申請:

() 申請期程:

  暑期課後留園經費,應於每年八月三十一日前提出申請。

  第一學期課後留園經費,應於十月十五日前提出申請。

  寒假課後留園及第二學期課後留園經費,應於四月十五日前提出申請。

() 應檢附資料:

  經濟弱勢幼兒身分證明相關資料。

  幼稚園辦理幼兒課後留園服務之實施計畫及經費概算表。

  公立幼稚園經濟弱勢幼兒參加課後留園申請補助經費表。

2、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報本部:

() 報送時程:

暑期課後留園經費,應於每年九月十五日前報送。

  第一學期課後留園經費,應於十月三十一日前報送。

  寒假課後留園及第二學期課後留園經費,應於四月三十日前報送。

() 各次報送應檢附資料:

  公立幼稚園辦理幼兒課後留園服務之實施計畫及經費概算表。

各次公立幼稚園經濟弱勢幼兒參加課後留園補助經費彙整表。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所定課後留園服務相關規定。

3、 前二目所定公立幼稚園經濟弱勢幼兒參加課後留園申請補助經費表及各次公立幼稚園經濟弱勢幼兒參加課後留園補助經費彙整表,得自行至全國幼生管理系統下載。

() 審查:申請案件經本部審查無誤後,核定補助經費。

七、經費請撥及核銷:

() 本補助款應專款專用,各校(園)於接獲補助款時應即轉撥予各幼童,但已於課後留園服務辦理時即採免繳費方式者,得免再轉撥幼童。

() 經費請撥、支用、核銷結報及結餘款,應依本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規定辦理。

八、補助成效考核:

()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定期或不定期考評課後留園服務辦理情形,辦理成績優良者,應優予獎勵。

() 直轄市、縣(市)辦理課後留園服務之園數比例,列為本部地方聯合訪視項目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