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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國民中小學教師授課節數訂定基本原則
民國 98 年 08 月 06 日
法規內容:
一、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配合九年一貫課程之推動,使各領域專任
    教師之授課節數一致,並達總量管制之要求,特訂定本原則。


二、國民中學專任教師之授課節數,每週以十八節至二十二節為原則,且
    不得高於九年一貫課程實施前之授課節數;國民小學科任教師之授課
    節數,每週以二十節至二十四節為原則,且不得高於九年一貫課程實
    施前之授課節數。


三、兼任導師之專任教師,扣除導師時間後,其授課節數與專任教師之差
    距,國民中學以四節至六節為原則;國民小學以二節至四節為原則。


四、專任教師兼任行政職務,其減授節數之基準由各該主管教育行政機關
    訂定之。
    國立師資培育大學附設實驗國民小學專任教師兼任主任行政職務者,
    每週之授課節數以三節至六節為原則;兼任組長行政職務者,每週之
    授課節數以九節至十五節為原則。


五、專任輔導教師負責執行發展性及介入性輔導措施,以學生輔導工作為
    主要職責,原則上不排課或比照教師兼主任之授課節數排課;兼任輔
    導教師之減授節數,國民中學教師以十節為原則,國民小學教師以二
    節至四節為原則。


六、國民中小學之人事、會計人員,不論規模大小,不得由教師兼任,其
    人員之任用,應依國民教育法第十條第四項之規定辦理。


七、各該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應檢討不同規模國民中小學之行政組織層級、
    單位及人員配置,發揮總量管制效益,合理調配專任、兼任及部分時
    間支援教學之人力,以維教學品質。


八、中央政府專案補助增置之員額,應優先運用於小規模及特殊人力缺乏
    之學校。


九、各該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應依本原則規定及人力、經費等實際狀況,
    另定相關規定,供各校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