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依據:本原則依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補助辦理公私立幼稚園輔導計畫訂定之。
二、
目的:
(一)
輔導立案幼稚園經營正常化,保障幼兒最佳利益,讓幼兒在安全、合法之環境學習。
(二)
輔導幼稚園與托兒所(以下簡稱園(所)),提升教保專業知能,發展教學特色,並奠定園(所)永續發展之能力。
(三)
輔導園(所)進行幼托整合後幼兒園教保活動與課程大綱之實驗,以增加課綱之實用性。
三、
補助對象:直轄市、縣(市)政府、學術機構(包括公立與私立大專校院幼教、幼保相關科系所及設有幼教學程之師資培育中心)及園(所)。
四、
補助原則及基準:
(一)
方案一:每一直轄市、縣(市)每年最高以補助新臺幣十萬元為原則,並得視實際情況及輔導幼稚園園數酌予調整補助額度。
(二)
方案二:補助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及學術機構輔導園(所),提升教學品質相關活動,其補助原則如下:
1、
依直轄市、縣(市)政府提報計畫內容,每年最高補助業務費用新臺幣十萬元,並得視實際情況及輔導園(所)數調整補助額度。
2、
聘請學者、資深幼教人員到園(所)進行教學面向輔導,每一園(所)全年輔導次數至少七次,在園(所)總輔導時數不得少於三十小時,每年最高補助新臺幣六萬元。但離島及原住民地區之園(所),每園(所)每年最高補助新臺幣十萬元。補助額度得視輔導次數及時數酌予調整。
3、
本方案之輔導對象不包括方案一之幼稚園。但經直轄市、縣(市)政府輔導後確認已改善者,不在此限。
(三)
方案三:補助園(所)實驗幼托整合後幼兒園教保活動與課程大綱,其補助原則如下:
1、
每園(所)每年最高補助輔導相關費用新臺幣十萬元,輔導人員全年到園(所)輔導之次數至少十次,在園(所)總輔導時數不得少於五十小時。
2、
園(所)因實驗課綱購置教學設備經費每年最高補助新臺幣五萬元。
(四)
本補助依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辦法第九條,及本部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計畫型補助款處理原則相關規定辦理。
(五)
本補助得依本部預算編列情形、地方政府財政狀況及因應天然災害或其他特殊需要予以調整。
五、
補助項目:經費之編列應依本原則與本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等相關規定辦理,其補助項目如下:
(一)
方案一: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查察相關費用,包括差旅費、加班費、工作費、成果報告印刷費及雜支等。
(二)
方案二:
1、
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輔導說明會相關費用、差旅費、成果報告印刷費及雜支等。
2、
一般園(所):
(1)
輔導鐘點費:每小時核予新臺幣一千元。
(2)
膳食費:支應輔導人員之餐費。
(3)
交通費:實報實銷,僅支應高鐵標準廂、火車、客運或捷運之費用。但輔導園(所)位處離島或原住民地區者,得依實際需求申請機票之費用。
(4)
住宿費:輔導園(所)位處離島或原住民地區者,始得申請。
3、
學術機構:
(1)
輔導鐘點費:每小時核予新臺幣一千元。
(2)
膳食費:支應輔導人員之餐費。
(3)
交通費:實報實銷,僅支應高鐵標準廂、火車、客運或捷運之費用。但輔導園(所)位處離島或原住民地區者,得依實際需求申請機票之費用。
(4)
住宿費:輔導園(所)位處離島或原住民地區者,始得申請。
(5)
工作費:編列總額,不得超過輔導鐘點費總額之二分之一。
(6)
印刷費。
(7)
雜支。
(8)
其他。
(三)
方案三,實驗園(所):
1、
輔導鐘點費:每小時核予新臺幣一千元。
2、
膳食費:支應輔導人員之餐費。
3、
交通費:實報實銷,僅支應高鐵標準廂、火車、客運或捷運之費用。但輔導園(所)位處離島或原住民地區者,得依實際需求申請機票之費用。
4、
公立幼稚園代課教師鐘點費:輔導人員到園輔導進行座談或討論時段,若有人力支援之需求,得編列本項經費,惟編列次數不得逾輔導人員全學年入園輔導之總次數。
5、
住宿費:輔導園(所)位處離島或原住民地區者,始得編列。
6、
印刷費。
7、
資料蒐集費:以新臺幣二萬元為上限。
8、
雜支。
9、
教學設備:以第一年參與實驗之園(所)為限,並以新臺幣五萬元為編列上限。
六、
輔導執行期間:
(一)
前點第一款之輔導期間為每年一月至十二月。
(二)
前點第二款及第三款之輔導期間為每年八月至次年七月。
七、
申請及審查作業:
(一)
申請方式:
1、
方案一: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應主動掌握相關資料,於每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提出分年度計畫函報本部。
2、
方案二:
(1)
直轄市、縣(市)政府提報計畫者:
直轄市、縣(市)政府得主動規劃轄內全部園(所)年度輔導計畫,或授權各園(所)自行規劃受輔計畫。
參與輔導之園(所)每年應依本部公告之期程,至全國幼教資訊網填報相關申請表件,下載列印並核章,送直轄市、縣(市)政府初審後,層轉本部審核。
(2)
學術機構提報年度輔導計畫者:參與輔導之園(所)每年應依本部公告之期程,至全國幼教資訊網填報相關申請表件,下載列印並核章送學術機構初審後,函報本部審核。
3、
方案三:各直轄市、縣(市)政府依所轄園(所)數,於本部公告之期程內,提報三園(所)參與實驗為原則,所提報之園(所)得由各直轄市、縣(市)政府主動推薦或授權個別園(所)自行提出申請,並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彙整園(所)填具之申請表(如附表一)函報本部審查。
(二)
審查作業:
1、
方案一:依直轄市、縣(市)政府所報計畫核定經費。
2、
方案二:
(1)
本部組成輔導計畫審查小組,辦理直轄市、縣(市)政府及學術機構所送輔導計畫之審核,審核完竣後,將結果通知受補助之直轄市、縣(市)政府或學術機構製據備文請撥。
(2)
審核不通過之理由如下:
輔導計畫所列之輔導目的不明確,或輔導目的與輔導內容及成效不一致。
輔導內容及方式,與本計畫之精神不相符:
a、
輔導內容偏向行政面向之輔導。
b、
輔導內容不符幼教理念或幼稚園課程標準。
c、
輔導內容違反本部教學正常化政策。
d、
輔導內容適合以研習方式進行。
e、
輔導內容籠統、不夠具體。
f、
輔導方式大多是演講、上課、討論或讀書會,未進班觀察、討論及輔導。
對輔導主題之理論詮釋有誤。
輔導方向與輔導人員之專長不相符。
第三年以上之輔導案,其內容與前幾年申請之輔導計畫重覆情形達百分之七十以上。
3、
方案三:本部組成方案三審查小組,審核園(所)之申請表件,初審通過之園(所)於參與本部舉辦之說明會及與輔導人員討論輔導內容後,提報計畫及經費概算表(如附表二),再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層轉本部核定,本部並將核定結果通知受補助之直轄市、縣(市)政府製據備文請撥。
八、
經費請撥及核銷:
(一)
經費請撥、支用與核銷及賸餘款,應依本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之規定辦理。
(二)
方案一執行期程自當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並於年度輔導工作結束後一個月內(次年一月三十一日前),併同執行成果報告及經費收支結算表報本部辦理核結事宜。
(三)
方案二之年度輔導工作,應於當年八月一日至次年七月三十一日前執行完成,分二階段提報成果,並由直轄市、縣(市)政府或學術機構彙整各園(所)之受輔及輔導成果報告(包括紙本及電子檔光碟)報本部:
1、
第一階段:於第一學期結束後一個月內,提報每個班級受輔前幼兒園課程與教學品質評估量表(如附表三)、各園(所)第一學期受輔及輔導報告(如附表四)、第一學期受輔及輔導簽到表報本部備查(如附表五)。
2、
第二階段:於年度輔導工作結束後一個月內(次年八月三十一日前),提報輔導計畫申請表、輔導計畫審查表(經審為有條件通過之園所)、每個班級受輔後幼兒園課程與教學品質評估量表(如附表三)、各園(所)歷次輔導報告(如附表四)、全年度受輔及輔導簽到表(如附表五)、年度受輔與輔導成果報告(如附表六、附表七)、及全年度補助經費之收支結算表。
(四)
方案三執行期程自當年八月一日至次年七月三十一日,分二階段提報成果,並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彙整各園(所)之受輔及輔導成果報告(包括紙本及電子檔光碟)報本部:
1、
第一階段:於第一學期結束後一個月內,提報第一學期園所計畫、年度計畫、學期計畫、各月主題網、活動設計(活動流程)與教學省思等資料,及第一學期受輔及輔導報告(如附表八、附表九)、第一學期受輔及輔導簽到表(如附表十)報部備查。
2、
第二階段:於年度輔導工作結束後一個月內(次年八月三十一日前),提報第二學期各園(所)之學期計畫、各月主題網、活動設計(活動流程)與教學省思等資料,併同第二學期受輔及輔導報告(如附表八、附表九)、年度受輔及輔導簽到表(如附表十)、授權書(如附表十一)及全年度補助經費之收支結算表。
(五)
本計畫補助經費應專款專用,會計項目應明確清楚,並確實依核定內容執行。
九、
成效及考核:
(一)
充分瞭解全國公私立園(所)現況,提昇幼兒教育品質。
(二)
直轄市、縣(市)政府對於連續二年列入方案一輔導之幼稚園,仍有未改善、未符合法令規範事項者,應依幼稚教育法及相關法令規定處理,以確保幼童之權益。
(三)
方案二:
1、
組成考核訪視小組入園(所)實地訪查,以瞭解方案二之執行情況。直轄市、縣(市)政府及學術機構並應派員陪同訪視。
2、
籌組輔導計畫成果報告審查小組審查成果報告。
3、
參與方案二之輔導人員,經二次現場訪視確認成效不佳,且其輔導成果報告經審查為劣質,其可歸責於輔導人員者,該輔導人員不得再參與本計畫。
4、
舉辦全國性幼教輔導研討會,檢討整體輔導計畫辦理成效。
5、
舉辦輔導人員專業成長會議,形塑專業輔導技巧。
(四)
方案三:
1、
舉辦實驗園(所)及輔導人員工作坊,增進相關人員對課綱及課綱實驗之瞭解。
2、
組成訪視小組入實驗園(所)實地訪視,以瞭解實驗情形。
3、
定期舉辦輔導人員座談會,交流輔導經驗及解決實驗問題。
4、
舉辦實驗園(所)成果發表會交流實驗成果。
十、
注意事項:
(一)
方案二:
1、
輔導人員,每人每年至多輔導四園(所);公、私立幼稚園現職專任園長及教師每年至多輔導二園(所)。但有特殊情況經本部同意者,不在此限。
2、
申請輔導計畫之園(所)數逾全年度整體輔導預算數者,優先補助申請年數未逾二年之園(所)。
3、
經本部核定之輔導人員或受輔園(所),非因不可抗力因素放棄原核定計畫之執行者,自放棄執行計畫起三年內,不得再提出計畫申請或擔任輔導人員。
4、
輔導人員(或團隊成員)為受輔導園(所)之負責人、園(所)長、教師或為受輔導園(所)負責人或園(所)長之三親等內親屬者,不予受理計畫之申請;核定通過之園(所),於執行輔導階段經查有上列情事者,除即停止執行計畫外,並應全數繳回補助款,且於本計畫辦理期間,不得再提出計畫申請或擔任輔導人員。
5、
直轄市、縣(市)政府及學術機構所提方案二輔導對象應同時包括園(所)。
6、
公立幼稚園現職教師擔任輔導人員者,其於輔導期間所遺課務應自費排代。
7、
直轄市、縣(市)政府應針對轄內園(所)辦理計畫說明會;經核定通過之園(所)應參與本部辦理之輔導計畫執行說明會。
8、
每一園(所)全年之輔導人員以同一人為原則,如考量教學領域之專長,至多得由二人組成小組共同輔導,並由其中一人擔任主輔導者;小組成員之資格應符合本計畫之規定。經由學術機構提報計畫者,小組成員均需服務於同一學術機構。
(二)
方案三:參與方案三之園(所),凡由輔導教授指導完成之園(所)計畫、年度計畫、學期計畫、各月主題網、活動設計(活動流程)及教學省思等,應無償提供本部做為課綱與手冊研擬及推廣之參考資料。
(三)
同一日同一園(所)之輔導,僅得以一次計數。
(四)
輔導鐘點費從輔導人員入園起計算之,不包括輔導人員之路程時間。
(五)
輔導報告及經費核結若涉虛偽不實之情事,且經查屬實者,除應繳回溢領之輔導經費外,並撤銷輔導人員參與本部相關幼教計畫之資格。